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博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例如: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不符合配比原则、不符合公平原则、违背可比性原则以及不符合明晰性原则等等。只有制定出正确的增值税核算制度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的合理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所谓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付出的在经营活动中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义务共同作为企业资产纳入公司的入账价值,从而真实的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成本。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买到货物时,如果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凭证的情况下,所付出的费用不仅包括了货物的成本,同时还包括了上一环节未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要求的价税分离的原则,增值税应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通俗来说就是将增值税从货物成本中单独分离出来进行核算,但是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账目所反映的货物成本只是实际货物成本的一部分,无法全面、准确的反应存货成本,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扭曲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
(二)违背可比性原则。违背可比性原则也是目前增值税核算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从单个的纳税人来说,如果其在购买货物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存货成本就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某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只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法,那么其存货成本就包括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来看,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存货成本应该按照价税分离的方法进行计算。如果存货成本按照价税统一制进行计算,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无论是否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经按照价税统一制进行了计算,从而进一步的导致了企业间的存货成本缺少可比性。
(三)不符合配比原则。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确当销项销售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确认销售收入具有相同的方法,即权责发生制,但是在核算进项税额的时候却没有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准确的来说事按照半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制度,企业如果采取收付实现制,其情况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取付款扣税法,商家的会计核算方法较为准确的反映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却没有体现任何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核算方法不同,因此配比原则无法实现真正的贯彻。由于配比原则的不同,在同一时期,不同的纳税主体在计算存货成本时存在着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很难从销售收入以及增值税的相关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缴纳了足够的增值税,从而使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的得到了大大的降低,再加上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在同一时期全部被消耗,因此企业核算的增值成本并不准确。
(四)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一,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缴纳的时间有很大的差距,因此造成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所实际支付的税款不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相对较少,而消费者则承担了大部分的增值税;第二对待坏账的处理也有失公平,更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所言,企业在处理坏账的时候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坏账进行计提准备,从而体现稳健性的原则,但是我国税法却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发生坏账,不仅会损失很多的销售额,同时还会承担一大部分的增值税,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五)不符合明晰性原则。不清晰也是目前增值税核算方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将货物所有权连同实物一同交给买方,并且会预付一定的货款,但即使是这样,货物所有权的风险还没有有效的转移,这样财务会计与税法就会形成一定的冲突,导致增值税核算没有清晰性,这样不仅会导致财务报表信息缺乏真实性,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保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并适当加以改进。在现有的增值税核算模式下,要想改变违背历史成本这一现状,只有保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核算模式,并适当的结合具体情况加以改进才能有效的促进增值税核算方法。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购买劳务时,无论是否应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采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方法,如果取得了普通发票,则将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一栏中,这不仅制约了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的改善了增值税的核算方法,企业无法将销项税额与进行税额想抵扣,在这种经济制裁的影响下,企业会被迫加强对增值税专项发票的使用以及管理,对于无法改变用途的货物以及增值税退税差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一栏,这一模式也同样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
(二)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是实现不同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具有可比性的重要方法。所有企业只有在实际付款的时候其进项税额才能够被抵扣,其只有在收到货款时才算已经缴纳销项税额。这样不仅能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又能够为企业运用现金流量表分析企业财务时提供必要的指标。我国只有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加快我国会计核算与国际相接轨的步伐,在研究会计核算方法时,不仅要考虑税后制度的稳定性,同时还要加强税务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增值税核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
差异的账务处理。要解决增值税核算方法中难以配比的原则,只有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合适,即当发出商品,在预收货款的同时,应该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确认收货时,应当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递延税款——增值税”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分析填列。
(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针对增值税核算方法不公平的问题,应当在进行增值税报表制作的时候增加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的内容,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入这两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帮助我国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也能有效的促进企业对纳税理财的了解。
(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自从我国财务部以及税务局对有关增值税核算的明细科目进行几次调整以后,已经将原来的应交增值税这一科目增加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以及增值税交叉调整三个明细的科目,这就大大的增加了增值税核算的清晰性,从效果上来看,增加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能够有效的区分当月已交、留底以及未交的增值税;从运用情况上来看,由于明细科目比较多,核算内容就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实际效果仍然差强人意。
结论:随着各国交流的不断深入,增值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了出来,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进行了增值税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我国也跟随时代的脚步,进行了增值税的一系列改革,逐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促进我国促进内需战略的实施,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增值税核算方法中的弊端,本位提出了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并适当加以改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等措施,并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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