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宏斌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
文/张宏斌
科学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根本保证,是国家司法权力运行良好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管理科学性,是法院工作人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法官能力素质达到履职要求提供了根本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虽然法院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就职业特点而言,法官与一般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一是职责与行为准则不同。法官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在具体个案的审理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居中裁判,定纷止争,每个法官都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目标,平等地参与案件审理,且只服从国家法律这个唯一上级。一般公务员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上下级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下级必须服从上级领导、贯彻上级指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地位平等,且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其履职能力与个人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阅历有关,而与行政级别无关,因此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与其职业要求是不相符的。二是责任与行为后果不同。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做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即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因此法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终身承担全部责任。一般公务员负责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只要按指令和规定行使职责,其对行为的对错后果不需承担责任。因此,相比而言,法官对行为后果所承担的责任要远高于公务员,这就决定了法官应当具有更为严格的任用条件和符合职业需要的履职能力。三是职业影响力不同。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官违法违纪,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普通公务员违法违纪并不会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因此,法官违法违纪的后果比一般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后果更坏、更恶劣,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良好的职业操守必须有更好的职业保障体系来维护。上述这些不同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队伍的管理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理应遵循不同的制度规则。
法官的认知能力、社会阅历及生活经验直接决定其职业水平。因此,在年龄、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用条件,都比《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条件更高、更严格。目前,在法官的任用条件上,职业资格和学历条件明确,如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但职业道德和经验阅历却考量不足。法律专业知识可以从学校获得,司法资格可以通过考试取得,但是对于法官职业更为重要的道德品行的培养、经验阅历的取得,却需要经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实践积累,这也是很多国家甚少有40岁以下法官的原因。这次《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法院工作人员的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制度,从源头上健全法官队伍进入制度,从而在根本上为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了保障。在选拔法官的方式上,坚持统一招录和逐级遴选,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十分必要。健全法官交流任用制度,不断拓宽法官来源,从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学者中广泛吸纳高层次法律人才,也是补充审判力量,改善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如能对初任法官的年龄下限做出限制性规定,适度放宽年龄上限,则能更好地保证所选任的法官具有审理案件所需的社会经验、生活阅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目前这种将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实行行政化的职级职数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法官审判职务的任命与晋升,不以审判工作需要为依据,而受行政级别和职数限制;审判职务的高低,只与行政级别挂钩而无法与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匹配。加之与一般行政机关相比,法院内设机构偏少、各部门人数较多,相同职级的职数更少,法官审判职务晋升压力更大。这种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性,不够合理,制约了法官的培养与成长,束缚了法官队伍活力,影响了司法工作的质量效率。打破现行管理模式,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将法官的审判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与能力水平挂钩,使法官队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之路,将促进法官成长,激发法官活力,改变队伍现状,为司法工作走向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核心是实现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关键是要建立两个体系,一是建立单独的法官职级体系,依据法官等级对法官实行分级管理,保证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地位;二是建立与法官等级挂钩的法官工资体系、职业保障待遇和灵活的法官退休制度。以更好地吸纳法律人才,稳定法官队伍。
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立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后,如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司法腐败,将是需要下大力气研究探索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省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全面构建惩防体系,防止法院在省以下相对独立后可能会产生的新的腐败。二是要积极探索以更加科学的方式对法官进行考核管理。法官没有较高的职业品德和职业操守,公正性就难以保证,所以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评判机制,既要防范看得见的腐败,还要防范看不见的腐败。三是应完善法官退出机制。通过建立法官退出机制,将那些已经不再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保障法官素质。四是探索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五是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此次司法改革重在推进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审判的独立。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办法,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司法腐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系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