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振清
作者 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司法机关是反腐促廉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惩治腐败分子的专门执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机关既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也是反腐败的重点部位。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司法机关必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自身反腐促廉建设,努力消除司法领域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保持源头纯洁;一手抓反腐败职能履行,正确、全面发挥法定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在全党全社会反腐败斗争中的重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部署。这不仅明确了公正司法的目标,也明确了公正司法的任务,为推进司法机关的反腐促廉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绘就了路线图。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是正确履职的先决条件。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反腐促廉建设,提升司法队伍素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纪律,转变作风,其主流是应该肯定的,我们的司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不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对一些部门、在一些地方群众反映甚至非常强烈。司法人员腐败问题的层出不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部分人身上,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形象,也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机关反腐促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司法机关的公正与廉洁,做守法有德的社会楷模。在国家法治建设上司法机关责无旁贷,要率先当好排头兵。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司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制度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关于规范司法权力,四中全会有很多新的提法,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及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具体的措施,这些制度及保证其施行的具体措施在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和执行,对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势必起到良好的监督制约作用。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股强劲的东风,抓住这一百年难得的机遇,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从源头上为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保证,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出轨、权力寻租的漏洞和机会。
二是以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行为。一方面,要结合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修改完善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作为对法官、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配套制定具备操作性的罚则措施,加大检查落实的力度,对违反规则之行为认真严肃地加以追究。还要注意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必要严格标准,守好入门关,让那些真正具有公正之心、爱民之情,有社会责任感且符合职业条件的“好人”掌握这一国家重要权力。另一方面,尽快探索建立司法管理信息库,将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违纪惩处等等情况全部纳入信息库,伴随其职业生涯,进行全程记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是以制度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司法机关开展反腐促廉建设,各级党组织担负有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无疑是相应的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明确的领导责任。应该强调,司法机关自身反腐促廉建设,重点是从严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一把手”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当前,应结合司法机关实际,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完善责任追究的相应规范,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失职问责,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司法机关是反腐促廉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惩治腐败分子的专门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等,都是相关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四中全会对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强调: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这也是对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腐败行为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履职,依法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惩治了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工作职责不清、工作力度不大、查办案件主动性不强、案件综合运用不够深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以惩治腐败为重要政治使命,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各项工作。
全面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必须强化反腐执法力度。司法机关要明确职责、摆正定位,进一步加大查办腐败犯罪工作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突出,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犯罪,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格依法,办案高效,形成有力震慑。要积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主动应对行贿追诉常态化、网络反腐等新的刑事司法问题给刑事证据和程序适用带来的新挑战,在工作模式、方法举措、制度机制上要多谋新举措。
全面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必须整合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健全腐败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健全重大疑难案件指挥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要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深入反腐败国际合作,交流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境外缉捕追逃追赃等工作,“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真正形成反腐合力,无缝隙地打击贪污腐败分子。
全面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必须充分发挥预防综合作用。坚持事后惩治与事前防范相结合,反腐败不仅靠“打”,更重要的是“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实现“一案一预防”,即以查办案件促进制度防腐,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分析原因,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堵塞贪腐漏洞,扎紧权力的笼子。要坚持监督制约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主动发掘执法办案中的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要着力增强全社会的反腐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反腐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法律规则指引下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而不是找关系、走后门,搞歪门邪道,从根本上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引导全社会更加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反对腐败,为反腐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