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针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笔者认为,在学习贯彻《解释》过程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努力做到“五要”,即:认识要高、监督要实、介入要快、调查要细、惩治要严,才能有效保障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1.认识要高。畜禽及其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餐桌上的重要食物,是人们汲取营养的主要来源之一。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是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要求,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关乎人心向背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2.监督要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是有效遏制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执法人员要采取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重点单位或个人监督与重点区域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绝不能搞轰轰烈烈的“运动战”,更不能以查处多少大案要案、收缴多少有害畜禽及其产品、抓获多少犯罪分子为目标,而是要立足筑牢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防线,不断检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严防死守的“阵地战”监督模式将危害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介入要快。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没有底线的食品犯罪,让广大人民群众“闻畜色变”。为此,在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危害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作为主管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决断、正确决策,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达事发地,介入事件的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防止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员转移各类犯罪证据。各级领导干部更应与时间“赛跑”,协调各方力量,靠前指挥督导,保障调查取证等工作顺利开展,并阻断事态进一步发展,降低其负面影响力。
4.调查要细。法律是准绳,事实是依据。开展调查是依法惩处的前提,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危害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时,要彻底查清相关产品的存放地点、数量、运输车辆等情况,更要掌握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影像等原始资料。同时,要做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笔录逻辑要紧凑、严密,字迹要工整,要力求全面、准确。在询问结束时,必须让当事人在笔录的每页纸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认可。调查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请求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支持配合,共同确保调查情况的合法性和调查证据的翔实可靠。
5.惩治要严。“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警示我们,对于危害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必须实行“零容忍”,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遮遮掩掩”等现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露头就打、除恶务尽,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侥幸心理,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同时,对监管失职者也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只有如此,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放心肉”、“放心蛋”、“放心奶”的基本要求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