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 依法治国 人权保障 宪法至上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
李步云
现实表现:2013年,“宪政”、“宪法政治”成了新的敏感词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言论“禁区”。一股反改革、否定82宪法之风袭来,火药味十足,引起知识界理论界的惊诧和反弹,群起质疑、反驳。围绕着宪政是否特指“资产阶级宪政”话题,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争鸣。
核心观点: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维护宪法(护宪)以及发展宪法(修宪)的全过程,简言之,宪政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宪政又称宪治。宪政如同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市场经济等制度、事物一样,本身并不存在着姓“资”姓“社”的问题。其姓“资”姓“社”取决于运用这些制度的人赋予其什么内容。
新动向:关于宪政的争论中,有三种基于不同理论认知的宪政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宪政的普遍适用性与中国国情特殊性相结合的理论认知;第二种主张是走与西方国家完全相同的宪政之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西方宪政为唯一普适性宪政模式,宪政即西方宪政的理论认知;第三种主张是拒绝和反对任何宪政,继续走我们已经走过的权力高度集中的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姓“资”,是西方国家欺骗我们人民的“美丽谎言”和“话语陷阱”的理论认知。绝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是第一种主张的拥护者,即主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
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是继承与发扬党的优良革命和建设传统所必需;高举民主、法治、人权的旗帜并付诸实践,是我国取得经济发展奇迹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
现在有人打着宪政的旗号,反对党的领导,否认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张全盘西化,这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的。但是,这只是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我国现在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实行社会主义宪政,都是在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主张在党的领导下、在现行体制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建设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只要我们认真地、客观地审视近20年来有关宪政问题的全部著作与论文及其作者的基本政治立场,就可以充分肯定这一点。因此,我们决不可因极少数人的错误认识与主张,就否定我国应当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否定宪政概念的科学性,就把“民主宪政”同资本主义划等号。这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甚至必然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曾高举宪政旗帜,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并以此指导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宪政建设。1940年,中共中央曾在延安隆重举行“宪政促进会”,毛泽东主席曾亲自到会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著名演讲,将宪政定义为“民主政治”。那时候,毛主席还曾明确地提出“自由民主中国”这一概念,他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他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毛泽东讲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民主”一词是从广义上讲的,即现今我国宪法所说,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中的“民主”一词。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高举了宪政的这一大旗,并切实践行宪政,形成了解放区搞民主,国统区搞独裁;解放区搞法治,国统区搞党治;解放区人民翻身得解放,国统区人民毫无权利可言的鲜明对比,才吸引了千千万万革命青年冲破重重封锁奔向延安;才将各进步阶级与阶层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推翻了蒋家王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八年里,中国共产党仍然高举宪政旗帜,并进入社会主义宪政的新时期,其集中表现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根本制度的民主体制;确立了“司法独立”、“法律平等”等法治原则,详细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毛泽东等领导人反复要求全党和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崇高权威。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党领导人民以更加坚定的步伐走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而1982年宪法的制定则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走上宪政轨道的根本标志和里程碑。1999年第二次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载入宪法。2004年第三次修改宪法,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等内容写进宪法。2008年3月,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人大会议上曾说,这次修宪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这是执政党在我国首次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科学概念。其实,“依宪治国”就是“宪治”,“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而宪治和宪政就是一回事。
在新一届中央领导中,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内涵作出最全面、最扼要、最明晰、最具体的概括,是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四条要求,即一、人民民主;二、依法治国;三、人权保障;四、宪法至上。
在我国学术界,最早提出宪政概念,提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并引发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其历史与现实的背景,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什么是宪政?笔者在1991年发表的《宪政与中国》一文中下过一个定义:“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后又提出“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则是宪政的形式要件。这一宪政内涵的“四要素”,现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做到的四项要求完全吻含。现在,国内国际的学者对宪政的内涵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偏于狭窄,有的偏于广泛与抽象。宪政概念的“四要素”,能包容所有学者的解读,因为它是对现代政治制度四个最基础性概念的全面而高度的概括。
有人会提出,既然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要有权威,已为我国人民所广泛认可和熟知,那再提“宪政”概念有何理论和实践意义?我的回答是宪政概念在我国有其自身的如下独特价值、功能和意义。
一,宪政“四要素”说能够对现代政治法律领域里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础性概念和现代宪法三个最根本原则与制度,作出更高度的理论概括,并要求对这三者的相互依存、渗透、制约关系作出分析和理解,在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从观念和制度上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把握与设计。这在我国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
二,宪政“四要素”说可以全面、具体而清晰地揭示“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概念,是我国人民未来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学术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其科学内涵作出理论概括。过去我国学术界对此的解说,大多过于抽象而不具体和明确,如“政治成果总和”、“政治进步”、“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等。按笔者的主张,“政治文明”用两个字概括就是“宪政”,用16个字概括就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民主是文明的,专制是不文明的。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文明的,人治是不文明的。人权的对立面是人民无权,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文明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不文明的。高举宪政旗帜,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清晰地了解与把握在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鼓舞和指引他们为其实现而不懈努力。
三,宪政“四要素”说可以突出我国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极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产生、存在价值和重要地位,都由民主、法治、人权所决定。实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就要求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这是保证国家兴旺状态、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宪法的崇高地位和作用,在观念和实践上、远没有达到其应有高度和理想状态。这也正是我们倡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
四,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是继承与发扬党的优良革命和建设传统所必需。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已证明了这一点,高举宪政旗帜,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一大法宝。新中国成立后前八年,“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早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所起作用功不可没。“十年文革”能发动并持续十年之久,民主、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根本大法”成了根本无用,是其主要原因。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政治文明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与进步,举世公认。高举民主、法治、人权的旗帜并付诸实践,是我国取得经济发展奇迹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这也是全国人民的共识。如果否定宪政概念的科学性,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货色,就将党的历史尤其是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历史置于十分难堪的地位,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倒车。
一,有人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追求的目标属于“民主主义”即旧民主主义的范畴,搞宪政就是搞资本主义。这是缺乏基本的党史常识。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由党所领导、由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而进行的革命,其所实行的政策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政策和制度都同旧民主主义有着原则的区别,而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在正式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前,经过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是一次十分成功的革命实践,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独特贡献。把新民主主义同旧民主主义混为一谈,将宪政同资本主义划等号,就势必全面否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就是往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的脸上抹黑。况且刘少奇讲“五四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不只是他个人的意见,而是代表当时的党中央说话。
二,反“宪政”论的思想基础是否认存在“普世价值”。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博爱,包括宪政在内,都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例如,社会主义运动和取得胜利的国家,就曾对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主要诉求的第二代人权和以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第三代人权的兴起,作出了巨大贡献。否认存在“普世价值”,就会自己否定自己。果真如此,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样的基本原理与立场也就错了?!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口号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2013年6月7日,习近平主席同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时说:“中国梦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与包括美国梦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这也就错了?!唯物辩证法的一条原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我们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我们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但不能否定“宪政”本身。
三,反“宪政”论的方法论具有“诡辩论”的鲜明特色,即“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偏概全”。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贯彻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原则。这充分表现了执政党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始终坚持了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理论创新、学术宽容,因而使得许多问题,尤其是宪政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学术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要高举社会主义宪政的旗帜,只是有限的少数几位同志反对提“宪政”。而在“宪政”的名义下,反对党的领导,认为西方的宪政才具有普世价值,主张全盘照搬西方模式,这样的学者也只是极个别。大量的论文和著作都摆在那里,这是有案可查的。而有的同志却拿极个别学者的某些错误言论安在绝大多数主张“宪政”的学者的头上,并极力渲染“宪政”论背后包藏着某种“阴谋”与“祸心”。这是完全不切合实际的,明显违背唯物辩证法要“全面地”看问题的基本原理。
四,反“宪政”论同错误理解“话语权”有密切关联。所谓“话语权”主要是对国际来说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西方最先提出已被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可的一些最基本的具有全局意义和普世价值的概念理论和原则,我们应当吸纳并赋予其以新的内容和形式,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二是我们国家最先提出的具有普世价值并为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可的概念、理论和原则。在这个话语权问题上,我们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邓小平提出的“和平与发展是我们时代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中国梦”、“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等,都具有普世价值,并已为和将为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同。失误的教训,最典型的要数人权。1991年前,我们的主流舆论曾普遍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拒绝接受。直到这年11月才根本改变立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权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段的开头一句就说:“充分实现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追求”,并称“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市场经济的实行,也曾经过“姓资”还是姓“姓社”的长期争论。在“宪政”问题上,我们切不要再犯以前同样的错误。
说到底,反“宪政”论者的错误根源是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不自信;对广大知识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不相信;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大搞形而上学。我们大家都切不可忘记恩格斯的那句忠告:“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
(作者为广州大学教授、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
延伸观点
西方宪政民主的弊端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坚持宪法根本政治制度,绝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模式,绝不能搞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西方宪政民主中的三权分立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三权分立没有解决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基本矛盾,难以形成人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机制;在三权分立之下,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和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状态,公民权利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也成为抵抗国家权力的力量;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特征的三权分立,互相掣肘、互相扯皮,降低甚至丧失了效率,使国家机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宪法根本政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而不实行三权分立,这是中国人民自己的选择,是适合中国国情并被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理直气壮地承认并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锦光:在回答中国是否需要宪政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必须回答另一个基本问题,即宪政所要解决的核心命题在中国是否存在: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需要由宪法赋予国家权力以保障其合法性,是否需要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是否存在国家权力滥用和扩张的可能?只要不是无视现实,当看到今天中国的国家权力滥用和扩张的严重现象、国家权力的公信力下降的现状,我相信一定不会有人对此持否定观点和态度。理直气壮地承认并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有利于我们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我们应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人权保障事业,更有利于我们全面贯彻实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