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
摘要:自我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生了翻天府邸的变化,由于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使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弱势群体的地位,将弱势群体问题与我国的法学相互联系,才能使弱势群体在未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人类的整个发展历程中,权利是为了表达人类的自身需求,并且使人类实现其人权,所以以法学观念维护人权的平等、正义、自由,使对人尊严以及基本使命的维护。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学;权利
一、通过法学角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在不同的学科中对于在看待不同的理论时将会产生不同的观点,由于学科的不同对于同种理论也将有不同的研究方法,由于这种差异性时普遍存在的,所以用同种思维方式切入一种理论时,不同的学科将会产生不同的思想架构,从而在本学科的理论指导下设定出不同的理论命题。在整个法学领域中,会将所有的权利归为一类,然后将权利作为线索和基础,来对整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造成法学领域用此种方式看待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个法学学科是具有一定自身独特性了,其自身的品质和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思维方式。在表达理论思维时,使用的概念和范畴能够充分的整体的思维观念。在整个学科中或者在理论的整个体系下,范畴属于其基础成分。因为有了范畴才能使不同的学科之间能够得到明确的区分;并且由于范畴的存在一个学科才拥有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体系,并且整个学科才拥有了更加崭新的理论视角。
第二,在法学学科中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研究时一般采用权利的视角,法学界认为在整个社会环境中,由于在权利实践时出现了困难,所以造成了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环境下,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是根本性的,是由于制造性因素的存在导致整个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整个社会中,由于弱势群体不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生活的同等问题上不能得到公平的救济和实现,这造成了他们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并且由于这种问题长时间的恶化,造成他们的弱势地位不断加深。
如果在整个社会群体中想要使权利得到巩固,并且能够享有同等的权利,立法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不仅能使权利得到正常的支配,而且能巩固所有人在社会群体中的地位。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其特殊性,造成其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使其利益得到巩固的途径也是非常有限的,弱势群体的这些特征都造成社会无法为其立法。因此,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证使其权利得不到强化。进入现代以来,人权在社会中的普及,已经基本能够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在许多权利方面弱势群体还是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但是人们在看待平等性观念时,还是以立法的标准对待现实中的平等性,所以在实现权利方面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在实现权利时,人的自身资质决定了权利的实现,而社会的相关制度又能促进人在现实中得到相应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在自身的资质、能力方面本来就处于较低的状态,如果在社会中也得不到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那么他们权利不能平等实现的问题将会更加严重。最终将会造成社会群体地位持续弱势的趋势,由于社会弱势群体自身能力不足,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条件不充分,所以只有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使整个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保证,才能使其在使用权利时拥有一个保障的载体。
二、社会弱势群体享有权利的理论基础
第一,人类的存在并不是由于人类自身具有可用性,所以存在,人的存在的目的是由于人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组成了一个类别,使有所物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只要在人类的群体中,就应当被尊重被认可,与此同时使还应当受到他人的平等对待。人类的人权本身就是大自然所给予的,并不是要受到法律和国家的限制才能得到同等的待遇,人类在意识和本质上就能表达出一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所以,只有人类在价值体系中自觉保障自身的人权,并且尊重他人的人权,才能保证人类的社会地位,才能使人类的地位和尊严得到保证。所以说,人类价值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求使保障人权的根本。
第二,在制定法律理论时,人权是其基本依据,为了使人类的自由空间得到保证,并且使每个人都能有秩序的生活,所以在国家以及社会中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虽然法律最初产生时,主要是为统治者做工具,保证统治者的专权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法律的存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正义、自由以及平等,使人类在社会中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公正和平等在人权中占据着基础和核心的地位,而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需求也正是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只有法律满足了人的本质需求,人权的理念才能真正的得到实现。所以,法律的理论是要靠人权引领的,只有人权不断得到保证,才能使法律规范发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法律中,只有使法律的最高效力得到规范,宪法中的人权才能得到更高的保障。在一个国家中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权为中心然后逐渐展开的,要想检测法律效力的高低,必须将人权的规范作为尺度。
第三,人权的保障,能够防止国家滥用其权利,在所有权利理论中,人权是其根本。一个国家中私权与国家公权的对立面就体现了这个国家的人权,也就是一个国家中公民的自身权利。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公民的权利不是国家给予的而是公民通过强制手段强力维护的,那么国家就没有达到其基本职能,并且应当给公民提供大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发挥。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只有保障了人的权利,才能使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得到更大的激发,才能维护每个个体的自律性和自觉性,使社会秩序得到保障,并且使整个社会的安全程度和稳定性都有所提高。但是人权的保障最根本的目的并不是使人获取应有的利益,而是使人最大限度的得到自由,所以,在法学方面,人权就是最高的制约权力,它是一种灵魂的精髓。
三、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周全性监督
首先,权力是理论分析的一种工具,权力是主观认知和建构的产物,受到了特定背景的影响,人类的意识也会受到文化、社会背景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理论的构建相对比较滞后,这就造成客观情况具有复杂多变性,所以许多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都在这个过程中被反映出来,客观与主观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构建理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弱势群体只能靠权利理论的支持得到实现。在具体时间过程中,运用权利这种保护方式使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的,所以当理论运用到具体的群体中时,经常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尊重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能够使我国的人文主义得到提高,并且使人权在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得到维护,保证人权的尊严和自由是社会弱势群体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它的本质是一种正确的社会观念,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作者单位: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淼.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2]汤茜草.从“被中产”到“被消失的中产”:G市高校教师群体的住宅福利与阶层认同[D].华东理工大学,2012.
[3]赵萌萌.从保障生活到促进发展: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价[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4]姜文斌.政治、文化、经济目标之平衡:加拿大广播电视产业政策演变及其启示[D].华中师范大学,2013.
[5]熊跃根.论国家、市场与福利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政策理念发展及其反思[J].社会学研究,1999,03:59-71.
[6]董素芳.美国0-3岁早期教养人员从业资格的制定及对我国启示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