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购入设备满足什么条件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问:乙有限公司系生物药品制造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型仪器一台,含税价为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又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B型机器设备一台,含税价为120万元。已知A、B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固定资产加计扣除范围。A、B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分别为5年和8年,残值率均为5%。由于该类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A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B型固定资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A、B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明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对A型固定资产按5年直线法摊销,对B型固定资产按8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A、B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计算口径为24.54万元[(100×95%÷5÷12 ×11)+(120×95%÷8÷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该公告同时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A、B固定资产2014年税法应计提折旧和扣除的口径为115万元(100+120÷8÷12×6×2)。由于企业会计口径和税法口径存在一定差异,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就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据此,乙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2.73万元[(115-24.54)+24.54×50%]。
付国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