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生会 编辑/靖立坤
加快展业三原则在外汇管理领域的细化与落实
文/张生会 编辑/靖立坤
“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尽职审查(CDD)”,早期主要应用于反洗钱领域,之后才延伸到银行风险管理、授信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因此,展业三原则的提出和落实,首先是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因而是一种外部监管要求。那种简单地将“展业三原则”看做“是银行自身业务开展的基本要求”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监管目标的实现需要细化展业三原则。展业三原则的贯彻落实,不但承担着防范银行机构自身经营风险的任务,还承担着宏观意义上、社会意义上的风险防范任务,如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如果外部监管部门不能对展业三原则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并深度介入其贯彻执行,则很难实现其宏观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目标。进一步从外汇管理方面看,本质上讲,外汇管理真正关注的是秩序、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宏观风险。如果想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成为外汇管理政策和理念的传导渠道,就必须深度介入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和落实,而不能抱着“审什么、怎么审、何时审、谁来审都由银行自行决定”的思想。
首先,仅仅依赖银行自行制定和细化规则,是无法真正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的。一方面,银行是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在业绩考核和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没有动力从宏观目标角度主动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和落实,也缺乏尽职审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很多银行尚不能及时跟进外汇管理的发展,政策法规不熟、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因此,仅依靠银行自我约束和规范是不现实的。
其次,国际监管实践中,展业三原则都是与配套制度或指引共同作为银行业务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的。巴塞尔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先后发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KYC一体化风险管理》、《新四十项建议》等文件,对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提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引入展业原则的过程中,也大都制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案例指引,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展业三原则以更加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进而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如德国就规定,对于客户尽职调查须贯穿在整个客户关系存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并对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具体、详尽甚至苛刻的法定要求。对于判定银行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德国也制定了明确的法定标准。其反洗钱法第 17 条规定:“以下情形均认定为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1.没有、没有正确、没有全面、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或者没有及时识别客户身份或者在收付现金时没有、没有正确、没有全面、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或者没有及时识别客户身份……”而类似的规定有10款之多。
与国际监管实践相比,我国对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外汇局的有关条文仍仅停留在展业三原则的字面,对于展业三原则的内涵、实施情形、审核对象、审核措施、分类审核要求、可疑报告制度、银行内控机制、后续监督执法措施等相关操作细节则缺乏细化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指引。这导致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一方面,银行不知如何具体操作、如何把握审核尺度和审核标准、如何加强内部自律,导致其难执行,甚至以此为借口不执行;另一方面,外汇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具体制度依据,也面临监管难、处罚难的问题,削弱了对银行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从而造成银行尽职调查虚设、审单走过场、与客户串通造假等诸多问题,甚至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重要推手。
应从外汇管理角度和外汇监管需要出发来细化展业三原则。展业三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分别从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角度提出的银行展业原则。外汇管理使用展业三原则的目的、出发点和
应用领域都与之不同。因此,要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服务于外汇管理,就必须从外汇管理角度和外汇监管需要出发,围绕展业三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以体现外汇管理对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市场秩序以及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关注。
细化展业原则实质上是构建指引和评价银行执行落实展业原则的标准体系,而并非是要回到“规定具体单证”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要由外汇管理部门对何为尽职审查,尽职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履行了尽职审查义务等进行明确的说明,以此将外汇管理部门对展业原则的理解和评价标准传导至银行的载体。因此,展业原则的细化是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确立的规范和标准,也是银行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细化的依据。
细化展业三原则,必须涵盖内外两方面及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为事后监管与检查提供有效依据。外部监管方面,应对展业三原则的内涵、审核措施、分类审核要求、可疑报告制度、银行内控机制、后续监督执法措施等相关操作细节进行细化,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明确尽职审查事前、事中、事后的具体审查措施;内部管理方面,应明确对银行内部政策、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强化银行贯彻实施展业原则的自律机制和保障。通过配套相关规则,为事后监管与检查提供判定依据。
总之,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既是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的需要,也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它不但涉及银行业务经营的诸多方面、诸多环节,也涉及监管部门政策意图的实现。因此,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实施和落实,监管部门既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一切,也不能虚而化之、不加规范。对于银行而言,在开展业务时只有将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风险控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规范。将展业三原则内化于业务操作流程中,才能保证各项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