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如祥 编辑/李淑玲
督促银行进一步落实“展业三原则”
文/徐如祥 编辑/李淑玲
随着外汇管理审批权限的下放,青海辖内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并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但由于监管模式和管理理念的束缚,银行对落实外汇领域的“展业三原则”仍处在摸索和磨合阶段,与外汇管理预期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针对当前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促银行进一步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建议。
一是银行利益驱动与“展业三原则”存在博弈。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青海省涉外经济发展较快,外汇业务呈逐年上升态势。伴随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陆续入驻,全省外汇业务竞争十分激烈。为争夺客户资源,抢占外汇业务的市场份额,各银行普遍存在“重营销、轻管理”的现象,对“展业三原则”的把握尺度和执行标准也不统一。个别银行甚至为留住客户,擅自降低外汇业务审核标准,放松真实性审查,影响了外汇业务的合规经营和良性竞争。
二是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认识不到位。其一,银行仍缺乏对落实“展业三原则”的主体责任意识。部分银行认为,外汇局才是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而银行的角色只是为客户提供服务。如果外汇局没有推出实施“展业三原则”的细化措施和要求,一些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就会放松真实性审核。其二,外汇局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缺乏具体判定标准。虽然外汇局在相关政策中提及了“展业三原则”,但缺乏具体、明确、细化的配套规范和完备的操作指引,导致一些银行出现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审单走过场、甚至与客户串通造假等问题,致使“展业三原则”浮于表面。
三是对“展业三原则”的细化落实不够。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传导机制,也是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体现。当前,绝大部分银行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直接采用其总行的相关制度,内容多是直接转发外汇局的政策法规原文或对外汇局的政策法规原文稍作修改,并未将“展业三原则”要求具体细化到“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银行对什么情况下审核、对哪些业务审核、按什么标准审核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制度盲点。
四是“展业三原则”执行标准存在偏差。各银行由于发展历程和阶段不同,对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也有所不同,对“展业三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执行标准也就不同。一些银行对外汇管理政策跟进较紧,对风险控制指标要求较高,内部控制较为严格,重视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业务人员素质较高,对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掌握较好,业务操作比较规范,“展业三原则”也就落实得比较好;但也有些银行对做好上述工作仍有较大距离,“展业三原则”的落实也就较差。
五是企业配合度影响“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效果。由于银行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传导力度不够,企业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了解不透彻、认识不到位。对于银行一些正常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企业甚至认为银行干预过度、有意刁难,因此不配合银行尽职审查,或有意隐瞒某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给银行尽职审查带来了困难,也给外汇业务的办理带来了风险。
一是加强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相关政策培训。外汇局应加大对外汇政策的解读力度,使银行真正认识到落实“展业三原则”是银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认识到落实“展业三原则”对银行防范风险、发展业务的意义,以及落实“展业三原则”不到位需要承担的后果。
二是加大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监督管理。“展业三原则”能否落地,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有没有将“展业三原则”与业务操作规程合理对接。对此,外汇局应加大对银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银行将外汇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到业务操作规程中,促使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三是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已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货物贸易监测分析系统、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数据监测平台,可以将这些系统进一步整合,即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进一步整合起来,通过后台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管的联动效率。
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银行的激励/惩戒机制。对落实“展业三原则”较好的银行应给予正向激励,在指标分配、业务试点、考核评估中给予倾斜。对“展业三原则”落实不力,违反相关规定的银行,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该罚则罚,以达到惩戒震慑目的。同时,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的外汇业务内控风险、外汇业务合规风险等问题,应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
五是积极探索构建外汇领域联合监管方式。外汇局要加强与第三方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力度,整合有效信息资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调建立大数据库,拓宽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共享,以此提升监管合力。联合监管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及时提示银行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为外汇局掌握各种违规行为和交易信息提供可靠的依据,实现外汇局对涉汇主体的全方位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其极大地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了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其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跨境电商环境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差、相关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也给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货物贸易管理应与时俱进,针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程度差。跨境零售电商(B2C、C2C)模式下,极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如海外仓模式下,货物流的发生会早于资金流,商品的销售速度决定了货款回收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延期收款难以预测收汇时间,影响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有效性。部分跨境电商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实际收汇发生在自身,更容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与货物贸易管理中“谁出口、谁收汇”的监管要求不符。
二是个人贸易下的跨境电商资金收付、结售汇仍不规范。2014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便利了福建和浙江地区个人对外贸易活动。但该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导致很多地方不具有传统贸易资格的跨境电商企业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