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刚,易剑东
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逻辑及其出路
董红刚1,易剑东2
采用文献法,从公共政策学视角分析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逻辑和存在意义,旨在探讨其出路。结果表明,我国各级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带着明显的政策工具痕迹,但是,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成本和政策执行宗旨2个维度都不足以应答大型体育场馆兴建与闲置的矛盾,进而无法为其存在找到坚实的理由,而我国大型体育场馆产生诸多矛盾问题的根源是其按照政策工具逻辑诞生,却遵循市场逻辑进行改革。回应这一悖论需重新诠释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明确产权性质是大型体育场馆合法性的根本,大型体育场馆获得合理性依据的现实途径是在使用者回归的角度上发生新的社会意义,也正是在使用者回归的意义上,大型体育场馆政策工具的建设逻辑才可能被民众认同。基于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大型体育场馆的出路只能是坚持公益属性和承担社会责任,至少是在确保公益性的基础上,有限地探索提高大型体育场馆使用效率的多种方式和加强有效运营的多种途径。为此,文章的研究意义在于指出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逻辑与赛后治理必须保持内在一致性。
体育管理;大型体育场馆;政策工具;公益属性
以往关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研究,学者们大多在“改革论”框架下探讨其经营绩效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多元化经营是解决大型体育场馆普遍性亏损的有效途径[1-3];各级政府出台财税扶植政策对大型体育场馆具备重要意义[4-6];民营化是大型体育场馆摆脱经营困境的必由之路[7];大型体育场馆投融资模式决定赛后经营开发模式[8];明确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是产权流转的前提[9];欧美大型体育场馆多数采用拍卖冠名权的经营模式[10-11]。上述研究没有触及大型体育场馆何以存在及其效用边界问题,似乎政府行为无需探讨。难道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试问,大型体育场馆体量大、功能单一、集中建设、赛后经营开发难度大,其为何产生?深层次的拷问指向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逻辑。当然,但凡存于世间之物必有其合理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述成果为后继研究夯实了基础,笔者也曾在实用主义视野下分析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治理和改革问题[9,12]。本文旨在以存在论的思路论证大型体育场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据此,笔者的撰写思路是为大型体育场馆建设的实然逻辑—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法性—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理性—大型体育场馆的出路。
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是政府为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运用的手段[13],可以是政府直接承担教育、医疗或者兴建基础设施,也可以是政府购买、规制或者以产业政策引导方式促进私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事实上,在一些资本密集、规模经济要求高、民间资本无力承担的领域[14],政府直接投资以实现战略性目标是常规思路。在这个意义上,大型体育场馆是一种强制性政策工具(相对于自愿性政策工具和混合型政策工具而言[15])。当然,政策工具只是“家族(family)”式定义,家族只是描述某类特征相似的事物而不是界定某个事物的本质,如补贴、税费、押金是市场政策工具,利率、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政策工具,标准、禁令、限额和许可证是环境管制政策工具。政策工具概念的模糊性和层次的宽泛性,常常导致政策工具与政策本身难以泾渭分明,大型体育场馆可以理解为一种政策,转换一个视角就是政策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大型体育场馆是一种社会制度类型具体映像的政策工具(相对于制度运行的技术和政策微观层面的手段而言[15])。无论以何种性质的政策工具为理论基点来分析大型体育场馆的功能和作用,都旨在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毕竟大型体育场馆的实施边界和实施效果反映着政府的政策行为过程——如何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将政策意图转变为管理行为。因此,探讨政府选择大型体育场馆作为政策工具是否合理集中于2点:(1)政策执行成本,即政府选择大型体育场馆的效率问题;(2)政策执行宗旨,即政府选择大型体育场馆的伦理问题。
对于政府而言,最有效率的政策工具是成本最小的[13],因此各级政府总是在备选集合中择识制定成本、执行成本和效果评估成本均值最优的政策工具。如果将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置于市场语境中,很难想象其能够获得市场上可以接受的利润率(无法依靠门票、广告、赞助、租赁来收回初始投资,甚至难以保障赛后基本维护)。基于政策执行成本的视角,大型体育场馆的存在意义不是因其经济效率高,而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作为政策工具的政策执行效率高,即大型体育场馆的“边界问题”不是公共财政投资与私人投资的相互比较,而是各种政策工具之间的相互比较。因此,只要各级政府利用大型体育场馆实现某种战略意图或者公共政策目标的边界政策执行成本低于利用其他政策工具实现该目标的边界政策执行成本,那么大型体育场馆就有存在的理由。既然如此,大型体育场馆必然承担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且必须优于其他政策工具的政策执行效率。在这个意义上,“乒乓外交”在当时的背景下是一种突破外交封锁的最优政策工具,“女排精神”曾经是一种实现催人奋进的最优政策工具,“奥运战略”是和平时期展现国家复兴的最优政策工具,而大型体育场馆作为大型体育赛事的载体是政府实施最优政策工具的逻辑起点。然而,上述的前提预设是,强制性政策工具的政策执行成本在备选集合中是最优的。如若不然,又将如何?
基于政策执行宗旨的视角,政府选择政策工具的价值考量和意义框架必须契合受众的价值观和意义系统,即各级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应该秉承公平的利益与分享的意愿。唯有如此,才能够呈现出一种基于人与人之间深层情感纽带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生活,进而在政策伦理层面赋予大型体育场馆正当性。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建设大型体育场馆的初衷(实现强国梦、展现城市品位、提供健身场地、打造政绩工程、追求官僚升迁)究竟是哪一个?由此带来的疑问是,各级政府选择政策工具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如果政府官员选择政策工具的宗旨夹杂着升迁或者逐利的非正当因素,呈现于世的大型体育场馆难逃形象工程与宏大叙事之嫌,从而成为民众诟病之处和导致现实困境之因。政策偏离的结果必定是违背公众意愿,而政策偏离的原因可能发生于诸多环节,而最不应该发生在政府选择政策工具的宗旨上。政府笃信,建设大型体育场馆能够实现某种战略性目标,进而不遗余力地赋予其特殊内涵和象征意义,对于这一特殊性的考量,本身就是反思政府行政手段的合理性。行政手段的基本特征是现代国家机器的简单化,即把它的目标对象均值化、一致化和坐标化[16],使之适合于大刀阔斧的政府行为。事实上,政府行为常常行驶于追逐利益与权威膨胀的边缘,其只有在谋求政权合法性基础的情况下才会追求非功利目标,即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社会稳定。显然,这些目标与效益最大化存在矛盾,各级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也只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政策工具中的一种,而无法确定政策工具备选集合中的优先序列及其变量权重。但可以确定的是,政策工具的执行宗旨只有在为全体公民谋利而不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时,政府行为及其政策工具才具备存在的理由。那么,明确产权性质成为大型体育场馆获得合法性的根本问题,而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理性是使用者皈依后呈现出的公共属性。
合法性赋予大型体育场馆正当性,基于这种正当性,政策工具才可能被承认和服从。事实上,任何国家、政府、党派的根本任务都是唤起并维持公众对其合法性的信仰。因此,各级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后必须赋予其合法性,即明确其产权性质。在以往的研究中,基于产权视角研究大型体育场馆大体形成3种观点:(1)大型体育场馆是全民所有;(2)政府拥有和控制大型体育场馆;(3)市场化和民营化。第3种观点属于“改革论”范畴,在“存在论”框架下,前2种观点并不矛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政府投资的领域,美国习惯将其称为政府公司、联邦政府公司等[17];前苏联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我国的逻辑是,权利在政府手里,政府代表人民,因此权利还是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对大型体育场馆的拥有和控制是通过各级政府间接实现的。
其实,没有人质疑大型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而现实中却是,“人人所有、人人没有”,作为个体的每一个所有者都没有权力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国的现实是,数量庞大的所有者如果要在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益诉求上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一致,其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将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因此,需要有一个最普遍、最强大的主体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那么只能是国家。于是,全体国民被无情地置于既是又不是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的矛盾之中。问题在于,如何判断政府行为是否代表民意,这比判断产权归属问题难得多,因为其很难像产权归属那样给出清晰的选项。笔者通过分配权和处置权来检验这个难题,产权是包含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处置权、继承权的权利束[18]。2005年,安徽省某市宣布投资3亿人民币建设奥林匹克公园(包括一场两馆,政府初始投资不计地皮费用),某市当时的市区人口680 120人[12],平均每位市民投资超过440元人民币。然而,人们能够相信大型体育场馆是自己的财富吗?事实上没有人相信,因为市民即使是进入这种政府主导、公共财政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甚至是闲置的)也必须交费。政府已经收税,为什么还要赚纳税人的钱?民众已经纳税,为什么还要承受选择性进入?当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一种资源落入部分人(政府官员或者大型体育场馆高管,仰或是他们的结合体)口袋,所谓的“政府所有”和“全民所有”已经蜕化成“权贵所有”。那么,利益受损的人们会千方百计地破坏这种本就界定不清的产权制度。对于政府而言,发难之众亦难以谴责。
如何保障大型体育场馆全民所有的性质?(1)思路一: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导致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代理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可以采用将大型体育场馆经营利润注入某种形式的信托基金中,或者如清华基金、北大基金、中科院基金等产权经营公司,基金服务于教育、医疗、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全体国民共享领域。这种改革思路显然混淆了政治委托代理(人民与政府)与经济委托代理(各级政府与大型体育场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假如人们不相信政府及其代言人来选择代理人,又有何理由相信某种形式的信托基金呢?(2)思路二:委托代理关系混乱,所有者无法通过选举、罢免、监督等方式激励和约束委托人行为,委托人也无法按照现代股份制公司治理机制激励和约束代理人行为,导致大型体育场馆产权流失。可以采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督查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的方式,监管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状况、产权变更、资金流向、债权债务以及高管的隐性收入。显然,产权流转一定会改变产权性质,委托代理是折中办法,他们的共同目标是提高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绩效。但是,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责任就足以确立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法性吗?假如公众必须支付代价(甚至是高昂的)才能够享受大型体育场馆承载的健身休闲功能,对其而言,大型体育场馆日进斗金或者长期闲置有何区别?因此,问题指向大型体育场馆按照政策工具逻辑诞生却遵循市场逻辑进行改革。在这种公益属性与市场改革之间的相互掣肘中,各级政府切勿舍本逐末,而应该致力于从产权性质着手诠释大型体育场馆的合法性。首先,明确大型体育场馆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其次,要制定具体法律法规保证大型体育场馆属于人民,而不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即以一种法律的形式明确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表面上看,强制性政策工具的成本最小,因为政府可以利用人事权和决策权直接、迅速达到政策目标,从而节约了立法、听证、执行等外部规制成本。然而,为什么大型体育场馆频繁诞生又大量闲置呢?即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为什么被社会淘汰?这个问题并非大型体育场馆类别所能够解释。有研究将闲弃的大型体育场馆分为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类、非本土优势项目或退出奥运会竞赛项目类、城市边缘化类和奢华类4种类型[19]。在博弈规则动态演化模型下的解释是: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没有超过平均收益率,那么选择被社会淘汰。据此,如果大型体育场馆总是处于政府收益高于使用者收益的状态,则大型体育场馆迟早被社会淘汰,即使短期内无法取缔,也会由于使用者日益强烈的抵制而导致政策工具执行成本迅速上升,最后波及政策内容和政策目标的认同。如此看来,强制性政策工具的长期成本反而是最高的。因为,政府实现某种战略性目标需要的支撑条件成本太高,即强制性政策工具必须匹配的服从型社会关系结构的成本太高。
可见,“成本—收益”不足以为大型体育场馆的存在确立合理性依据。事实上,当政策收益与政策成本相等时,政策运行就处于停滞状态;当政策工具与使用者意愿的背离度达到临界点时,大型体育场馆将不得不被淘汰。因此,政府必须慎重选择政策工具,如果政府与公众对大型体育场馆的需求是一致的,那么政府为何总是使用强制性政策工具?反之,如果政策目标背离受众偏好,那么政府只能选择强制性政策工具以克服政策阻力,而此时政府收益和社会福祉都将处于快速降低时期。如若各级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与使用者的心理偏好背离,甚至是建设之初根本没有考虑使用者的心理感受,那么大型体育场馆诞生之日就已经处于效率损失阶段。我国的现实是,官员行为、社会心理以及传统文化无处不在地迷恋强制性权力,政策受众很难实现充分选择甚至难以有限选择。然而,各级政府频繁使用强制性政策工具则受众处境必然恶化,因为政策制定者没有购买强制性导致外部性的行为准则。如果政府官员为了实现某种战略意图(也许是官僚升迁欲望却常冠以国家战略之名)有意无意地忽视公众的真实需求,随即导致大型体育场馆使用者缺位问题。
使用者复归描述的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大型体育场馆的图景,旨在提升政策共同体对政策工具的认可度。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使得各级政府意识到解决公共问题必须学会与其他行动者分享权力、合作管理,否则就会因利益相关者的抵制而造成政策失灵[16]。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必然面临赛前投资成本和赛后治理成本,要想获得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与政策结构的一致性,必须保持大型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契合。要想获得这种默契,至少在2个维度上应将使用者复归。(1)各级政府在兴建大型体育场馆过程中需认真履行听证制度,切实考虑使用者的真实感受,将个体喜好、专家意见和市场需求体现到大型体育场馆选址、设计、建设规模、设施配备以及前期融资和赛后运营中。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简称《意见》)以及《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都明确规定,大型体育场馆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应组织体育、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等部门的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对大型体育场馆的选址、规模、功能和运营等进行科学论证。诚然,再好的政策停留于文本中也于事无补,此时的“复归”重在政策落实。(2)各级政府在考虑大型体育场馆出路过程中需兼顾攸关方的利益诉求,在这个意义上的使用者至少包括投资人、捐赠人、经营者以及公众。PPP模式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北京鸟巢、天津奥体中心和青岛国际帆船中心等)在赛后应该兼顾公私各方的利益,尤其应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私人和民间组织捐赠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北京水立方、广州英东体育中心等)在使用过程中应尊重捐赠人的意见;而公共财政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则必须将公益性置于首位。鸟巢赛后运营仅1年,北京市政府牵头组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协调小组,决定由国家体育场公司负责鸟巢运营,理由是鸟巢代表着国家形象、承担着社会责任。然而,谁来保障曾经拥有30年特许经营权的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的利益,此时的“复归”重在观念转变。唯有如此,才能够将真正的使用者带回大型体育场馆,进而这种稀缺资源才能够合理并高效配置,为其自身确立存在的合理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研究大型体育场馆的出路大体形成3种观点:大型体育场馆应该以公益性为主;各级政府盘活国有资产是最重要的目标,大型体育场馆应该以盈利性为主;折中派。显然,前2种观点是尖锐对立的。试问,大型体育场馆如何在实现政府战略目标后顺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是作为一种可替代外生规制的内生规制(强制性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其意义体现在服务于政府的某种战略意图或者说旨在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目标。事实上,人们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不满并不是表面的低效与亏损,而是其动用了巨大的公共资源却实现了有限的社会目标。来自经验事实的证据:公众指责为全运会、省运会、城运会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远胜于为奥运会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指责地级市、县城兴建大型体育场馆远多于省会、直辖市兴建大型体育场馆。在这种一浪高过一浪的声讨中,各级政府对中小型体育场馆进行民营化改革,但其绝不仅仅是基于提高经营绩效的考量。更加重要的原因是,中小型体育场馆已经不具备政策工具的意义,通过民营化反而可以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天然缺陷,同时政府获得止损收益;而政府相信大型体育场馆能够比其他政策工具更加有效地完成其预设目标,这就是在政策工具视角下对“抓大放小”改革思路的解释。
笔者以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融资结构决定其出路,如若不然,则其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政策工具的建设逻辑决定了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属性,如若不然,则其丧失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假如,以政策工具逻辑诞生的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再遵循市场逻辑进行改革,则大型体育场馆既要满足服务特定公共政策的政策责任目标,又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目标。需知,政策工具在追求政策收益的同时必然损失经济收益。诚如上文所言,大型体育场馆的政策工具属性与经营管理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导致其陷入困境的根源。当下,政府部门不应该再反复寻找经济收益与政策收益的平衡度数,而应致力于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学术界探讨的重点应是如何在大型体育场馆政策执行成本优势的领域更加有效地发挥其政策工具的功能。未来,大型体育场馆的改革思路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公益属性和承担社会责任,以提升其政策执行效率。
首先,政府以真诚的态度和切实的行动告诉国民,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之初确实是基于政策工具的考量,但是,政府随后会明确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并且致力于在建设、运营等诸多环节将使用者复归,以诠释大型体育场馆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其次,政府不能总是徘徊于政策收益与经济收益之间,政策层面不能总是在矛盾的出现与化解中摸着石头过河,而应该勇于进行顶层设计,大型体育场馆必须在坚持公益属性、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探索经营管理改革的道路。《意见》指出,大型体育场馆在突出公益性的基本原则下,应积极进行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使用效率,实现最佳运营效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要求大型体育场馆及其附属场地和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 h,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 h。2014年9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更好服务群众的同时提高自我运营能力。显然,中央要求各级政府首先要确保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属性,决不能以损失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探索提高使用效率的多种方式和加强有效运营的多种途径。以上海江湾体育中心为例,始于1935年的上海江湾体育中心曾被誉为“远东第一场”,是“大上海计划”中最重要的公共建筑项目。然而,随着城市发展,五角场地区用地十分紧张,巨大的交通压力导致江湾体育中心丧失了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功能,2001年“申花”迁走后,江湾体育场事实上处于闲置,期间上海市试图依靠房地产商将其与周边地块进行整体功能转化,但房地产商可以打造创智天地和创智坊,对大型体育场馆却无可奈何。最终,上海市体育局于2004年出资近3亿修复江湾体育场,并于2007年决定江湾体育中心于5点至13点免费向市民开放,使市民免费享受健身的乐趣并感受上海的历史文化,在此基础上开发一些培训、表演等经营项目。上海江湾体育中心历经反复尝试终于回归了公益属性,成为市民日常生活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出路并不是改革大型体育场馆本身,也不是单纯的体育行政部门改革就能够解决的,而在于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层面的改革。大型体育场馆只不过是国有资产沉滞的一个微观映像,然而,冰山一角何尝不能映射落日余晖。今天中国发生的一切,哪一件能够逃离嵌入的政策环境,以“嵌入性危机[12]”描述这一图景,实不为过。宏观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是大型体育场馆改革的基石和依托,但是,体育人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责任。
上海江湾体育中心的没落,证明试图依靠房地产商拯救大型体育场馆只能以失败告终;北京鸟巢赛后运营1年政府强行收回,似乎从某个角度诠释了政府与市场的无奈。对于大型体育场馆这一功能最难转换的建筑物,政府运营、委托代理、民营化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窘境。然而,激活大型体育场馆或可成为一个城市的品牌、文化、精神,甚至是抚慰心灵和安置灵魂的去处,如贝尔中心以一种近似接纳球迷朝拜的形式存在,甚至能够在其中淡化魁北克省英法后裔之争;勒沃库森球迷常常将BayArena视为自己的精神家园;纽约人打造麦迪逊广场花园旨在谋利,同时消解南北战争的后遗症。那么,何以解释蒙特利尔体育场的悲哀与枫叶花园体育馆的成功呢?因为,前者是为奥运会建设,后者是为冰球而生。因此,政府在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之初就必须厘清思路,赛后则必须承担应尽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既然我国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的逻辑是政策工具,那么,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就应该完成其历史使命,即坚持公益属性、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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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Logic and Its Wayout of Large Sports Venues
DONG Honggang1,YI Jiandong2
(1.School of PE,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u 241000,China;2.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alysing the construction logic and existence meaning of China sports ven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olicy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its wayout.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imprint obvious policy instruments marks trace in building large sports venues.However,the government can not explain the contradiction of the two dimensions enough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costs,and we can not find a solid reason further for its existence;But the origin cause of generating probiems is the large sports venues was born with the logic of policy instruments but reform with the logic of the market.We need to re-interpret the presence of large sports venues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in response to this paradox.Defining the nature of property rights is the fundamental legitimacy of large sports venues,the realistic way to obtain large sports venues based on rationality is generating the new social significance in the user’s view of regression.Is also in the user’s view of regression,the logic of policy instruments may be accepted by the people.Based on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the wayout of large sports venues can only insist on public proper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at least in ensuring that limited on a pro bono basi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rge sports venues in many ways and strengthen efficient operations of a number of ways.To this end,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rticle to point out the construction logic and governance must be maintained of large sports venues.
sports management;large sports venues;policy instruments;public property
G 80-05
A
1005-0000(2014)05-394-05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4.05.005
2014-06-16;
2014-09-12;录用日期:2014-09-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9&ZD054)
董红刚(1978-),男,黑龙江九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
1.安徽工程大学体育学院,安徽芜湖241000;2.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江西南昌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