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生态法律思想探析

2014-12-13 07:50杜媛媛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春秋繁露董仲舒法律

杜媛媛 赵 勇

董仲舒,汉广川郡(今河北衡水人),因出生于家境殷实的地主家庭,从小饱读诗书,受到了良好的教育。汉景帝时为博士,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诏郡国举孝廉,策贤良,求治国之方略,董仲舒应诏。汉武帝连问三策,董仲舒连答三章,其中心议题是关于天人关系,这便是史称的《天人三策》或《贤良对策》。在《天人三策》中董仲舒提出,兴教化,抑豪强,奉天古法,独尊儒术等主张。他兼收孔孟与荀子之学,又进而吸收阴阳五行和某些神权思想,形成了全新的儒学体系。法律方面,董仲舒还首创了春秋决狱的做法,这不仅在当时,甚至对后世的司法实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可惜他所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今已失传。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成功应用也成为中国封建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

董仲舒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与渊源

政治上,西汉初年,统治者在总结秦亡的教训上,提出了“约法省禁”、“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等政策,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稳的环境。到武帝时,由于前代的积累,社会经济实力大幅增强,这便为西汉发展政策的改变奠定了基础,也为董仲舒的思想提供了成长的土壤。

思想上,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统治者利用神权和宗法观念对人民进行统治,“君权神授”思想支配下的神权意识和宗法制度成为西周法律体系的主要指导依据。到了春秋战国,礼乐崩坏,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家学派学术思想广泛传播,形成“百家争鸣”的态势,虽然儒家试图挽救“礼治”,但各家都有自身的主张,收效甚微。秦朝在统一后实行强硬的文化思想专制政策,独尊法家,社会思想受到极大制约,“法治”更是直接代替了“礼治”,使得儒家思想在秦一朝几乎到了销声匿迹的地步。秦朝灭亡后,儒、道、墨、阴阳等学派从秦朝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得到了喘息发展的机会,同时,新兴王朝的政治形势也需要一种统一的大一统思想为其统治提供保障,于是各家各派开始寻求和新政权的合作,这便为董仲舒法律思想形成提供了思想环境。

同时,统治者个人的兴趣爱好和性格对于正统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统治者往往是推动社会某一方面迅速发展或者转变的重要力量。董仲舒“大一统”的法律思想体系恰好迎合了统治者想要建功立业的豪情壮志,因此得到汉武帝赏识,并能顺利推行其思想主张。

董仲舒是汉代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曾说:“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他也在自己的著作《春秋繁露》中多次提到孔子及其“微言大义”,不难看出儒家学说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部分。他的法律思想中,“推崇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便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最好体现。对于其他学派的观点,他也并没有一味摒弃,而是兼收并蓄,取其可为自用之处。董仲舒承接了孔孟思想,又受荀子的影响,兼收汉初黄老学说思想,在融合了法家、墨家、阴阳家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自成一体的法律思想体系。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直接取材于先秦思想,在“大一统”的引导下,在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将先秦各学派思想进行融合,为后代法律思想体系构建树立了成功范本。

董仲舒生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董仲舒生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天人合一”的有机整体论。他把天人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春秋繁露·立元神》:“何谓本?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春秋繁露·官制象天》:“天地与人,三而成德。”在该整体中,天和人是相互对应的两大系统。

董仲舒将天人进行了详细对比,找到了天人之间的相似结构和本质。《春秋繁露·官制象天》:“人之身有四肢,每肢有三节,三四十二,十二节相持而形体立矣。天有四时,每一时有三月,三四十二,十二月相受而岁终矣。”《春秋繁露·阴阳义》:“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董仲舒从类别上将天和人统一起来。

在天人有机整体中,董仲舒十分重视人的特殊地位。他认为人超然于万物之上。《春秋繁露·人副天数》:“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人受命乎天也,故超然有以倚;物疢疾莫能为仁义,唯人独能为仁义;物疢疾莫能偶天地,唯人独能偶天地。”《春秋繁露·王道通》:“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义廉让之行,有是非逆顺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唯人道为可以参天。”《汉书·董仲舒传》:“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粲然有文以相接,欢然有恩以相爱,此人之所以贵也。”可见,人“贵于万物”,能“参天地”的原因,就是人具有仁、义、礼、智、信等儒家道德伦理规范。

总之,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论是其生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他将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视人与自然为息息相通之系统,蕴含着和谐统一的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体系的内容和评价

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②德,是“政之本”;刑,是“政之末”。因此提出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法律主张,这也是董仲舒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他从天道和人性两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首先,他将德主刑辅与阴阳学说相结合,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卑刑之心见矣”③。董仲舒认为人应按照天的规律行事,奖赏为主,惩罚为辅,虽二者有主次之分,但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其次,他又从人性出发,将人分为三品,即“性三品”说,“圣人之性”的人只能占极少的部分,而绝大部分人处于“中人之性”,可恶可善,对于他们要“厚其德而简其刑”,这样才有助于他们向善发展。另有一小部分人是“斗筲之性”,这些人的存在又要求刑罚不可省。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既肯定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又肯定了法家的“法治”思想,调和了德与法之间的关系,影响甚远。

“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是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说教进一步总结发展而来。三纲最早见于《韩非子》,所谓三纲指出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三种社会关系,即君臣、父子和夫妻,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君为臣纲”。三纲在许多汉律中都得到了表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要求人民遵守。三纲的提出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等级制度,其也成为董仲舒理想中的社会等级制度的总纲领。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五种伦理道德,“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④,将五常的范围延伸到君主,认为“仁、义、礼、智、信”是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统治者努力用这些道德标准来教化人民,就能得到上天的庇护,“五常”也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封建秩序的重要手段,所以统治者应该不遗余力地进行宣传和教化。

《春秋》决狱。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按统治者的需求,用《春秋》来解释皇权统治的合理性,他本人作为儒家在汉代的代表也完全依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遇到政治和法律问题,也都从《春秋》中寻找依据。《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就是指除了法律断狱以外,用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法律案件审判的依据。《春秋》决狱最重要的指导原则是“原心定罪”,也就是说在断狱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心理和犯罪动机来定罪,以《春秋》中体现的微言大义来指导司法审判。“原心定罪”这一原则以主观意识作为量刑的指导标准,并不考虑犯罪的客观过程和行为,在董仲舒看来,“《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⑤“志”便是“原心定罪”的“心”,指思想、动机。这与现代法律中考虑被告的动机、目的,效果相似。

董仲舒这种通过引经决狱的作法和呆板的法律条文来调和社会观念上的矛盾,这与其所追求的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相一致的,即以刑罚促进教化,《春秋》决狱正是调和法律诉讼与教化之间关系的一种努力。《春秋》决狱标志着法律的儒家化,是对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协调。儒家的伦理思想也进一步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引入法律,并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成为几千年来封建社会臣民一致遵守拥护的强有力的行为规范。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吸收先秦各派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秦汉之后两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的走向,董仲舒之后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虽然在细节上多有不同和增减,但大多没有走出这个框架。同时,董仲舒还丰富了儒学与法律思想的兼容性,不仅发展了儒家思想使其成为统治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思想体系也在董仲舒之后形成了空前完善的程度,两千多年来中国古代皇权社会的政治法律思想在根本上是奠基于汉代的。

然而,在肯定董仲舒法律思想积极性的同时,也要看到董仲舒法律思想体系中相对负面的部分。董仲舒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思想,是中国古代甚至到现在还有所影响的“男尊女卑”现象的思想根源。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思想主张,虽然得到了汉武帝的赞许,是儒学成为日后统治者所坚持的正统思想,却禁锢了思想界的自由发展,使得中国思想界在之后的时间中,越发地走入狭隘的“儒学”空间,中国的皇权社会最终也在儒学中走向灭亡。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重视公民德育教育。董仲舒的伦理观,有助于当代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董仲舒是汉代伦理思想的杰出代表,其伦理思想的核心主张是儒家的德性伦理。所主张的圣贤君子论、“性待教而善”、“显德以示民”等道德教育方法、重视伦理主体自身、内心的道德修养的见解等都彰显了中华民族宽容、包容的伦理精神。今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扬弃,使这些思想转变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资源。例如,董仲舒伦理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五常说,对于培养现代公民的社会公德观念和团结互助的品质有着重要意义。再如,董仲舒在有关天人关系论述中体现出来的生态哲学思想,与当代生态哲学有很多相通之处。他在天人关系中确立了人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要尊重自然规律,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张,对于培育现代公民的生态道德意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当代公民勇于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事业中去。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既重君权,又重民本,具有朴素的民本主义思想,意识到人民群众的重要地位,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⑥市场经济不能说没有问题,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诚信在现实社会的缺失等等,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挖掘古代一些传统文化的精华思想用来教育人民。董仲舒的警告对专制皇权也起到了一些限制作用。《春秋》决狱虽然以儒家经典作为断罪依据,但考虑到犯罪动机和犯罪者心理活动过程,却蕴含着现代法治观念。

重视以德治国。董仲舒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德治国。和谐社会建设,不仅要重视社会的和谐,还要重视内心的和谐,这些在董仲舒的思想中都有论述。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德治”的政治观点才真正变成治国的实践。“德主刑辅”是他法律思想中的重要观点。与董仲舒的观点相同,在当代社会刑罚依旧不是治理国家、保天下太平的主要依靠方式,企图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这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慎用刑法的观念有着相通之处。从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入手,才能是社会长治久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有利于培养当代公民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有利于政治素养的提高。国家意识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认知意识。董仲舒政治思想中的大一统理论、中和政治论、关于“故君民者,贵孝悌而好仁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的论述虽都出于维护君权的目的,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凝聚力、安定社会、改善国家管理的作用,并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这一思想用于公民素养教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增强国家和民族认同感,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素养。

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建设。将董仲舒生态法律思想同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研究,古代儒家思想是个重要的纽带。研究董仲舒思想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古为今用,要为促进祖国经济文化建设,推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春秋战国时期,儒,就提出了“德治”的观点,然而遗憾的是,那时并没有真正被统治者所认真接受。董仲舒的义利观思想中蕴含对当代公民实施正确义利观教育的资源。现代公民的一个素养是要求有正确的义利观,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做到崇尚道义、遵纪守法、合法取利。在这一点上,董仲舒有关“义利之辩”的论述对我们也有很大启示。董仲舒在许多地方都表达“义利两有,不可偏废”的义利观念,如在《春秋繁露·立元神》中说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三者相为手足,不可一无也。无孝悌则亡其所以生,无衣食则亡其所以养,无礼乐则亡其所以成也。”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

【注释】

①班固:《汉书·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3页。

②⑤⑥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第579页,第731页,第356页。

③董仲舒:《春秋繁露·天道无二》,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年,第426页。

④董仲舒:《举贤良对策》,节选自《汉书·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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