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娟
P2P网贷平台与小贷、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分析
黄莉娟
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合作是目前业内非常普遍的现象,两者之间的合作可以充分实现1+1>2的协同效应。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通过和P2P网络贷款公司长期合作,不仅可以吸收大量的民间资金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降低P2P网络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当然,两者在合作过程中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文章旨在就有关风险作出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简称P2P网贷平台),是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凝结的金融服务网站。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称为“人人贷”。网络借贷为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皆以网络方式完成,它是伴随网络的进展和民间借贷的发起而成长起来的一种新颖金融服务方式。P2P行业在中国大概同步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依靠信息技术的进展,把过往散乱的民间借贷转移至网络,进而使借出人与贷款人通过互联网上实现点对点链接。P2P网贷平台很显然是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中介机构,但是其在借贷过程中只是充当一个沟通借贷双方的一个平台,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因而P2P网贷平台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只能称其为准金融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不断涌现才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还没有一项单独的法规出台对其进行规范。网络借贷行业还处在法律的一个模糊地带,不利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向前发展。
国内一些P2P网贷平台采用线下与小贷、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由小贷、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身份审核,验证借款人的资料,形成小贷、担保公司与借款人面核面签机制,以此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项目来源的可靠性。当然,合作的小贷、担保公司必须为信誉等级较高的,信誉等级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定的评级指标进行评判,受当地金融办的监管。优质的小贷、担保公司是确保优质项目来源的基础。而从P2P网贷平台层面讲,与线下小贷、担保公司的合作,是平台第一道有力的风控保障。纵观国内金融业发展来看,欺诈风险是进行信用风险控制管理中遇到的严重问题之一,这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而坚持与线下小贷、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结合了风险点管理,识别和降低了虚假信息带来的潜在风险。在小贷、担保公司审核借款人来看,有大量欺诈借款人在面核过程中被识破,同时这些欺诈伪借款人的信息被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到小贷公司的黑名单里面。此外,线下与小贷、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不仅能一对一地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同时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等级高的被优先推荐,再由内部评审的方式,决定是否将项目挂到网上去。总而言之,P2P与小贷、担保公司联姻,不失为一种打破小贷、担保公司长期以来单打独斗局面的良策;与此同时,对小贷、担保公司而言,由于长期在金融风控中摸爬滚打,积累了丰富的风控经验,且对风险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由小贷、担保公司为P2P网贷平台做第一道把关再好不过!
现实中很多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由小贷公司向平台推荐借款标的,并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担保,小贷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或者推荐费。然而,在此合作过程中,很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小贷公司担保无效的风险
担保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也称一般担保。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融资性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通俗点讲,融资担保公司就是以担保为主业,以担保费等为其盈利的主要来源,并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法人。融资性担保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具有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为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的,只能是具有资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经过审批可以从事融资性担保的小贷公司。而对于没有取得融资性担保资质的小贷公司,在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服务费等,其担保合同有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定订立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就无效了。
(二)担保公司担而不保的风险
1.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
对具有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来说,除了其资质、自身业务能力等风险之外,担保公司自身过度杠杆的风险需要平台特别注意。
根据银监会《关于2013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的通报》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金额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 45.2亿元,达到了115.7亿元。同时,融资性担保的不良贷款余额大幅增加,不良贷款率达到了2.24%,随着代偿压力的增大,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意愿下降,6月末(2013年)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余额达到了3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7.4%。
上述的统计数据反映了担保公司自身担保能力和偿债的意愿都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现担保公司拒绝代偿的问题,逾期的风险几乎将完全转嫁给P2P,一旦P2P平台处理不当,金钱损失是小,信誉的损失可能给P2P平台带来灭顶之灾。
2.担保杠杆率高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什么叫担保责任余额呢?简单点说,就是担保公司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总金额。举例来说,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合同债权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的债权金额为1000万元,则该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9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则该公司能提供的最大担保余额为8亿元,扣除目前尚在担保期间的9000万元,该公司目前还能提供7亿1千万的担保余额。我国的担保费一般是担保额的3%~5%,P2P平台的担保费一般还要高一点,而被担保客户一旦违约,担保公司就需要100%代偿,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一个低收益的基础上,承担了极高风险。就上述案例而言,担保9000万,所获收入按担保额的5%计算也不过450万的收益,但一旦借款出了问题,担保公司则需承担9000万的代偿,按净资产8000万来算,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局面。因此,P2P网贷平台在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时,要慎重考虑担保公司的实力是其能否真正起到担保作用。因为,担保公司的资金链脆弱是业内不争的事实,这几乎是除了拥有银行、政府背后支持的大担保公司以外,所有小担保公司的共同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P2P平台总数已经接近1200家,用户累计为63万人。与此同时,有关P2P“去担保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回归中介本质、结束刚性兑付似乎已成为大部分平台对行业未来的一致预判。有关商易贷专家表示:对P2P行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获得投资者信任,这就要求平台不断加强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做好风险把控。
(一)完善平台建设,控制平台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要靠外部法律监管的完善和信用环境的改善。包括:(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网贷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订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还必须依靠网贷平台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创新风险控制模式,打造优质的中介服务平台。
打铁还需自身硬,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关键还是要靠自身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
(二)探索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引入保险机制
首先,中国很多担保公司并不规范,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只是出于宣传的角度,投资者并不知道担保公司与P2P平台的明确关系是什么;其次,保险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要高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只担保部分贷款人,而保险公司则提供全面性的保险;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层次的保护,如人身意外险,一旦借款人因事故无法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由三方的收入——平台服务费、担保费和保险费组成一个资金池,弥补贷款损失,形成三方风险共担机制。
在这个机制中,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出借人在借款时,必须寻找一个担保机构为其借款担保,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责任;投资人在向网络借贷平台投资时,要根据能收回款项的情况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借款保险”。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对借款人的过往信用进行审核,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控制,降低风险敞口。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数据和经验的积累,完善、融合、丰富双方现有的风控模型,持续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当借款人违约时,由资金池向投资人偿还本金,违约贷款债权由三方共同获得,继续向借款人追讨违约的债务。当“三方资金池”达到一定规模后,某一坏账的出现能迅速被填补,不仅能让投资者更加安心地借出自己的资金,还能让网络借贷公司凭借可靠的信用,吸引更多的客户源源不断加入,三方资金池也得以继续扩大。
综上所述,发展“P2P网络借贷+担保+保险”的新模式有利于平台的长期发展。
[1]王紫薇,袁中华,钟鑫等.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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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莉娟,女,安徽安庆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会计实务与会计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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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8-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