◎ 文/姜 瑞
我国上市公司“高派现”行为浅析与规范建议
◎ 文/姜 瑞
2000年以后,“高派现”现象成为中国部分上市公司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一改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按照国际惯例,"高派现"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每股分配现金股利大于0.3元的行为。本文通过对股利政策的阐述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分析“高派现”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对避免恶性分红现象产生提出建议。
股利政策;高派现; 建议
三大财务政策包括股利政策、筹资政策以及投资政策。股利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合理的股利政策可以向市场传递利好的信息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同时实现股票价值最大化。
股利理论分为两个分支:一是股利无关论,即MM理论;二是股利有关论,即在手之鸟理论、税收差异理论、信号理论和代理理论等。因此,通过以下几个股利理论对“高派现”现象进行分析:
(一)“在手之鸟”理论
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如同“抓在手中的鸟”真实可靠,而公司的留存收益则是“躲在林子中的鸟”随时可能飞走。故该理论认为,投资者对现金股利是有偏好的,公司需要定期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保证公司股票价值最大化。
(二)信号传递理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派现的方式向市场传递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预期未来收益高的公司往往通过较高的股利支付水平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筹得更多的资金。
(三)代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恰当的现金股利政策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多余闲置现金流有助于减缓经营者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外部筹资成本。因此,最优的股利政策应使两种成本之和最小。
(一)外部环境因素
2010年前后异常“高派现”现象大幅提升,这是由于一方面2008年10 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上调至“百分之三十”。这项规定使得不少公司为了融得资金不得不按条件发放对本公司而言可能较高的现金股利;另一方面08年金融危机来临,企业经营现金流紧张,企业出于稳定现金股利政策和融资需求,继续派发现金股利,导致上市公司中异常高派现比例上升。
(二)大股东恶意套现
目前,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由于非流通股的法人股和国家股占大多数,故处于控股地位。并且流通股的取得成本要远远大于非流通股,因此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能够从企业的分红中取得更多的收益。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很有可能通过派发高额的现金股利使自己获益。
(三)公司经营业绩
利润是公司分配股利的最重要来源。假如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会考虑通过派发较高的现金股利来回馈股东,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一)证监会因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与融资的关系,避免超能高派现现象的产生
2000年末,中国证监会规定现金分红成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备条件。该办法的颁布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为了满足再融资条件,派现逐渐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调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常用手段之一。高额的现金股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未来发展。因此,我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再融资监管政策中的相关指标, 比如在原有指标基础上, 设定相应的监管指标,通过分红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差异来具体判定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再融资资格等。使得公司的再筹资条件不再仅仅与公司分红有关,还应当在不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提下进行。
(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持有非流通股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因此偏好现金股利的股利政策并未发生实际性的改变,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恶意套现现象的产生,应当保证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一方面, 我们应当引人集体诉讼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受理此类案件的机构, 鼓励中小股东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集体诉讼上市公司,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应当践行股权分置改革,从公司内部入手授予中小股东集体否决权、分配请求权等话语权,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例如,通过分别召开非流通股股东大会和流通股股东代表大会保证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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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