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管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

2014-12-18 23:33:47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二部胡新维张军
汽车与安全 2014年12期
关键词:企业动态办法终端

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二部 胡新维 张军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管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

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二部 胡新维 张军

围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本文在调研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基础上,分析动态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规范动态监管工作的对策。

动态监控;监控平台;监控终端;交通违法;执法

2014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通过车辆动态监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 30号)的实施性法规。目前,大部分客运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了动态监控平台,实现了营运车辆全天候实时监控。但从动态监控平台运行管理情况看,“重安装、轻使用”问题十分突出。笔者根据前期调研,

结合目前动态监控工作实际,分析当前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规范动态监管工作的对策。

1.动态监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企业在落实《办法》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1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有待推进。总体上看,客运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已基本建立动态监控平台,而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小型货运企业车辆接入监控平台的比率较低;在已建监控平台的客货运企业中,部分企业的车辆接入率低,存在监控盲点。

1.2运输企业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办法》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目前部分企业尚未建立“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未真正实现运输车辆24小时实时监控;部分企业未按“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监控人员,对长途客车在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营、疲劳驾驶等情况未能有效监控。

1.3监控人员“纠违”职责落实不到位。根据《办法》要求,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应及时提醒、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客货运车辆超过限定速度行驶、频繁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及时实施有效的提醒和制止措施,事后也未进行相关处罚,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下图是某企业监控平台中的车辆违法情况记录,但未见对驾驶人员提醒和事后处罚记录。

1.4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根据《办法》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交通行业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要求建设动态监控系统。实际部分监控系统功能存在缺失,不符合标准要求。如监控平台不具备疲劳驾驶记录统计功能、不能根据动态设置超速限值,部分车辆安装的监控终端不具备行驶记录功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记录和存储事故疑点数据等。

1.5监控系统使用不规范。在监控平台使用时,部分运输企业未按《办法》要求,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实施重点监管。在监控终端使用中,大部分运输企业的驾驶人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和使用“驾驶人IC卡”,导致终端对疲劳驾驶记录中驾驶人身份信息的缺失;部分监控终端在安装时未按要求规范接入速度、制动、灯光等状态信号,导致终端的行驶记录中缺失了关键行驶状态数据。

2.动态监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目前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涉及《办法》实施中的各个层面。

2.1从运输企业层面看,一是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部分运输企业的负责人未对《办法》对企业规定的动态监控职责引起重视,对动态监控的要求掌握不充分,导致建立监控制度和落实监控管理未能充分贯彻实施。二是动态监控工作未能结合实际运营管理开展。部分道路运输集团虽按《办法》要求统一建立了监控平台,但监控单位对下属各运输分公司各车辆的实际运营状态(在运营数量、实际发车时间等)掌握不清,也导致了动态监控时缺少目的性,不能及时发现目标车辆长时间不在线等问题。

2.2从管理部门层面看,一是对动态监控工作监督力度不足。负责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能及时对运输企业车辆的平台接入、车辆在线情况和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有效性等实施有效监督。二是对车辆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不足。目前,利用动态监控数据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尚处于试点

阶段。仅在部分监控平台建设较完善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公安交通执法对运输企业的制约作用发挥不明显。

2.3从营运驾驶人层面看,从事道路运输的客货运驾驶人的行车安全意识有待提高,未能充分认识动态监控的安全保障作用,对动态监控存在抵触心理,部分驾驶人甚至出现遮挡监控终端的摄像头、屏蔽定位天线来逃避监控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动态监控的效果。

2.4从技术装备层面看,实际使用的动态监控终端和监控平台尚未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监控平台监控功能的缺失、监控终端不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标准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系统动态监控作用的发挥。

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对策

3.1开展动态监管制度的宣贯,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办法》发布后,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全国各省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宣贯,建议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积极组织辖区相关运输企业的培训宣贯,进一步明确动态监管在企业平台建设、终端安装使用、日常动态监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责任,提升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3.2加强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动态监控。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严格履行动态监管的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对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监控系统建设、日常动态监控、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对动态监控失效、纠而不改的企业暂停或取消营运资质。

3.3推进技术标准实施,规范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建议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监控平台和监控终端符合性排查,限期整改监控平台不完善、监控终端不符合技术标准、监控终端安装和使用不规范等情况,保证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和规范使用。

3.4逐步推行动态监控执法,严控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执法职责,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1201-2014)实施,逐步开展利用动态监控记录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的执法。同时,在主要卡口、检查服务站等检查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监控终端的行驶记录,开展针对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执法。

The Suggestions for Strengthening the Monitoring of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HU Xinwei, ZHANG Jun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he paper put forward standards methods by surveying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of 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of road transport enterprise, and analyz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dynamic monitoring.

Dynamic monitoring; monitoring platform; monitoring terminal; traffic offense; enfor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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