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治生长的社会文化渊源与实践路径

2014-12-05 16:17龚江泳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权利法治法律

龚江泳,常 生

(江苏省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在我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法治的价值意义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随着人民群众对于体育权利需求的增长,加强体育领域依法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体育法治已然成为体育界的时髦话语和理论研究的全新内容。然而,什么是体育法治?体育法治是否具有理性的可行性?何以建构体育法治?却成为当下热烈讨论的盲点和难点,亟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加以理性探究。诚然,技术层面的探讨或许能解决当前体育界存在的一些法治虚无的问题,而真正科学的逻辑视阈应是将研究讨论的视野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1 体育法治“理想主义”的躁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市场利益交换带来的负面因素或多或少地渗透到了中国体育领域,各种“潜规则”、“黑幕”、“丑闻”浮出水面。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我国体育的形象,各界众说纷纭,主流的选择是以法治作为体育治理的重要方略。毋庸置疑,法治化路径是最为妥当的,但是这些纷繁复杂的意见中,存在着三种认识上的倾向,颇具“理想主义”色彩。

1.1 体育法治等同于体育法制

体育法治等同于体育法制这类观点的人认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步伐还相对缓慢,在一些新问题、新案例面前,体育法律法规缺乏。”“国内体育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层次较低”,“规范性文件无序、滞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的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解决困扰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立法还不够,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亟待加强”,“体育工作的很多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许多理论文章在分析我国社会主义体育法治的现状时,认为凡是体育领域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我国体育法制不健全造成的,体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只有极少数的国家法存在。他们均将体育立法情况作为探讨的载体和对象,鲜有以法治基本原理为基础结合体育这一特殊社会领域加以拓展研究;忽略了体育法制仅属体育制度范畴,是实存的规则体系,强调普适、稳定和权威;而体育法治则是一种体育治理的重大方略,不仅要求体育制度良好,且强调体育治理主体的自觉、能动和权变和权利保障的现实性。

1.2 体育全盘法治化,将自治从体育领域剥离

体育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开展需要依靠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下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一般而言,这些体育自治组织往往会制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以约束组织体内的成员按照规则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近几年,我国许多体育性行业组织出现了一些有悖于行业组织职能的现象。部分学者认为具有自治属性的社会行业自治团体以非政府机构的身份承担着整个行业的自治与自律,行使着过去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包括章程制定权、强制征收会费权、纪律处分权等),其实成为了公共行政的主体。既然行使这样的类行政职能,就理应接受法律的直接调控,不能因为体育的个性而特别对待,需要在法治的整体原则和条件下实施管理行为。实施体育法治,就是对于体育行业内的一切事务,都不应由体育协会等自治组织另外制订规则,注册许可和实施纪律制裁,理应剥夺其自我产生权力的自治,全面修订体育法律,只允许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自身的权力。

1.3 照搬照抄国际体育法治经验

在我国体育领域存在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增长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脱节、社会体育活动普及与相应管理制度滞后、体育产业发展与体育权利界定和保护、权利交易制度缺位、体育管理法律制度与国际体育法律制度有偏差等矛盾的情况下,我国体育法治的必由路径究竟是本土化还是国际化,体育界和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与其另辟蹊径逐步探索我国体育法治的特色化道路,不如简洁高效地直接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体育法律制度移植到国内,简单修改便予以实施。对于单项体育协会的规范,也可以相对简要地将国际组织的规程引入本行业中,具体套用细化落实便可以了。采用直接移植的方式,一是能有效节约立法成本,二是学习借鉴了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能有效避免走弯路。

2 体育法治生长的社会文化渊源

体育事业理应也必须主要由体育法律来治理,接受涉体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这是体育法治生长的原则和灵魂。体育事业发展应通过体育法律的实施得以实现,需将体育法律奉为至高无上的控制方式。在全球化的时代,西方体育法治化的蓝本描绘出了体育法治的美好图景,其成长无不经历着从特权化、国家化到个性化范式发展的历程,无不是在逐渐追求体育权力分立与权利保障的过程中达致的。然而,并非体育法治在历史演进中得以存在便能说明其是合理或者合法的,实际上需要有深刻的社会文化渊源得以支撑才能源远流长。“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进程中构建体育法治,不能进入习惯性的误区,以对西方体育法治生长的分析取代体育法治秩序本土的生长秩序,应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立足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立足于本土国家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体育传统与法治文化的源流。

2.1 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体育法治生长的宏观政治环境

依法治国已然是我国的国家方略,已经在宪法中牢固确立。这个国家治理的目标须坚持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把法治建设与国情和本土资源紧密地结合起来。我国的体育法治亦然,其生长必须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充分地利用已有的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果巩固和扩大体育法治的领域和层面,从而努力地建设既与世界体育法治相协调又具有浓厚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治。从具体的形式上来说,我国体育法治生长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层面包括:一要将体育法律完备化,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中,避免体育部门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切实承担起规范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的职能,使得体育法治具有明确、肯定、具体和可操作性,保持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统一和协调;二是体育法律要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双重机制评价和指引人们的体育行为,通过赋予人们体育权利,使得社会普通大众能够享受体育改革发展的成果,给予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需求,而摒弃以义务为本位的体育发展机制,实现以权利本位的体育规范机制;三是要树立起法律在体育领域的权威地位,在体育的任何领域,体育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四是体育法制必须具有强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体育政策和人们选择有预期,从而使得各类体育的走向明确而规范,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五是要确立严格公正的体育执法和司法制度,任何体育的行政权力都是宪法和体育性法律赋予的,任何具有行政性质的体育管理行为都需要纳入体育法治的轨道,在法定的范围和程序内从事体育管理活动,并以体育司法作为体育自治活动的最后法治屏障,追求公正。

2.2 自由而个性化的体育环境是我国体育法治生长的社会渊源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历史发展历程中,不同的体育权利主体对于体育权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或在体育权利的内容上,或在体育权利形式上扩张着。在体育发展史中,体育权利大致与王权、神权、政权、物权和人权形态相关,代表着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体系,对社会成员的体育权利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特权化时代,与政治形态一样,体育法治是无从谈起的,只有在体育权利主体的社会成员的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十分旺盛的前提下,通过博弈才有了社会对于权利主体的体育权利赋予。体育法治的核心是体育权利赋予与保障。从目前的阶段来说,体育法治的生长需要有一个人权化的社会范式予以支撑。在后工业社会时期,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多元化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为体育的个性化提供了社会经济和组织条件,个体的体育权利也就在广泛、多样的社会中得以实现,保障权利的需求旺盛,使得体育法治的发展更为迫切。随着知识与科技的发展,体育发展也跃上了新的台阶,体育权利的需求更加多样化,而且,体育活动的知识与科技保障更加明显,脱离了这样的社会条件支撑,体育活动无法开展,体育法治当然也无法顺利实施。从法理意义上来说,人的体育权利是一项自然权利,是无法让与的,但是又需要特殊的社会氛围予以支撑。社会主体的开展体育活动的自由权、自主体育权、终身体育权、全方位体育权等个性化的体育权利,一定是来源于社会营造的平等而自由的社会氛围,也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权利主体不需要再借助其他的形式,以自己的身体发展为目的,以自身的个性发展为目的,表现出了人的自由的体现,个人的体质和接受体育权利的空间都在增大,促使社会与个人都具备了开展体育事业和活动的条件、思想背景、技术手段和能力。

2.3 理性的体育文化是我国体育法治生成的文化要件

无论何种具体法治都需要有特定的文化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价值皈依。在任何一个国家体育事业发展进程中,纯粹靠非理性或者空想的超理性文化是无法实现法治的,必须深深地扎根于本国所具有的体育物资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之中。科学锻炼意识、奥运精神、公平竞技意识、发展理念等体育文化要素都可以也应当成为体育法治生成的重要文化条件。当这些意识根深蒂固地浸润在体育运动中时体育法治的文化根基才更为深厚。奥运精神则是现代体育运动中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竞争的一种社会体育文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无与伦比的最广泛的社会体育文化现象。我国举办奥运会后奥运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它应当成为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目标,对于促进体育人权、体育知识产权等法治要素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平竞技的体育意识则是社会法治中的公平观念在体育领域的延伸,是体育运动的主体以及体育活动和赛事的组织者在把握体育规律基础上对于体育良性发展的价值诉求。发展理念则是体育理性文化中的精髓,通过制度以及意识在体育领域的传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化的浪潮中的推动体育的最大,影响最为广泛,也最为深刻的体育理性文化,是体育法治的永恒文化地基。

3 体育法治生长的实践路径

如果说,仅对体育法治的现象与社会文化渊源进行理论分析那是静态意义上的解读的话,那么对于体育法治的生长的进程、路径及规律进行探讨则是动态意义上的把握,更契合实际与现状。对于体育法治生长的理论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重要意义在于对体育法治的目标道路以及体育法治实现过程变得更加清晰,而且为政府决策者、体育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在追求体育法治的过程中更加科学和理性。那么,体育法治应然的理论逻辑究竟是什么呢?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认为,人类社会其实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一种是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绝对理性),另一种则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限理性)。这两种模式最终以两种思想学派之间的基本哲学分歧为基础。哈耶克分别称之为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以此,我们以此为理论根据来说,体育法治的生长逻辑无非有两种形式:进化理性主义道路和建构理性主义道路。然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体育法治“理想主义”的躁动的年代,仅仅依靠理想主义的理论根基是不够的,还需要更为现实化的眼光。

进化理性主义体育法治道路是由体育法治所求的内部条件成熟而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过程,动力来源于社会内部,依靠社会力量产生内部创新,促使体育法治因素的逐渐积累,是社会进步对于体育法治的要求使然。而建构理性主义的体育法治道路,则强调对体育法治进行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努力,在学习先进体育法治国理念的前提下,将创建者的体育法治理想化为现实的建构或改革,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在体育法治的现代化过程中扮演主导力量。在当下,其实无论自然演进还是理性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优缺点。进化理性主义能够深深地嵌入本土的体育法治文化,循序渐进地以自然形式促进体育法治,在人民与政府遵从法治的进程中实现体育法治的理性目标;建构理性主义的体育法治理路在明确而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下迅速地以国家公权力推进体育法治,有效追赶西方体育法治的进程。然而自然演进的体育法治需要在体育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缓慢地甄别与积累,需要法治的遵从者以解决障碍的法治实践才能有效积淀;理性建构则不仅可能存在设计者在体育法治设计理念的偏差,亦可能脱离中国体育法治发展的历史与文化环境。以笔者之见,可以适当地兼容两者优点,不妨走一条混合型的社会主义体育法治之路。混合型的体育法治道路,强调社会内外因素对于体育的影响和合力。正如博登海默讲:“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合理的结合。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考察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纯粹用理想的建构理性,从足球职业化发展道路就可以看出,虽然理想很美好,现实结果却无疑是失败的。而自然演进,过于遵从了体育发展规律,显然不能将人的主观能动性纳入其中。混合型的模式笔者认为更为现实和成熟,在体育法治内部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条件下,依靠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文明法治基础,发挥业已积淀的体育发展轨迹和独特品质,借鉴先进体育法治国家的历史经验,根据理性原则对体育的法治化进行精心规划,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体育法治道路。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政府的理性建构为主。宏观环境下,体育法治的生长逻辑,应当契合国家法治,选择以理性主义为主,自然演进为辅的混合型体育法治之路。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利用国家法治推进的有效措施,组织有效而科学的论证,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育法治化的模式,将体育政策与法律推动到现实过程,通过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建设继续推进体育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体育体制与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通过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体育的各类矛盾,提高大众的体育法律意识,发挥后发优势以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用丰富的体育资源和政治资源紧随国家法治化的步伐。这就是通过在短时间内,以政府力量积聚较多的资源,完成在自然演进过程中很长时间才能走过的道路。为切实避免理想建构所带来的弊病,在建设体育法治的过程中,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体育事业背后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将国外优秀的体育法治内容内化到本土的体育法治系统内,逐渐培育社会主义的体育法治意识,积聚优质的体育法治资源,逐步形成体育法治的驱动力和内部资源。还要充分把握我国体育法治的本土资源,尤其是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的习俗、习惯、交往惯例和习惯规则,逐渐将习惯法上升为制定法。通过内外的合力,让体育法治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基于有限理性的计划观加上主体的创造性逐步得以实现。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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