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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4 08:15图文本刊
办公室业务 2014年22期
关键词:印发宪法救助

图文/本刊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指出,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近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经历着广泛深刻的变革,宪法伴随着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不断演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对 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部署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推进贸易便利化,改善贸易环境,促进进出口稳定平衡发展。《意见》提出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二是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三是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四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五是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六是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七是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八是积极参与多双边合作。《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内贸流通,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意见》从4个方面明确了13项政策措施。《意见》还就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出几项具体政策。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改革步伐,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重要保障。这是国务院首次对科技服务业发展作出的全面部署。《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意见》强调,要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大财税支持、拓宽资金渠道、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推动示范应用,为科技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意见》要求,要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意见》指出,要狠抓审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整改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的具体举措:一是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二是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三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机构等健康服务机构,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通知》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方式等制度内容进行了规范。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为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以及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等工作机制。

解放军审计署划归中央军委建制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签署命令,解放军审计署由总后勤部划归中央军委建制,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党的建设、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由军委办公厅领导。将解放军审计署划归中央军委建制,是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着眼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加强对军队经济活动审计监督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队审计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对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预防和惩治腐败,对军委从全局上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规定》

经军委领导批准,总政治部日前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规定》,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政治工作服务保证作用。《规定》共10章37条,明确了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的基本定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重点区分“思想教育和现场鼓动”“党组织设置和作用发挥”“干部调整配备和考察培养”“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群众工作”“安全保卫和纪检监察”“褒奖激励”等方面,对各项工作的程序内容、标准要求作了具体规范。《规定》强调,做好执行重大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是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重要职责。各级应当加强对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立足最复杂最困难情况,针对可能担负的各种任务制定完善方案预案,做好思想、组织、人才、物资器材等各项准备,搞好针对性训练演练,确保遇有任务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

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施行,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办法》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修订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其中包括请求保护人身安全、举报有贡献者可获得奖励等。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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