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税负销售业绩考核制度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问:2014年初,我公司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销售业绩考核制度。该销售业绩考核制度规定:公司专职销售人员每月底薪3500元,年终根据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额的10%兑现销售奖。假设公司的专职销售人员王华2014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销售业绩考核制度规定,王华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销售业绩制度,才能使销售人员的税收负担最低?
长沙天公制造有限公司 肖帮偾
答:1.由于王华每月可以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底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华与公司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王华全年一次性销售奖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王华全年一次性奖金31万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七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王华的销售业绩奖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310000÷12=25833(元),查七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5833元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00×25%-1005=76495(元)。
3.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设计和制定降低税负的销售业绩考核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同时规定,依据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按照销售人员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业务招待费(发票抬头是公司的名字)和手机通信费用。假设在本制度下,王华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在销售奖金中占10%,业务招待费在销售奖金中占15%,通信费在销售奖金中占5%。此时,王华的年终销售奖金应该为 310000-310000×(10%+15%+5%)= 217000(元)。则王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6495-53245)=23250(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贵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10000×(10%+15%+5%)]×25%=2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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