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滨
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有效制度机制
文/江滨
人大代表能否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键是要建立代表反映民意的保障约束制度机制,同时通过培训,提高代表联系群众的能力。
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保障约束机制。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市人大虽然出台了一些办法措施,但还缺乏操作性较强的保障约束机制,力度还不够,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应当建立一整套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包括听取意见的要求、方式、时间安排,对群众反映意见的汇总、整理、督办解决的程序,通报反馈的模式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机制,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制度。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建议制定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制度,对代表提出具体要求。如,规定一届任期内需报告一次以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明确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如何组织听取报告,是否进行评议等,以利于履职情况报告的规范化。报告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利于代表更好地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三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代表联系群众能力。由于人大代表来自各个方面,他们的工作经历、专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各不相同,有的代表对社区情况和社情民意不熟悉或了解不深,而群众反映的问题又涉及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需要不断提高代表联系群众和研判问题的能力。为此建议:一是组织培训。邀请有关部门为代表介绍当前重点工作,分析社会热点、难点等,还要对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做些介绍。二是开展交流。适时组织代表交流做群众工作的体会,宣传先进,取长补短。三是提供资料。为代表提供区情介绍、重点工作的资料,便于代表知情知政,融入社区,从而增强代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作者系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