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茂初
“公平议题”应作为协商民主的着力点
◎钟茂初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这个基本定性,我们要深刻理解,进一步凝聚共识,更好推进这项制度建设。我们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就是要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组织、有重点、分层次积极稳妥推进各方面协商。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协商,可否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核心价值观、协商民主,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理论联系和现实关系,通过什么因素能够有机衔接起来?
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十八大归纳总结出了24字表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凝聚了全社会价值共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24字核心价值观,为各层面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协商民主,中共十八大明确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体现了民主理论在中国当代社会的新发展,具有若干传统代议制民主无法取代的价值。本文拟对核心价值观、协商民主的关系展开分析,并提出“公平”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实现协商民主的契合点的认识,进而提出以“公平准则”为立足点来规范协商民主的议题、主体和成效的主张。
(一)“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一个国家、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都有其核心价值,任何社会都有其核心价值观。所谓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构成该社会的各个主体的理想愿望、需求、利益关系等,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各个主体的共同需要,逐渐形成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即形成该社会共同认同的思想逻辑起点、理想信念、道德准则。和任何一个社会一样,当前的中国社会存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但是,全社会的大多数还是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存在一些共同的、正面的价值取向,因为这样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各阶层人民共同的利益。要把全社会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必须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发展、民族复兴起到同一方向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系统得以有序高效地运转,促进社会的向心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舆论、文化传播优势,极力推销其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试图使发展中国家落入其“西化”、“分化”的陷阱。这些观念的长期渲染,相当程度上对广大人民造成了似是而非的误导。构建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要让全国人民认真思考、切实体会:什么样的思想方法、什么样的发展方向、什么样的行为准则,才是真正体现着我们自身最根本的利益和追求?这一价值观,应代表广大民众最根本的利益和追求,也应是各个群体、各个社会阶层成员为实现自身根本利益并兼顾整体利益他人利益的基本行为规范。
笔者认为,“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集中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公平”,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各阶层及全体成员之间有效配置和合理分享,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公正、机会的均等和程序规则的可信。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中国得以全面发展和完善发展的重要尺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所以,它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其一,“公平”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可或缺的内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形成了系统的公平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只有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公平社会才是未来理想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社会公平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公平的基本权利。“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们强调只有社会赋予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基本权利,结束历史上一切人身依附关系,是人获得尊严和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可见,权利的平等,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前提;其二,“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性的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追求。“社会主义”,是作为一种价值观、价值理想被提出来的。马克思以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为评价尺度,阐述了社会主义与公平正义的关联性。马克思认为,由于分配关系本质上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的基础上,得出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的制度理性。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所作的经典阐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三,从现实角度来看,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能够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社会公平与人民幸福尊严两者之间有着其逻辑关系,公平正义是人民生活幸福和尊严的重要前提,只有经济社会各领域实现了公平正义,才会有人民的幸福和尊严;其四,“公平”还是爱国主义精神和时代精神得以凝聚民众力量的前提。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强大力量得以凝聚、民族复兴和国富民强得以推进的共同思想基础。但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得以凝聚力量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其必要前提的,那就是: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既承担应分担的责任、又能得到应得到的利益。采用经济学博弈论概念来阐述就是,这个前提就是大众有着追求合作利益的“集体理性”、并且这个合作利益能够得以合理分享,而且拟合作的各方都必然遵守合作原则。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长期合作才能形成,共同利益才能实现,否则就只能是各自追求“个人理性”而形成恶性竞争。这个“集体理性”的合作前提实质上就是要求有“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遵守公平原则的“信用”。由此可见,在一个缺乏公平准则和公平道德规范的社会里,社会的凝聚力是难以长久维持的。只有公平准则和公平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才能使民族凝聚力长期发挥作用。
基于上述逻辑分析,24字核心价值观,不仅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直接体现了对“公平”价值的要求,国家层面的“富强、和谐”也体现了对“公平”价值的基础作用,个人层面的“爱国、诚信”也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前提要求。所以说,24字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长远目标下各层面的追求和基本遵循,而“公平”则是核心价值观诸方面的集中体现。
(二)“公平”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实现协商民主的契合点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思想和要求。从公共决策论角度来看,“协商民主”是不同政党、政治组织和公民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审议等形式,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在当代中国,还包含有利益表达、维护稳定、价值导向等功能。“协商民主”体现了民主理论在当代社会的新发展,具有若干代议制民主无法取代的价值。如,为政府决策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制定;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搭建平台,有利于树立和增强政府公信力;拓宽了民主的形式,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形成理性协商的机制,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和理性精神。
从学术角度来认识,“协商民主”应当是各利益群体因不同利益诉求而进行协商以最终达成利益均衡的过程。如果某一事项的利益关联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冲突,各群体的利益目标一致的话,那么,这一事项并不需要进入协商程序,或者说没有必要称之为“协商”,利益一致群体之间所讨论的只是如何达成共识以及如何选择效率或效益最大化的路径,这种形式的协商称之为“咨询性研讨”即可。真正需要进行“协商”的事项,必定是利益关联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需要通过“协商”来寻求各群体间的利益均衡,或者说寻求各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24字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国家、社会、民众三个层面的问题,似乎都可以纳入协商民主的协商事项。实际上,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和谐、文明”是各群体的共同目标,民众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也是各群体的共同行为规范,都不直接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就不存在真正需要“协商”来达成均衡的问题。所以,真正需要进行“协商”的是社会层面的相关问题,而“平等、公正”相关的问题是进行协商的主要内容,而“公平”也是各利益群体最终达成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
(三)协商议题应以“公平”相关问题作为主要的选择范围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渠道。从参与层面看,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这种有序参与,最重要、最经常、最规范的参与形式,是人民政协的协商制度。因为,政协协商具有制度合法性、主体的广泛性、行为开放性、意见包容性、参与的界别性以及参与过程的有序性等特点。政协在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团结广大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显示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和优势。人民政协由30多个界别组成,汇聚了社会各领域代表人士,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具有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独特优势,为达成各群体的利益均衡或凝聚各阶层共识提供了有效途径。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公平准则”应当体现在协商的议题选择、参与协商的主体选择、进行协商的形式与程序、评判协商结果有效性等方方面面。
政协协商的利益表达功能,是其核心内容。如前所述,政协协商固然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咨询性协商”,但更主要的“协商”主题应集中在各种建设有关公平的问题方面。当今中国已经形成利益多元多层格局,需要多种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而政协协商正是各阶层、各界别、各民族、各群体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协委员在代表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倾听了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诉求,从而增进了解、理解和共识,有利于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因此,“协商民主”和“政协协商”的本质内涵就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社会表达和共识凝聚,如果,“协商”的主要精力用于“咨询性协商”的话,就偏离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追求。
对于社会公平相关问题,进行各种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协商,有利于防止社会失调、平衡社会利益、调动各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这既是保证公平的手段,又是促进效率的途径,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还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加速器”。从政协的历史来看,凡是在历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协商或提案,多半都与“公平”问题相关联,如,有关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等方面的协商或提案。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以下方面的公平相关问题应成为各级政协协商的重要议题:法律的公平、教育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城乡间、地区间、贫富间、国有民营之间)、社会保障的公平、生态环境的公平、发展的公平(收入分配差距)、改革中的既得利益问题等。如,以下若干具体方面的议题:“贫困”、“不公平”在代际间传递问题,财政支出中的“公平分享”问题,国有资产收益的“公平分享”问题,“公共服务”的“公平分享”问题,单纯追求总体发展水平(以人均收入提高为依据)而忽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群体利益的问题;放任资本利益不断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制度、二元财政及公共品供给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医疗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歧视性制度的问题;某些群体以垄断行为获取高福利而损害全民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权利和地位不平等问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的完善和破解。
与政协议题选择有关,政协协商的参与主体、形式与程序的确定也应以达成“公平”共识作为主要依据。很简单的逻辑,既然是利益相关群体的诉求表达和谋取公平的共识均衡,那么,参与协商的主体就应当是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群体,它们都应有利益代表者参与并完整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具有有效利用话语权的能力和参与博弈的表达能力。不可有意无意地排除一些重要的利益关联群体参与其中,否则,即使在形式上达成协商结果,实际上也不具有相关利益群体自愿接受的可行性。对于一些特定的议题,政协委员层面可能难以找到某些利益群体的代言人,此时参与协商的主体就不应限于政协委员范围,而应实事求是地扩大到真正的利益群体代言者。在政协协商过程中,政协委员的身份主要不是其政治地位,而是其代表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言身份。
政协协商的制度化,也应基于“公平准则”而逐步完善。在什么情况下、针对哪一类的问题,应举行“协商”,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制度一旦确立,就必须制度性地坚持,不得随意举办或不举办,以逐步树立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实行“协商”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较为客观且具有较广泛民意基础的决策依据。所以,应尽可能向参与者提供完备的信息,不应在预设倾向的前提下选择性提供信息。制度还应明确规定,不得对参与协商者的诉求表达作出任何形式的劝诱,否则就难以得到真实的民意反映、客观的诉求表达和基于公平原则的共识主张。
(四)协商结果的有效性应以“公平准则”作为主要的评判依据
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社会公平”的评判准则,无疑是协商成效的重要判据。“公平”是古往今来人类共同追求的道德价值。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尺度因时代不同而不同,因道德规范不同而不同,但它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方式是各个道德规范体系所普遍认同的。在现实时代,笔者认为,应主要依据以下四个原则:(1)帕累托改进原则: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有所损害,则应由获利方给与足额的补偿;(2)罗尔斯社会公正原则:当发展出现不平衡时,应优先合理地保障社会中处于最为不利地位的成员或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各成员面临最不利风险时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3)社会差异临界原则:个人利益和社会平均利益的偏离程度,必须保持在不会强化社会矛盾的社会可忍受范围内,以有效地权衡效率与公平;(4)公共服务的“无差别分享”准则。无差别分享,应作为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投资建设、社会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国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地区发展差距、生态环境公平等各种有关公平问题的协商过程。
(钟茂初,民革中央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导/责编 卢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