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立高
摘 要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或者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通说观点受到广泛质疑。本文认为犯罪对象从属于犯罪客观方面,它是与具体犯罪过程直接相关的人或物。这一界定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
关键词 犯罪 对象 客体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Subject of Crime
YE Ligao
(Wuch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223)
Abstract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said that crime and criminal objec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bject and the nature of the phenomenon, or that crime is a crime target object carrier. Tong said the view has been widely questione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object subordinate to the crime,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the specific person or thing. This definition expands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object.
Key words crime; subject; object
犯罪对象一词按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是指:由犯罪直接侵害的与犯罪客体相关联的人或物。①无论如何,通说观点是存在瑕疵的。其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某些犯罪有犯罪对象,某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进而在对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认识上产生十分混乱的局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修正意见,推动了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发展。本文不揣浅陋,试简论之。
1 对犯罪对象的重新认识
1.1 对犯罪对象应当重新认识
我国犯罪对象概念的通说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其特点也是其弊端是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作为现象的犯罪对象体现作为本质的犯罪客体。可是,如果两者真有本质与现象间的联系,在毫无疑问每个犯罪都有犯罪客体的情况下,理应每个具体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可通说又认为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显存矛盾。有学者为了达到理论的融贯,甚至将行为规则也当成了犯罪对象,未免有失牵强。因此,应该超越通说,对犯罪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事实上,在这方面的努力,二十多年来就一直没有间断过。
1.2 在重新认识犯罪对象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1.2.1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虽有争议,其核心是指犯罪所侵害的人或物,这两者无论如何也不存在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因为,一为人与物类,一为社会关系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类事物间不可能存在本质与现象间的关系。既然两者不存在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两者就不必存在紧密的联系,不必一一对应,不必由犯罪对象解释犯罪客体,也不必由犯罪客体的必然受犯罪侵害导出犯罪对象的必然受犯罪侵害。
至于将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载体,它虽不是绝对不能成立,却也容易造成混乱。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不啻认为犯罪对象必然会受到侵害,这将缩小犯罪对象的范围,将犯罪过程中客观出现的某些人与物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从而因之不能归类于其他客观要件要素而被排除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之外。再者,如果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对某些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认识上将会非常模糊。例如,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认为不是假币而是真币,其理由是该犯罪只会侵犯真币不可能侵犯假币,即只有真币是本罪客体的载体。可是,出现在该犯罪之中的是假币而不是真币,如此这般主观地把握犯罪对象难以避免混乱。将真币作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也没有意义,它不能说明对犯罪客体的侵犯程度。若将假币作为犯罪对象,是可根据伪造数量的多少来说明对犯罪客体的侵犯程度的。
那么,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究竟应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的联系,相对独立是指两者绝不存在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普遍认为犯罪对象都是犯罪客体的载体;两者间的一定联系是指犯罪对象都能以自己的存在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说明犯罪行为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易言之,犯罪对象或多或少地对定罪量刑有意义,否则,不是犯罪对象。
1.2.2 究竟应赋予犯罪对象什么意义
概念的意义是人赋予的。在客体下获得犯罪对象的位置行不通,将犯罪对象的体系位置置于犯罪客观方面之下,当更合理。第一,它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如犯罪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手段等同样远近地与犯罪客体发生联系,用于说明犯罪对犯罪客体的损害程度,而不是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离得最近;第二,可以将在犯罪中出现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人与物全部归类到犯罪对象之中,不然,它(下转第45页)(上接第24页)们中的一些将不可能被归属到犯罪客观方面的任何一类中去,犯罪行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结果都不可能包含犯罪中直接涉及到的具体的人与物,唯一的可能是到犯罪对象中去寻找他们的归属。
2 本文对“犯罪对象”的界定
犯罪对象是指属于犯罪客观方面,并与具体犯罪过程直接相关的人或物。对这一界定做如下解释:
第一,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这表示犯罪对象的体系位置在犯罪客观方面之下,而不在犯罪客体之下。
第二,犯罪对象是与具体犯罪过程直接相关的人与物。其有三层含义。一是犯罪对象出现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之中。二是犯罪对象是人与物,不包括行为规则,也不包括行为本身。当然作为人的犯罪对象,被犯罪客观方面所限制,不会是作为犯罪主体的人;三是强调直接相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而不是被假冒的产品,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而不是真币。因为伪劣产品、伪造的货币直接出现在犯罪之中,与犯罪过程直接相关,而被假冒的产品、真币都没有直接出现在犯罪中,与犯罪过程不直接相关。
第三,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和物应对定罪或量刑有一定影响。如在危险驾驶罪中,醉驾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虽与犯罪过程直接相关,但它对该罪的定罪量刑不发生影响,因此不宜将其作为犯罪对象。
3 犯罪对象的范围
(1)被犯罪直接侵害的人或物。人指自然人或单位;物也必为自然人或单位的物。侵害了物,实指以物为媒介侵犯了“人”的利益,盗窃罪中犯罪人虽不一定会损害被盗的物,但因盗走财物,损害了物主的利益,仍宜认为盗窃犯罪直接侵害了物。(2)由犯罪所产生的物。犯罪分子制造的毒品、制作的假币、生产的伪劣产品等都是伴随犯罪所产生的物。(3)由犯罪所获取的物。如受贿罪所获取的贿赂。这与被犯罪侵害的物不同,因为犯罪人获得贿赂不会侵害行贿人的利益。(4)在犯罪过程中利用的人或物。在犯罪过程中利用的人如引诱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的物是指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物,如杀人凶器、盗窃用的工具、赌具等。(5)犯罪欲使其获益的人。如包庇罪中的被包庇对象,伪证罪中的伪证者欲开脱的人。相应地,犯罪欲使其受害的人也是犯罪对象,如诬告陷害罪中的被诬陷者,伪证罪中伪证者欲陷害的人,它可归于上述第一类之中。
以上是对几类典型犯罪对象的列举。列举不能穷尽。关于物,如果它的外延不能涵盖“信息”,则信息也可能成为某些罪的犯罪对象,如伪证罪中虚假的视听资料,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证劵交易信息等。
注释
①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