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部
卷首语
以新思维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文/本刊编辑部
近年来,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频率明显增加。以上海为例,市人大常委会继去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后,最近又结合正在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选择《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情况,再次启动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对执法检查的重视及随之而来的人大执法监督的某种“复兴”,一方面回应了社会各方面对法律法规实施的关切,另一方面从履职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带有挑战性的问题,即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大背景,人大应该以怎样的思维、怎样的方式,才能更好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的实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权作出了与宪法同样的规定。监督法更是专列一章,具体规定了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和内容。多年来,各级人大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开展了数以千计的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和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使人大的执法检查与法律法规的施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的真正价值也并不在于它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而在于其是否彻底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因为在一个普罗大众遵守法律而少数人却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任何精巧的法律建构和严格的法律实施最终都难逃败落的命运。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有法制而无法治,最根本的一条也是致命的缺陷,就是“刑不上士大夫”。用法律的语言说,就是缺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实践。党的十八大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共同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谓从思维理念与行动举措两大方面进一步打开了当今中国通往高水平法治社会的现代之门,而这也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方向和重点。
有人或许揣测,以新思维思考法治中国建设,用现代手段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否要淡化甚至贬低长久以来人大通过执法检查、专题审议等既有方式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其实不然。新思维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意识和创新精神,它产生于现代社会之中而又指导现代社会的实践。对人大监督而言,树立新思维的目的是要在深入了解现代社会结构特征的基础上,常态化地以现代意识思考和开展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比如,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觉醒和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成员的普遍愿望。由此要求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智慧寻求立法的最大公约数,这样才能制度化降低法律法规执行的成本;又如,现代社会中种类繁多的群体、组织在形成各自群体意识和组织观念的同时,由于受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蛊惑,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甚至群体性违法事件,从而加剧社会的紧张和国家治理的难度,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长远之策,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思维和传统手段的能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学会和敢于以新的理念、新的方法突破传统思维的局限,让众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成为政治参与和社会共治的过程,在参与和共治中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中实现社会的共存共荣和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