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编辑/靖立坤
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是什么原因呢?
A: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Q: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A: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
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3≤总量差额率≤0.3(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按“(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公式计算出的进料加工业务比率在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
“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Q: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A: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仍需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则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A类企业,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则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Q: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A: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样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以及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其他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以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对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