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钗/河南清丰县统计局
浅谈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与建议
万利钗/河南清丰县统计局
基层统计执法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总结多年的统计工作经验,从基层统计执法的意义谈起,根据基层统计执法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
基层统计;执法;对策建议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基层统计执法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怎样才能使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使统计执法真正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法制化,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统计法对于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实现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制订法律只是法律施行的第一步,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才能保证统计法的贯彻执行。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统计执法检查有利于发现统计考核体系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发现现行统计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发现现代化的计算手段与传统的统计资料的保管问题,有利于发现统计口径不统一和界线不清的问题。
(三)统计执法检查是打击统计腐败行为,树立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攀比、夸大自己的政绩,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统计腐败现象严重。相当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为了少交税费,骗取贷款和政府的优惠政策,瞒报或虚报个别统计指标。这些统计腐败行为只有通过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一)对统计法制工作不够重视。相当部分统计部门领导对统计法制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贯彻不得力;有的人认为统计工作,不是执法部门,只要搞好汇总上报即可;也有的人认为现在的任务是大力发展经济,统计法制工作要为经济工作让路。
(二)统计法律全社会化意识淡薄。虽然《统计法》已颁布多年,但由于宣传贯彻不够深入,人们对统计法律缺乏应有的了解,统计法律全社会化意识淡薄。相当部分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检查,甚至拒绝检查。
(三)统计执法工作人员知识面不宽、执法水平不高。由于统计执法培训较少,大部分统计执法人员只是尽力查出问题,并做了笔录,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对统计行政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致使后面的工作无从下手,有时怕麻烦,便来个顺水人情,不了了之。
(四)统计执法力量疲软。县级统计部门统计执法人员大多是兼职,平时专业工作繁重,在统计执法行动中,都是突击性地抽调人员兼职去抓工作。部分单位藐视统计执法,对执法人员态度冷淡,对检查工作推诿扯皮,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以为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置若罔闻,使统计执法工作步履艰难,严重打击了统计执法工作人员的信心。
(五)统计立法滞后,执法与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查无罚。如《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人员应当持《统计证》上岗,而对不执行这些规定的管理负责人,《统计法》则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统计法》对各类型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违法的处理上不公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则只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使这些单位的统计监管难以到位,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六)行政干预统计执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县级统计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为地方政府服务,其人员、编制和经费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以权定数、以数谋私现象时有发生,并随意干扰、阻碍统计执法,致使统计法纪松驰,违法者有恃无恐,削弱了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统计数据的失真。
(一)大力宣传统计法,营造统计执法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宣传要有针对性,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儆效尤。
(二)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统计执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实践证明,错误的决策是不重视统计工作或统计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另外,随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贯彻落实,弄虚作假越来越不得人心。我们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放开手脚,坚定不移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常性地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高业务技能才会出高质量的执法案例,才能保证案件得以公平执行,以增加“统计法”的权威。学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领会统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做到灵活运用。特别要了解《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原则、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内容。由于统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统计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在进行处罚时,不但作到证据确凿,而且程序也无漏洞可钻,让对方心悦诚服。
(四)搞好部门配合,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通知明确指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统计执法要紧紧依靠上述机关,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另外要学好诉讼法有关知识,熟悉法院的工作程序,准备统计执法案件的应诉,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要继续实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五)要出台对政府官员违反“统计法”的行政处分规定。在对统计数据造假时,基本上是政府领导人授意统计机构修改数据,这种授意往往是口头的,领导不会给统计部门留下任何直接证据的。统计部门负责人是在政府领导下工作的,不可能违背领导的意图。只有将政府第一领导人列为第一责任人,才会杜绝要求统计部门造假的行为。
(六)要进一步抓好统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统计的源头工作就是统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身章法不全,要执法人家,脚跟就难站稳,就不能理直气壮地进行执法检查。因此统计部门要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先从自身工作抓起,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水平;要规范依法统计行为,对各项专业统计、普查、调查和抽样调查工作要严格制定工作流程,配套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有据可循纠正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平时还注重采集统计违法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有利于开展统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