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检察院现状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4-12-16 18:25吴瑞勇
2014年32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行性

作者简介:吴瑞勇(1988.9-),男,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助理检察员,法学本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造成职位权能不清晰,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将在全国多个地方进行试点运行。笔者就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管理的弊端,探讨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并对今后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行性;选任机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落实这一要求,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其中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作了规定。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管理套用行政人员管理的模式,造成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办案效率低下、检察人员待遇不高等问题十分明显,本文仅就基层检察院现状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作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基層检察院人员管理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是以行政职级区分主体的分类模式,单一的行政管理与多元化的检察职位形成矛盾。①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划分有以下几类: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工勤人员等等,但目前这种划分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甚至只停留在形式意义上。这导致在具体检察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

1、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互换角色频繁。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较浓,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有一部分检察人员更多参与行政事务,有的行政人员甚至参与办案,长年从事行政的人员经过同意就可以从事检察业务,被任命为检察官,这种现象使得检察官的综合素质难以得到保障,而这在基层检察院是普遍现象。随着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系统的专业院校毕业生充实,检察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但由于业务部门提拔机会有限,而行政部门人员紧缺,一些业务骨干被安排到行政部门,从事非检察业务工作,浪费了人才资源。

2、检察官与其他人员职责不清。在基层检察院实际工作中,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界限不清。助理检察员本应是检察官助理,在实践中却以代理检察员为常业,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权利几乎相一致,设置助理检察员的意义不再存在。在基层检察院中,只要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且工作满两年,就立即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因此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书记员比例远少于检察员。长期缺乏书记员,检察官不得不在诸如复印卷宗、文书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上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于在证据的把握、案件定性等方面做深入细致的思考,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二、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探讨

现有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严重制约基层检察工作的开展,改革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明显具有必要性,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现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检察系统内部科学分工。各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察人员有着不同的管理制度,检察人员在本院内部的分工调整较为随意,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与行政部门的人员互相流动往往基于工作调整的需要,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限制。检察业务工作需要法律专业人员,但现在这种专业人员与业余人员随意互换现象的存在是对检察工作的极不负责,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解决从事检察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混同的局面。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较重,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去年办理移送起诉、提起批准逮捕等各类案件接近一千件,办案的检察官如果再自行处理事务性工作,那么无法保证办案质量。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使检察官脱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全身心投入案件办理,提高业务能力,这能大大提高基层检察官的办案效率。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础模式

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要对当前检察人员进行分类,依据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不同可划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工勤人员,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要求,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更为合理。

(一)检察官

检察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开展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将检察官法律职务同行政级别相区分,由此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二)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检察人员,包括司法警察、技术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这些辅助人员主要从事内勤工作,这些工作任职要求相对较低,相对简单。这类人员的配置使检察官可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检察官队伍薄弱的现状,保障检察官集中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提高了检察工作效率。

(三)检察行政人员

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为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主要是从事政工、办公服务、行政管理、装备管理、生活管理的人员。其中检察行政人员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对于管理人员,主要指现在的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等科室人员,应按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可以采取签订劳务合同等形式。

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相关建议

1、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选任机制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这明确了检察官选任的方法和专门机构,但是在省级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恐怕无法顾及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选任,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选任机制作一些探讨。

在基層检察院中,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而分类管理后的检察官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现有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不可能全部转为检察官,笔者建议通过考试对检察官进行选任。除一部分包括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可以由上级直接挑选任命外,其余均要参加统一的考试,考试内容应要涉及法律基本知识,各部门实体法、程序法,检察实务等。后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经过民主测评出考核人选,再根据考核结果由任命机关最终决定。

2、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待遇及岗位保障

现行检察官等级是以行政职级为依据,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之后,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应该与行政级别完全剥离,按检察官等级进行管理。②其检察官等级应根据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同时建立类似于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制度,通过考试与考核,由类似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评定检察官等级。其工资、待遇要按照检察官等级而定。

此外,还应该对检察官岗位的固定性进行保障。在实践中,有一些检察官因为没有完全依照领导的指示办案,导致被调整到非业务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要对选任的检察官进行调整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要由选任机构对检察官是否适应所在岗位进行专业性评估,严禁未经评估就以其它理由强制调整,同时还要考虑到检察官的个人意愿。

3、部分检察辅助人员临时招录机制

在基层检察院中,部分检察辅助人员如书记员比例较低,由于从事这类检察辅助工作的人员不需要以检察官的标准进行考核,而只要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就能胜任,如书写、计算机录入等。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书记员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具有一定学历并具备相关素质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签定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表现突出的可以采取续签的方式继续使用,这样可以保持这一岗位上人员的高素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多个地方的试运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也许会遇到各种问题与矛盾,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检察工作发展的趋势,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最佳途径,是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工作效率、促进公正执法的有效方法,势必能取得成功。(作者单位: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注解:

①李美蓉:《检察官身份保障》,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②王彦青:《检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改革构想》,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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