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及其治理

2014-12-05 16:17韩新君吕玉萍谢伦立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体育竞赛潜规则

韩新君,吕玉萍,谢伦立

(1.北京工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北京 100124;2.洛阳师范学院公共体育教研部,河南 洛阳 471022)

规则是在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所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和。体育是典型的规则之治,明确的技术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共同构成评价、指导行业内成员体育行为的准则。竞赛作为体育的轴心和杠杆,其秩序的建构也依赖这些显性、确定性规则。然而,现实体育竞赛中确也存在一种能影响主体实施行为,但看不见、摸不着、却行之有效的规范,这就是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作为一类自发形成的非正式规则,潜规则的蔓延催生了越来越多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有序运行[1]。在体育领域,潜规则的盛行对体育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威胁[2]。潜规则对应于显规则,实质也表明了主体对显规则的态度。对潜规则及其治理的研究,可从另一个视角探讨体育竞赛的技术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有助于建构理想稳定的体育竞赛秩序。

1 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概念

潜规则这一概念较早出现于2001年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他认为潜规则是事实上存在于各种正式制度之外,明文规定背后的,被广泛认可的行为章程,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大多数人的默许和遵守,而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3]。在后续研究,他进而提出了潜规则的特征:一是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二是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三是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益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预期的稳定性;四是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五是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4]。目前,潜规则一词已成为说明各种有违于现行主流价值观或追求“政治正确”的场合不能公开宣称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或者通行于某个领域内、不太为外人所知的规律性行为或现象(可能是有违社会道德及法律制度的)等的归因[5]。由此,可以认为: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指存在于体育竞赛各种明确的技术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之外,为体育竞赛主体私下里默许和遵守,且能为行为人双方带来利益或者给对方以及第三方带来伤害,但违背体育竞赛主流价值观的不成文规则或规范。

2 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表现

2.1 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

“奔篮儿去,裁判对咱们有利。”这是2013年1月20日CBA第25轮北京对新疆比赛暂停时,东道主北京队主教练闵鹿蕾的话。事后,前篮球管理中心主任李元伟在看到这段视频的时候微博里回复网友说:“确实,闵也就是说了实话而已,这就是现状,大家都被潜规则,彼此心照不宣,更多的是无奈,如此下去,CBA的前景堪忧啊!”对于裁判的说法,他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那倒不是北京独有的现象,也不是某个裁判的独特行为。试问,哪个主场不占点便宜?哪个客场不吃点亏?赛场正气不足,潜规则盛行,这才更令人担忧啊[6]!”这里的潜规则就是裁判的主场(东道主)倾向,它指的是原本应处于中立位置,有公正、公平、准确执法义务的裁判员,在体育竞赛的执法过程中,会不断做出有利于主场(东道主)球队或运动员的判罚。CBA如此,NBA有主场哨也是不争的事实。奥运赛场,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这条潜规则也同样明显。4年前的北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凭借主场优势夺取了51枚金牌,第一次登上奥运会金牌榜首位。而4年后的伦敦奥运会,这条潜规则也体现的极其明显。伦敦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肖天指出,最近几届奥运会的东道主在下届比赛中金牌数都会缩水三分之一左右[7]。个人项目比赛,如果胜负依靠裁判的主观评分,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表现的就更为突出。从北京奥运会中国体操队的9金到伦敦奥运会的4金,以及历届全国运动会上东道主在武术、体操、跳水等项目中许多出人意料的取胜,无不显现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潜规则在体育竞赛中的存在。

2.2 权钱交易

权钱交易指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通过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方谋取利益,进而实现自己不当利益的交易行为。安德鲁·詹宁斯的《FIFA:国际足联的贿赂、选票操纵与球票丑闻》将国际足联官员们在有关世界杯申办、世界杯营销和转播权代理合同中的许多权钱交易行为揭露了出来[8]。在奥林匹克的发展历程中,盐湖城申办冬奥会的贿选丑闻使国际奥委会存在的一些权钱交易行为暴露于世[9]。而事实上,从第23届洛杉矶主办奥运会开始盈利,奥运会进入商业时代后,奥运会申办中就不时爆出一些国际奥委会委员与申办国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丑闻。体育组织官员们利用手中决定赛事举办地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在具体的体育竞赛中,典型的潜规则是裁判员利用手中的比赛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不论是历史久远的欧美职业体育竞赛,还是历史较短的亚洲职业体育竞赛,无不表明裁判员权钱交易这条潜规则的存在。意甲的“电话门”事件、中甲、中超的“打假扫黑”行动等均有揭示。其它体育竞赛,权钱交易也屡见不鲜,如中国第十届全运会上3名裁判员的收受贿赂行为。权钱交易多出于双方的合谋,不但损害他方的利益,也构成对体育竞赛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的严重破坏,能导致体育竞赛秩序的紊乱,必须予以严厉控制。

2.3 假赛

假赛,其实就是不真实的比赛,包括默契球、让球、放水、消极比赛等。表现为运动员或球队未尽最大努力,不能以奥林匹克更高、更快、更强的顽强拼搏精神去力争取胜的体育竞赛。作为潜规则的假赛,排除某些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收买对手,收买本队,收买裁判等手段来实现理想比赛结果的体育竞赛,这是权钱交易潜规则。根据国际体育竞赛的通常规则,赛程安排一般是先小组赛后淘汰赛,这为小组赛积分领先的球队在最后一轮的比赛提供了假赛的机会。2004年欧洲杯足球赛,为了淘汰传统强队意大利,瑞典和丹麦在小组赛最后一轮非常默契的以2-2握手言和携手出线,是为默契球;1982年世界杯足球赛,西德与奥地利在小组赛相遇于最后一轮,开场后不久西德便攻进一球,此后双方队员便在场上无聊地倒脚,最终1-0的比分使两队同时晋级,这是典型的放水、让球和默契球。至于为避免后续赛程的不利影响或为选择淘汰赛对手而消极比赛,甚至是相互“竞输”的假赛也为数不少。2012年伦敦奥运会,为了避免旅途劳顿不去苏格兰比赛,已提前出线的世界冠军日本女足,在小组赛最后一轮以替补出战弱旅南非队,并很少发动进攻,最终以平局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赛后,日本队主教练佐佐木表示:“我们没能在比赛中倾尽全力,对此我感到很抱歉。但这只是出于我个人的策略安排,跟球员们无关。对我们来说,不必飞去苏格兰比赛是非常重要的。”2006年都灵冬奥会冰球比赛,为四分之一决赛避开强队加拿大队,小组赛最后一轮瑞典队以0比3负于实力明显弱于自己的斯洛伐克队。比赛中,当斯洛伐克队有两人被罚下时,瑞典队也仍不发动进攻。事后,一位瑞典球员说:“我们只是做了为夺得奖牌应该做的事。要怪就怪整个赛制。”2000年悉尼奥运会男子沙排比赛,强大的美国组合在9比4大比分领先的情况下,最后却以11比15输掉比赛,从而得以在淘汰赛中对阵实力较弱的墨西哥组合。消极比赛相互“竞输”的典型表现出现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一对中国组合、一对印尼组合和两对韩国组合,4对世界顶尖级选手在羽毛球女子双打小组赛上相互“竞输”,引起了现场观众的强烈不满。最后,这四对选手被国际羽联(BWF)以违反BWF运动员守则的4.5和4.6两项条款——“没有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赢得比赛”和“举止羞辱和伤害了羽毛球运动”取消了比赛资格。假赛使体育竞赛的公信力和竞赛结果的不可预知性黯然失色,泛滥下去,会导致人们逐渐丧失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必须严厉打击。

2.4 体罚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体育竞赛中的体罚指教练员通过对运动员身体实施暴力,使运动员产生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以促使运动员改变训练或竞赛中的行为,保障训练竞赛目的实现的方法。体育竞赛中体罚潜规则的存在颇为久远,且有体罚致死的案例,如母诗灏事件。2011年,中国男篮国青队员集体上书“弹劾”教练范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使体罚这个在中国体育竞赛中根深蒂固的潜规则被揭开。12岁的乒乓球小将被教练员猛扇十几个耳光,并坦言人人都被体罚过;游泳小运动员15岁之前经常被教练扇耳光、用脚踹[10]。青少年运动员如此,成年、成名运动员也难逃体罚潜规则。孙英杰说:“王指导不仅打我一个人,我所有的队友谁没挨过他的打?他打队员几乎是家常便饭。可以说,我是被他打大的,有时候训练找不到状态他打,比赛成绩不好他也打。……他通常就用秒表带、三角带、皮带这些东西打[11]。”国际体坛,日本、韩国在体育竞赛中同样盛行体罚潜规则。2013年,日本奥委会发表一份以“暴力实际情态调查”为主题的匿名问卷调查报告。接受调查对象为本土奥运候补选手及相关教练团体。在参与问卷的2000余名运动员中,有219人(约合接受调查运动员总人数11.5%)表示,自己曾经在日常训练比赛中,遭遇过性骚扰、暴力体罚、欺凌以及以权压人。有29名教练(约合接受调查教练总人数3%)承认,自己确实对运动员做出过上述不当行为。此外,有494名选手(约合接受调查运动员总人数25.9%)、429名教练(约合接受调查教练总人数29%)表示,自己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但“亲眼看见或听闻过性骚扰及暴力体罚行为[12]。”2004年8月14日,韩国运动员在雅典奥运会女子柔道48公斤级别8强赛中告负后被徐姓助理教练当众打耳光;2004年11月,韩国速滑国家队几名女运动员抗议教练员的殴打,集体出走罢训;2009年9月,韩国男排主攻手朴哲佑被助理教练李相烈打得鼻青脸肿。在欧洲,有罗马尼亚体操教练米哈伊尔·安东的打女运动员耳光事件;大名鼎鼎的贝克汉姆也难逃教练员的“飞靴”暴力。在自称是国际社会尊重人权榜样的美国,教练员暴力性侵女运动员,甚至是男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更有23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13]。

裁判主场倾向、权钱交易、假赛、体罚是典型的体育竞赛潜规则。除此以外,为体育竞赛主体所默认和遵守的潜规则还有很多:地缘潜规则,即同处于某一地缘概念中的运动队(员)之间会在体育竞赛中形成默契,相互照顾。如2004年欧洲杯足球赛,同处北欧的瑞典和丹麦在小组赛最后一轮相遇,彼此心照不宣,非常默契的以2-2握手言和,携手出线。关系潜规则,即因特定的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导致所属运动队(员)在体育竞赛中相互照顾或死掐。如中国乒乓球队在特定时期与同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选手比赛时有过的“让球”、世界杯足球赛上美国队与伊朗队的死掐、亚洲足球比赛中、韩、日球队的死磕等。裁判员明星倾向,即裁判员对体育竞赛中的明星球员存在判罚上的优待。如乔丹等超级巨星在NBA比赛中,受到的裁判偏向、照顾。他在进攻时,对手一碰,哨子就响,而且肯定是对手被吹犯规。他在防守时,怎么动你,裁判哨子也不响[14]。潜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对显规则的反应,随着显规则的变化与发展,总会自发形成新的潜规则,体育竞赛也不例外。

3 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特征分析

3.1 社会有较高的容忍度

容忍度指社会对主体未能完美的履行其应有职能时所表现的宽容程度。它体现了社会对主体行为的态度,通过容忍度的审查,社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如对于一般社会通行的、人们非常痛恨的潜规则——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它漠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与法治追求,是对制度文明无情的摧残和侵蚀[15]。社会给予的容忍度通常很低,如香港、新加坡等法治社会往往给予“零容忍度”,采取的措施非常严厉。然而,对于体育竞赛中的权钱交易行为,根据透明国际——捷克共和国分会的调查,即使在欧盟,社会容忍度也很高[16]。从中国足球领域1994年至2009年间的三次反腐历程看,前两次反腐未见成效,可见社会对足球项目腐败有较高的容忍度。得益于国家最高层的决心才促使第三次反腐取得成功[17]。对于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假赛、体罚等潜规则,社会容忍度更高。甚至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一定程度上还得到了国际体育社会的认可。NBA、CBA有主场哨,奥运会同样存在主场优势,韩、日世界杯足球赛更是将这条潜规则演绎的淋漓极致。实践中,不仅主场观众满意,连比赛的管理者也鲜有治理的声音。而假赛,因产生原因不一,以致存在不同的类型,进而使人们对之态度有巨大差异。而且,许多假赛难以界定,如何谓默契球?何谓消极比赛?至于球类比赛的“垃圾时间”、田径比赛中为下一赛次保存体力的放松冲刺等,也为被竞赛者和观众所接受。如果不是出现相互“竞输”、自射家门等极端场面,一般不会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竞赛结果基本能得到各方认可,且未有处罚案例。对于体罚,韩国体育文化专家、知名经纪人宋青云表示,韩国体育将外界看作严厉的方式用于体育训练中,比如踢屁股、敲打等,其主要目的是激发运动员的潜能[18]。中国的许多家长也认为:善意的体罚,是为孩子好。只要孩子有出息,宁可他们挨打[10]。来自半岛晨报的一个调查显示,对于教练体罚,95%的运动员赞成[19]。现实表明,对体育训练与竞赛中的体罚潜规则,社会的容忍度很高,尽管可能不是世界性的,但至少在东亚的确是这样。较高的潜规则容忍度会使有关体育组织和管理者难以拿出真正的决心去治理,以致负面示范效应产生,有间接纵容的嫌疑,易引起潜规则泛滥。

3.2 主体具有广泛性

所谓主体,指体育竞赛中选择运用潜规则的人,包括个体、团队和组织。在典型的体育竞赛潜规则中,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一般发生在比赛的运动队(员)之间,主导潜规则的是裁判员,被潜规则者是客队的运动队(员)。但是,有研究发现,主导裁判主场(东道主)倾向潜规则的也可能是观众,即迫于主场观众助威的压力,裁判员做出有利于主场运动队(员)的判罚[20]。当然,如果主队通过贿赂以影响裁判员的判罚,则是权钱交易潜规则。权钱交易可能发生在几个环节:一是在决定体育赛事举办权的过程中,拥有投票权的体育组织官员与申请举办体育赛事的地方或国家之间进行权钱交易;二是拥有比赛执法权的裁判员与运动队(员)之间进行权钱交易;三是在选调裁判员、运动员的过程中,拥有相应权力的体育组织官员、教练员与裁判员、运动(队)员之间进行钱交易。主导潜规则者均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主体,如体育组织官员、裁判员、教练员,即潜规则主体涉及体育组织官员、裁判员、教练员,特定情况下体育组织也可能主导潜规则。假赛表现于运动队(员)之间,但主导假赛的往往是其他体育竞赛主体,如教练员、官员,三个事件可以说明:一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女足小组赛的日本与南非比赛。赛后,日本队主教练佐佐木说:“这只是出于我个人的策略安排,跟球员们无关。”二是中国十运会上的孙福明假赛事件。事发后,教练刘永福讲:“没错,是我让孙福明让的[21]。”三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女羽消极事件。所以,假赛潜规则的主体可以是运动队(员),也可以是教练员和官员。体罚的实施者主要是教练员,偶见于运动员。因而,体罚潜规则主体是教练员、运动员。普通社会,潜规则者即选择运用潜规则的人,往往是掌握优势资源的、具有主动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在其要着手运用潜规则的范围内是强势的,拥有权力的[5]。体育竞赛的特定场景下,相对弱势的运动员和观众,也可发挥主导作用,使体育竞赛潜规则主体呈现出广泛性。主体的广泛性会影响社会容忍度的高低,以致降低社会治理潜规则的信心和决心。

3.3 类型表现出多元性

类型的多元性指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类型划分具有多元性,且每一类型呈现系列性。依据发生的竞赛环节划分,有备赛潜规则,如教练员训练中对运动员的体罚行为;组织竞赛潜规则,如体育组织官员在投票决定赛事举办地上的权钱交易行为;竞赛中的潜规则,如假赛、让球;竞赛结果判定与奖惩潜规则,如裁判员主场(东道主)倾向、教练员克扣运动员奖励。依据潜规则为行为人带来的利益类型划分,有物质利益潜规则,如权钱交易行为;精神利益潜规则,如地域关系的默契球、因政治、历史等原因的让球。依据主导潜规则主体的身份差异划分,有体育组织官员潜规则,如选调裁判员、运动员时的收受贿赂行为;裁判员潜规则,如裁判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教练员潜规则,如教练员指使的假球、假赛等;运动员潜规则,如未竭尽全力的比赛;观众潜规则,如对主队呐喊助威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对客队嘘声一片。依据潜规则与体育竞赛显规则的关系划分,有辅助性体育竞赛潜规则,如足球比赛中一方球员受伤倒地,另一方主动将球踢出界外而停止进攻;并行性体育竞赛潜规则,如篮球比赛中的“垃圾时间”;对抗性体育竞赛潜规则,如比赛不争胜反而竞输的行为。依据潜规则发挥作用或存续时效的长短划分,有长久性体育竞赛潜规则,如因历史、政治等原因所形成的传统势敌间的“死掐”;暂时性体育竞赛潜规则,如裁判员主场(东道主)倾向。依据观众或社会对潜规则的容忍程度划分,有被默许的体育竞赛潜规则,如已确定出线的球队在最后一场小组赛中派遣替补出战;基本容忍的体育竞赛潜规则,如小组赛最后一轮一方必须取胜,另一方乐于送分的默契球;应予处罚的体育竞赛潜规则,如比赛双方都竭力竞输的消极比赛。因潜规则的类型不一,运行机制不同,对体育竞赛的影响自然表现出差异性。所以,决不能一概而论,而这为治理增添了不少难度。

3.4 治理存在复杂性和艰巨性

治理社会各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是人们一致的认识。但是,较之于其他行业,治理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可能更为复杂。一是体育竞赛潜规则的效用具有复杂性。效用指效能和作用。在体育竞赛的潜规则中,有的能辅助正式规则起到维护竞赛秩序的作用;也有纯粹破坏竞赛秩序,以谋求不当利益的;更有许多是在体育竞赛历史发展中形成,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如体育习惯。效用上的差异会导致人们态度上的区别。而且,有些潜规则确能发挥填补正式规则的真空地带和滞后期的作用,单纯的消除反而不利于体育竞赛秩序的稳定,它为治理带来了复杂性。二是主导治理潜规则的主体具有复杂性。能够起到治理体育竞赛潜规则作用的主体涵盖行业内、外两类。以奥运会潜规则治理为例,行业内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全体会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及单项体育协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体育仲裁法庭等多个治理主体,行业外则有联合国大会及其相关机构(尽管实践中鲜有动用,但诸如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对于治理青少年运动员在训练和竞赛中被体罚的潜规则显然具有效用)、政府及其司法机构等治理主体。主体身份属性的差异,带来治理手段、方法、机制以及目标上的极大不同,如治理权钱交易的手段和措施,体育组织与司法机构差别很大,不仅权限大小不同,而且,严厉程度具有天壤之别。三是国家社会、政治、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使得体育竞赛潜规则的治理呈现复杂多样性。制约潜规则治理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社会环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等。尽管国际体育竞赛采用统一的正式规则,但各国社会环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却有很大不同,导致人们对体育竞赛潜规则在认识和处罚等方面难有统一性。如东西方国家有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认识的差异,会影响他们对让球、假赛等潜规则的容忍度,进而使得治理措施、严厉程度各不相同,即国家之间呈现治理上的差异性。

治理的艰巨性主要源自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一是国际体育组织一般为典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自治性是最大的特点,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着组织的实际控制权,在组织运行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与下属“合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的情形[22]。他们的权力具有空间大、难制衡、无问责的特征,这为权钱交易潜规则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对于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自身意愿的强弱。如国际奥委会在盐湖城丑闻发生后,专门成立了道德委员会以监督委员们的行为。然而,这仍然是一种自我监督。从国际足联布拉特案、国际排联阿科斯塔案看,如果不是内部的权力斗争导致内部人互相揭露,外人很难发现其中的权钱交易。显然,仅靠自我监督难有成效。实践中,寻求外部人治理的难度很大,如1997年,阿维兰热发出了一个震惊世界的通牒:如果巴西政府要追究巴西足协的腐败问题,国际足联将开除巴西的会员资格[23]。那么,在国际体育组织权力结构难有大的改观的背景下,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体育竞赛潜规则治理艰巨性的根本所在。二是国际体育竞赛的显规则是体育主体经过长期竞赛实践,在彼此互动调适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它与体育竞赛的潜规则具有相同的形成机制,维护的都是“自生自发秩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天然契合。三是面对政治介入体育竞赛,国际体育组织无能为力。自然,因政治问题导致竞赛主体私下的交易行为,国际体育组织难有恰当的治理措施。尽管如国际奥委会反复重申体育独立于政治之外的主张,但在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现代世界中,矛盾与冲突必将始终伴随国际体育竞赛。当然,而由此产生的潜规则,治理的艰巨性不言而喻。四是经济与现代体育竞赛的结合日益紧密,也使得治理因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潜规则愈发艰巨。

4 对治理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建议

4.1 加大体育竞赛显规则的审查力度,及时修订规则缺陷

因人的有限理性和时空条件的制约,必然使显规则存在规则漏洞和滞后现象。当面对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如果显规则具有缺陷,人们就很容易通过利益博弈私下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即潜规则,并以此执行处理问题。如2012年伦敦奥运会女羽消极比赛事件,几经修订的竞赛规则原本希望能给水平较低的运动员更多的机会,从而扩大该项目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中却促成了消极比赛的发生。显规则缺陷越多,潜规则也会越来越多。所以,治理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必须要加大体育竞赛规则的审查力度,及时修订规则中存在的缺陷。具体而言:一是审查体育竞赛规则的覆盖面,使规则能覆盖所有的体育竞赛主体,能对所有体育竞赛主体的行为发挥行为约束和行为指引作用;二是审查体育竞赛规则有关行为与责任的对等性问题,即明确应该行为和禁止行为,并确定所有禁止性行为的责任;三是审查体育竞赛技术性规则的构成性和社会性规则的程序性问题,即技术性规则应能对构成体育竞赛的所有环节有行为规范价值,才能保障竞赛的顺利进行。社会性规则应能对体育竞赛中确定性行为和不可预知性行为的发生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使行为责任能落到实处;四是国际奥委会和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积极审查各自的体育竞赛规则,尽快建立共同的体育竞赛道德规范标准,即全球体育竞赛道德规范,使所有体育竞赛能在统一的体育道德规范指引下开展活动;五是整理和提炼辅助性体育竞赛潜规则,使合理的潜规则露出表面,成为显规则的一部分,要求体育竞赛主体共同遵守。显规则的完善和成熟是根治潜规则的根本途径[24]。当体育竞赛规则愈发符合体育实际,并形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体系,体育竞赛中潜规则实施的舞台和空间必然会日益狭小,直至退出游戏规则。

4.2 增加体育组织运行的透明度,引入媒体参与治理

尽管体育有着诸多的大众化特征,但不管是国际性体育组织还是某一国的体育组织都是相对封闭的,尤其是决策机构。以国际足联为例,法国《自由报》曾指出,国际足联像是实行“家长制”的大家庭,主席是这个家庭的家长,他指导24个执委决定赛事的举办和经费的使用,以及重大事项表决,而其他会员则没有任何发言权。无疑,这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且封闭的决策机制。权力高度集中易产生腐败,封闭导致信息不对称,会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人利用信息寻租设租提供机会。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就将自己的亲信安排在执委会或核心专业委员会等重要部门,以便在决策中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投票结果,还将利益丰厚的电视转播代理和市场开发权交给自己的侄子[8]。治理理论认为,“透明”制度是及时揭露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必要机制。通过增加体育组织的透明度,公开财务状况和薪金给付信息,及时公布体育组织的重要决策,如关键部门职位的遴选、重大协议的签订等,使权力在会员监督下阳光运行,给体育组织官员造成责任压力,方能促使他们恪尽职守,不以潜规则谋取私利。

普利策曾说过:“罪恶、卑鄙、腐败最怕的就是报纸,因为任何法律、伦理、规章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25]。这句话尽管对报纸的威力有些夸大,但可表明媒体确实能对社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白岩松也曾提出“媒治”的概念,即通过媒体的曝光、监督、批判,使社会的一些不良现象得到治理。对于治理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媒体能从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媒体的监督,增进体育组织透明度,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和信息畅通,有效治理权钱交易等潜规则。二是通过揭露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引发社会舆论,促使体育组织采取措施处罚和治理潜规则。事实上,一些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能否有效治理,完全取决于相关体育组织的决心。而媒体的揭露,能形成舆论压力,降低人们对潜规则的容忍度,更使体育组织意识到潜规则的危害性和严重程度,进而促使他们痛下决心去处罚和治理。三是通过对具体潜规则的分析报道,使人们,特别是体育组织清晰地认识现行体育竞赛规则存在的缺陷,以及可能引起的重大不良后果,促使其重视显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工作,提升规则的实践价值;四是通过报道潜规则者的处罚案例,既重申和强化显规则,也能向体育竞赛主体传播和灌输主流价值和规则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遵守显规则的信心和决心,反对和排斥潜规则,抑制以潜规则行事的冲动,自觉遵守体育竞赛显规则。

4.3 加快国际体育组织的民主进程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6]。”显规则中的大量自由裁量权和程序规划中的可弹性操作为公共权力场潜规则的运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7]。从已揭露的国际体育组织腐败案看,高度集中的权力决策机制成为引起权钱交易等潜规则发生的重要原因。民主对应于权力的集中。因此,加快国际体育组织的民主进程为不二选择。具体而言:一是打破执委会等核心权力机构中的利益小团体,将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归之于全体委员会,使潜规则成本加大;二是限制主席的任职年限,打破终身制和特权制,并推行问责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主席、执委、委员等体育组织官员的责任意识;三是成立相应的问责权力机构,类似于国际奥委会的道德委员会,以权力制约权力;四是改革国际体育组织的委员资格和遴选制度,破解国际体育组织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帮派”等关系圈子,使每一个会员国都有委员,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能参与到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力运行。当然,这些措施是应然选择。而由应然到实然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对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具有高度自治性特征的国际体育组织,自发的推进其民主进程俨然于自断手足,难度极大。因而,需要借助联合国、欧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影响力,推动国际体育组织的民主化进程在所必然。此外,寻求国际体育组织赞助企业和市场开发伙伴的帮助,以此作为资助或合作的前提,促进其民主进程也为有效途径。民主是反腐的良药。加快国际体育组织的民主进程必将有利于对体育竞赛潜规则的治理。同时,国际体育组织的民主进程能影响国家体育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可为国家治理国内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起到示范、警示和借鉴作用。

4.4 积极引入法律的治理

确如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所言:“我们不向外人求助,如果家族中出现了问题,我们就自行解决[28]。”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尽量排除司法的干预,其基本依据是:体育是一项私人娱乐活动,因此不能通过惩罚性法律进行起诉,否则就违背了体育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义务。然而,现在有清晰的迹象表明,即便是在给予体育充分自治权的英格兰,法院开始将体育组织的决定视为应当接受公法而不是私法领域的特定规则的规制,并坚持认为,体育领域的决策者们必须遵守一定的底线,否则将受到司法的干预[29]。这说明,法律介入体育活动的治理不存在障碍。事实上,依靠法律治理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从德国足球裁判罗伯特·贺沙造假案、美国NBA裁判蒂姆·多纳西参与比赛赌博案,直至中国足球的系统性腐败案,法律治理体育竞赛中潜规则的作用日益凸显。而且,国际体育组织对于寻求司法的帮助,打击阻碍体育竞赛的行为也开始松动。2011年5月10日,国际足联宣布,已经与国际刑警组织达成协议,双方将密切合作打击国际足球比赛中出现的假球[30]。庞德说:“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31]。”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控制表现在,通过创造超个人的行为模式、定义社会角色、确定有限财富的分配、赋予团体和组织必要的规范框架、形成法律定义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共同组成一个从逻辑和价值上尽可能不相矛盾的体系,来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和期待[32]。具体来讲,法律可通过促进体育竞赛显规则的修订和司法途径治理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第一,以立法的形式、程序和精神,修订体育竞赛的技术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体育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体育追求公平正义,法治倡导公平正义,二者的理念和精神确实是天然契合。如果体育竞赛规则饱含法律元素,能够体现各方利益,且程序公正、结构严谨、体系完整,必然为各类体育竞赛主体信任规则、遵守规则打下基础,进而减少实施潜规则。第二,对于危害极大,严重影响体育竞赛公信力的潜规则,国际体育组织不能仅以内部处罚了事,而是应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盟的反腐败刑事公约》、《反腐败民事公约》等国际法,积极向国际刑警组织和相关国家司法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即通过司法的介入,强化体育竞赛显规则的权威性,使体育竞赛主体不敢无视显规则;通过刑事制裁、惩戒和处罚,使潜规则者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通过民事裁决,让潜规则者谋利行为得不偿失。而且,积极寻求司法的介入,也能表明国际体育组织对潜规则治理的信心和决心,再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将案例通报所属会员国协会或组织,实现教育和引导相关项目体育竞赛主体的作用,使他们发自内心的不愿潜规则行事。当然,它的示范效应,会在更大范围促成体育组织与司法机构协同治理潜规则之势,直至将严重危害体育竞赛的潜规则剔除出去。

5 结语

历史表明,体育竞赛中的潜规则由来已久,可谓有体育竞赛就有潜规则。而且,体育竞赛的显规则与潜规则一样都是内生规则,随着社会和体育竞赛的发展,一些潜规则也会浮到表面,成为显规则。所以,完全排除潜规则不必要,也不现实。可行性做法应是赋予体育竞赛显规则以时空特性,及时将合理的潜规则转化为显规则,并在完善显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法律的治理,制裁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潜规则,方能建构理想稳定的体育竞赛秩序,促进体育的发展。

[1]王耀海,盛丰.潜规则及其法治矫正探析[J].学术界,2010(5):147-153.

[2]贾文彤.体育的规则之治——一个法律社会学视角[J].体育学刊,2007(1):20-22.

[3]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201-202.

[4]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239.

[5]张清,陈夏梦.论潜规则的法律治理[J].东方法学,2012(5):62-70.

[6]新浪体育.李元伟:闵鹿蕾说了实话大家心照不宣都被潜规则[EB/OL].http://sports.sina.com.cn/cba/2013-01-21.

[7]国际在线.主场优势有利有弊奥运会主场作战是把“双刃剑”[EB/OL].http://sports.eastday.com/gd/2012-08-10.

[8][英]安德鲁·詹宁斯著,徐天辰译.FIFA:国际足联的贿赂、选票操纵与球票丑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32-60.

[9]郝勤.完美使命:萨马兰奇与奥运改革[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2:180.

[10]张楠.揭秘中国体育体罚潜规则 小将:好几次想杀了教练[N].上海青年报,2011-04-18.

[11]东方网.孙英杰披露“决裂”内幕 打队员几乎是家常便饭[EB/OL].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79841/2006-10-15.

[12]网易体育.日本奥委会发表调查报告 称大量选手遭性侵体罚[EB/OL].http://sports.163.com/13/2013-04-26.

[13]杨光富.英美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视[J].当代教育科学,2003(9):31-32.

[14]三胖子.NBA也有潜规则[J].当代体育,2007(4):50.

[15]彭澎.论法治视野中的潜规则消除[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136-140.

[16]Radim Bures.[EB/OL]http://www.12iacc.org/archivos/WS-5.4-LONG-REPORT.PDF.

[17]任建明.中国足球领域腐败与反腐败的标本意义[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10.

[18]青岛新闻网.韩国体育称“体罚”激发潜能 这是“独特方式”[EB/OL].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2-10-09.

[19]海力网.95%运动员赞成体罚现象 超五成赞同打出金牌论[EB/OL].http://sports.sohu.com/20110418/n280310063.shtml/2011-04-18.

[20]ALAN M NEVILL,ROGER L HOLDER.Home Advantage in sport[J].Sports Med,1999,28(4):221-236.

[21]梁学增.全运会亟待“清洁”[N].黑龙江日报,2005.9.9.

[22]李炳秀,陈晓春.内部人控制与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探讨[J].云梦学刊,2005,26(2):53.

[23]国际足联堪称法律绝缘体,FIFA果真是“非法”[N].钱江晚报,2011-05-12.

[24]樊慧玲.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潜规则[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60-62.

[25]王勇.大众传媒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58.

[26][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2.

[27]赵宏伟,郗永勤.公共权力场潜规则的特征、成因及对策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72.

[28][EB/OL]http://www.transparency.org/publications/newsletter/2006/june-2006/interview.

[29][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著,郭树理译.体育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

[30]FIFA’S historic contribution to INTERPOL in fight against match-fixing[EB/OL]http://www.fifa.com/2011-05-10.

[31][美]罗斯科·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

[3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06.

猜你喜欢
权钱交易体育竞赛潜规则
当代女生交友潜规则
高考数学中体育竞赛类概率问题解析
高中体育竞赛现状及对策研究
论学校体育竞赛组建与校园文化建设的互动
智库,美国特色的“权钱交易”文化
封闭式权钱交易
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犯罪化考量
我国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开展管理现状研究
潜规则
办公室潜规则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