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乐,巴幸原,徐 爽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
唐晓乐,巴幸原,徐 爽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以及新信息技术业相互结合发展的新型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较好发展的态势,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在时间、空间领域的限制。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技术安全性难以保障,信用风险加大,运营风险体系的不健全等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构建健全的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网络的安全性,使互联网金融实现稳步、有序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种类;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结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业进行的创新,从而实现的跨行业,多业务交叉发展的新模式。互联网的快捷性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使货币的支付方式多样化;金融业的发展也使互联网达到新的发展领域,被更广泛地使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势不可挡,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面临较高的风险,若不加以监管,将使利益相关者遭受大量的资金损失,也必将给金融业及关联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因而要充分认知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到监管的重要性,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积极防范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使这一新兴模式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依托,提供第三方支付、线上投资理财、金融电子商务等形式的金融服务,融合传统金融业和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互联网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模式和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便捷给客户提供了更高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限制,适应了新的需求,实现金融业的创新和快速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传统金融业具有了新的生命力,使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兴的金融业态。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成本低。由于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靠强大的网络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没有金融中介、交易成本,通过互联网平台自行识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也使金融机构减少运营点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而客户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了解金融信息和购买金融产品,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二是便捷性。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技术完成,处理程序标准,速度较快,分散了金融机构运营点的工作压力,客户和机构也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就可以体验到相应的服务。即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呈现多元化复杂性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多个行业,多个部门,发展模式更是不断创新,呈现多样化,多项业务交叉,因而对应的风险也较为复杂和难以防范控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众多的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支付宝、财富通纷纷产生并得到快速的发展,货币支付方式的多元化使传统的金融服务由线下渠道转到了线上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地探索和创新,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模式等多种发展模式,使金融发展模式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从这种迅速崛起的新型金融业态,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付方式,快捷方便的服务,拓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网络技术安全性低,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面临严峻的挑战,在出现金融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从这些发展情况上看,要使互联网金融真正地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刻不容缓。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强大的网络信息技术支撑,但开放式的网络通迅系统、密钥管理不完备、保密技术弱,容易遭受黑客、木马等病毒的攻击和感染,使交易信息泄露,给客户带来资金损失,严重的会使网络系统处于瘫痪,面临严重的技术安全风险。此外,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但技术系统的更新相对缓慢,兼容性差,专业化程度低,难以满足不断更新的技术需求,影响业务的开展;技术方案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落后的技术方案,会使业务实现成本增加,程序繁杂,使客户体验下降,减弱其市场竞争力。最后,当遇到业务密集时,计算机需要处理大量数据和信息,会使服务系统反应速度慢,不稳定甚至崩溃,使客户无法及时选择所需要的金融产品,得到相应的服务,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短时间内发展起来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而设计制定的,对互联网金融只是普通法律法规的约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则,立法落后、模糊不清,致使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比如对市场准入、认定合法经营主体、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都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业务拓展过程中,存在虚假交易有时难以被发现。此外,互联网金融是多行业、多部门、多业务相互融合发展,涉及领域广泛,与之有关的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工商局等监管主体,其监管职能可能发生重合,到底应该由哪个监管机构负责互联网金融的专项发展,难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一时难以得到弥补和完善,都将阻碍着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若这些系统本身存在设计缺陷,也会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讲,由于缺乏业务规则熟练度,专业能力不足或是蓄意谋取私人利益,使操作不具有规范性甚至违法,造成交易过程中的偏差或中断,都将给客户,金融机构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从客户的操作来讲,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技术系统的更新,客户对这种新兴模式和系统的认识不够,不完全熟悉系统操作程序的使用,使用较少,诱发操作风险,此外,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短信、诈骗电话诱骗消费者登录网站,盗取客户数据信息,诱发信用风险,使客户蒙受大量的资金损失。
(四)运营风险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凭借其快速便捷性,客户基础更加广泛,将吸收更多的存款和发放更多的贷款,但由于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等,对资金外流缺乏有限管理,很容易发生资金挪用,诱发流动性风险,造成资金周转问题,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会发生支付危机,各类平台跑路等意外事件发生。此外,由于交易业务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信用评价都难以得到确认,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网络平台难以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甄别及难以判断和核实客户的信用情况,会造成运营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与交易中描述的存在偏差,信用评级的造假,使客户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市场选择。
(一)明确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发展模式,开展的业务与传统金融业相比较为复杂多样,因而不能继续沿用传统金融业的分业监管制度,应结合其自身的独特性实施新的监管措施。一是鉴于互联网金融经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关联性,实行综合监管原则。建立为功能导向的监管分工体制,重新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厘清各种模式开展的业务范围,明确各自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积极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规范交易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二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广,要积极地同其他监管部门协作。统一金融互联网平台数据信息,建立合作机制,使市场更加开放和公平竞争。三是在设立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的板块,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机构能更加严密地从互联网金融整个过程即准入、运营和退出方面进行有效地监管。四是健全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有效性的补偿。
(二)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标准
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为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必须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改革。首先,研发较为实用的网络系统,国家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引导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的技术研发,注重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硬件、软件,提高其网络的兼容性和专业化程度,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选择风险,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赢得新的市场,也要不断地加强对密钥技术的研发,切实地保护好客户的数据信息。其次,净化网络环境,整合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建立以客户交易业务为主的系统,通过数字认证等措施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进行破坏拦截客户数据信息,为互联网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健全防护隔离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黑客、木马、病毒的恶意攻击,使系统安全、健康、正常地运行。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运营监管体系
运营风险的管理对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可以借鉴传统的金融业建立存款保障制度,及时地交纳存款保证金,严禁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周转,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如实地反映交易双方的信用评级,保证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递给交易双方,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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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乐,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巴幸原,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徐爽,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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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7-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