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瑛子
2014年索契冬奥会仲裁案件述评
熊瑛子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表现为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织的决议,除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外,不予轻易改变,导致裁决结果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仲裁庭明确自身与体育组织间的职能分工,审慎对待比赛结果,尊重裁判权威,且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最多只是提出修改建议。仲裁员严格依照文义对规则进行解释,并适当考虑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运动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还需结合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的最优解决途径。体育组织应当创制明晰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庭的构建。各国家奥委会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还应树立充分保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参赛资格;体育自治;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简称AHD)依据《奥林匹克宪章》(2013年版)第61.2条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特别仲裁规则》(简称《奥运会仲裁规则》)而设立。《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特别仲裁庭有权处理《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所指的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前10天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从仲裁庭组成人员来看,索契冬奥会AHD由来自美国、瑞士、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和中国的9名仲裁员组成,他们有的是体育法的执业律师,有的是从事体育法教学和研究的教授,还有的是退休法官[1]。其中,中国籍仲裁员吴炜(David Wu)系上海邦信阳(Bossamp;Young)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2]。从法律适用来看,索契冬奥会AHD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体育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范进行裁判。但从裁决实践来看,AHD主要适用的是《奥林匹克宪章》、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内体育协会的规则(即可适用的体育规则)。
2014年冬奥会特别仲裁庭于2014年1月29日至2月23日行使职权,共受理仲裁争议5起,其中,涉及参赛资格的案件3起,比赛结果的案件2起,没有出现兴奋剂案件。仲裁庭依据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判的案件4起,依据程序性问题进行裁决的案件1起。从裁决结果来看,除玛利亚·贝伦(Maria Belen)案裁定无管辖权外,仲裁庭对其他4起案件均进行了实体性审查,且都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丹妮拉·鲍尔(Daniela Bauer)是奥地利女子U型池自由式滑雪项目(ski halfpipe)的运动员。2014年1月20日,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i Federation,简称FIS)公布了“参赛配额”和分批次获得配额的国家名单。女子U型池自由式滑雪项目的名额首先分配给加拿大、日本和挪威,但3个国家奥委会均表示拒绝。于是,参赛名额又被顺位给予奥地利、德国和日本,其中只有德国接受了1个名额。最终,剩余名额分配给了俄罗斯和韩国。
申请人认为,自己已达到FIS公布的冬奥会参赛标准,奥地利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Austr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AOC)未提名其参加奥运会,拒绝参赛配额的做法违反了“平等对待”原则,并构成“歧视”。于是,她以奥地利滑冰联合会(Austrian Ski Federation,简称ASF)和AOC为被申请人,向AHD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指出,申请人的技术水平未达到参加高水平赛事的标准,提名其参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奥地利国家队的整体表现,并且拒绝参赛名额分配属于AOC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构成对运动员的歧视。
AHD审理后认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4.4条之规定:各国家奥委会需依据该项目的国内体育协会之推荐确定参赛名单,考察并确保参赛人员未受到基于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原因的歧视。结合本案,(1)由于体育协会的提名是国家奥委会选拔参赛选手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未得到ASF提名,AOC可以拒绝其参赛,并不构成歧视;(2)ASF选拔参赛运动员的标准是该运动员以往的成绩和表现,申请人无证据表明ASF基于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做出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加之ASF的提名属于体育内部事项自由裁量的范畴,亦不构成歧视;(3)仲裁庭认为,AOC和ASF严格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FIS规则的做法不构成对申请人的歧视,遂做出驳回仲裁请求的决定[3]。
首先,本案的关键是国家奥委会和国内项目管理机构选拔参赛选手时对“歧视”的认定。仲裁庭在审理中明确,是否构成歧视的判断依据是《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及的理由,即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原因。该案AOC依据ASF的提名选拔运动员,而ASF提名的唯一依据是运动员以往的表现,这样的做法是恰如其分的,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歧视。因此,仲裁庭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
其次,本案还涉及国家奥委会和国内体育协会在选拔参赛选手时的分工和协作。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各国家奥委会需依据该项目的国内体育协会之推荐确定参赛名单,这是划分国家奥委会和国内体育协会职能的制度依据,即国内体育协会有提名权,国家奥委会有审查决定权。该条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国内体育协会的提名权属于体育内部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国家奥委会只能对是否构成歧视等有限事项加以审查,确定最终的参赛名单,这样的做法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同时,对维护体育组织的自治权有重大意义。
克兰德·盖提(Clyde Getty)是一名来自阿根廷,现年53岁的自由式滑冰运动员。2014年1月24日,阿根廷滑冰运动联合会(Federation of Argentina for Ski,简称FASA)收到FIS的邮件称:男子空中技巧项目有一个替补名额可以分配给阿根廷。FASA将这一喜讯告知了运动员克兰德,然而FIS同天随后的邮件又取消了该替补名额的分配。克兰德对FIS的取消决定不满,以FIS为被申请人,阿根廷国家奥委会(Argentina Olympic Committee,简称COA)和IOC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AHD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重新取得男子空中特技项目的参赛资格。
申请人的主张有3点:(1)FIS取消参赛资格的做法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自己已经在为参加本届冬奥会做准备;(2)FIS参赛选拔标准中要求的最低分数不应约束获得替补名额的运动员;(3)介于申请人年纪偏大,坚持参加比赛体现了拼搏、勇敢的奥林匹克精神,其他运动员会因此受到鼓舞。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1)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主张,由于FIS的邮件是发给FASA官员的,FIS对运动员并没有直接的许诺,不能认为FIS取消替补名额的通知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2)针对第2项主张,仲裁庭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FIS参赛选拔标准”进行分析,认为该标准清晰无歧义,所有参加比赛运动员的成绩均需达到最低要求,而申请人尚未达到,不能被授予参赛资格;(3)针对第3项主张,仲裁庭虽表达了对申请人的敬佩,但这些因素能否成为获得参赛资格的条件应由FASA来决定,不属于仲裁庭的分内工作。最终,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4]。
首先,本案的关键是获得替补名额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问题。替补名额本为参赛选拔中的二次分配,即严格依照选拔标准已经选出一批运动员后剩余名额的分配。替补名额也需要满足各体育项目内部章程之规定。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FIS参赛选拔标准中明确了替补运动员需达到各个项目的最低分数累计,而申请人并未达到,这是造成其未获得参赛资格的根本原因。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体育精神的考虑,由于章程中无明文规定,仲裁庭不便做出定夺,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其次,本案还涉及体育仲裁中的“禁止反言”原则,该原则源于英美法系“合同对价”的契约理论。在体育仲裁领域,“禁止反言”原则是指运动员对体育组织等权威性机构做出的决议存在信赖利益,不得随意推翻。拥有美国与菲律宾双重国籍的游泳运动员喜玛斯(Simms)在2008年前一直代表美国出赛,她想在北京奥运会上为菲律宾出赛,国际泳联否决了她的参赛资格,但是该机构曾在2008年初的世界锦标赛上,同意过喜玛斯同样的请求。她将争议提交AHD进行仲裁,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仲裁庭确认了她再次代表菲律宾参加北京奥运会的请求[5]。“禁止反言‘是防止体育组织出尔反尔,维护运动员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它在适用中也需受到一些限制。(1)意思表示的对象,如克兰德·盖提案中,FIS发送邮件的对象为FASA,不构成对运动员本人承诺的违反;(2)意思表示的方式,”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体育组织官方或书面发表声明的情形,其官员个人的口头承诺不受该原则拘束。
玛利亚·贝伦·伯克纳(Maria Belen Birkner)和妹妹朱丽叶塔(Julietta)、萨洛米(Salome)均为阿根廷女子滑冰运动员。玛利亚由于未获得冬奥会的参赛资格,以COA和FASA为被申请人,并列FIS、IOC,妹妹朱丽叶塔和萨洛米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AHD提出仲裁申请。组成该案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有中国籍仲裁员吴炜。
申请人认为,自己被剥夺参赛权利是因为受到了COA和FASA的歧视。(1)申请人的技艺水准和获得参赛资格的妹妹们相当,但仅因未参加阿根廷国家联赛而被排除,这一选拔标准是不合理的;(2)申请人来自阿根廷著名的滑冰运动员家族,COA为了防止其家族的垄断地位,特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则阻碍她们姐妹参赛;(3)隶属于FASA的技术委员会设计的“选拔标准”未事先告知申请人。
仲裁庭在该案中首先面临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本规则旨在维护运动员的基本利益,促进体育运动发展,为《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所指的争议提供仲裁的解决方式,但争议必须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前10天。若争议涉及对国际奥委会、各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的决议不服,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前需用尽可能的内部救济手段,若用尽内部救济将会影响申请人向AHD上诉的除外。结合本案,关于申请人是否用尽内部救济的问题,仲裁庭认为,由于COA和FASA的内部上诉机制仅受理处罚类(sanction)案件,参赛资格争议不属此类,不能提起申诉请求,故认可申请人跳过内部救济,直接向AHD提出仲裁申请的做法。关于争议是否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问题,仲裁庭援引国际法院对“争议”的界定(参见国际常设法院1924年8月30日希腊诉英国案件裁决书):争议是指对法律或事实产生分歧,2个人间存在观点或利益冲突的情形[6]。根据这一定义,申请人第一次得知未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根据申请人的证词为2014年1月22日)即争议的产生,而不是以提交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因此,仲裁庭裁定该争议产生于奥运会开幕前10天之外,CAS的AHD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但介于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强烈愿望,仲裁庭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1)由于申请人家族中已有其他成员被应允参赛,且申请人的哥哥被选为阿根廷代表队的旗手,即不存在歧视申请人家族的事实;(2)阿根廷国家联赛只是选拔标准的一个方面,最终入选的运动员有部分未参加此联赛,即不存在特意设置申请人未参加的联赛排除申请人的歧视;(3)隶属于FASA的技术委员会4年前已成立,其选拔标准是面向所有运动员公开发布的,不存在其他运动员事先得到通知的情形。最终,仲裁庭裁决对本案无管辖权,即使有管辖权,也将会做出驳回请求的裁决[7]。
首先,本案的关键是特别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时限问题。由于特别仲裁庭是CAS设立的解决奥运会期间争议的专属机构,《奥运会仲裁规则》对提交AHD仲裁的案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这是减少AHD工作量的必要考虑。奥运会进行期间的争议必然应当裁决,另外,考虑到有些争议涉及参赛选拔资格,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争议也可纳入AHD裁决的范畴,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合理可行的。
其次,该案仲裁庭的做法为“如何判定争议产生的时间”提供了借鉴。由于运动员提交仲裁的时间是可以主观控制的,因此,判断争议应以运动员得到无参赛资格通知的时刻为准,尽管他没有立即提交仲裁,争议也已经客观上产生了。至于运动员得到通知是在奥运会开幕前10天之外,这类争议不属于AHD受理案件的范畴,运动员可向CAS在瑞士的总部提交仲裁申请。
2014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男子障碍追逐滑雪决赛结束,金、银、铜牌均被法国选手获得。晚9点,斯洛文尼亚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Slovenia,简称SOC)向FIS抗议称,法国队员的队服违反国际滑冰联合会自由式滑冰规则(The FIS Freestyle Rules,简称ICR)的规定,应取消比赛成绩。随后,加拿大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Canadian,简称COC)也向FIS提出了同样的抗议。由于抗议违反了ICR的时间限制条款,FIS做出驳回的决定。随后,COC与SOC分别以FIS和IOC为被申请人向AHD提出仲裁申请,并列法国国家奥委会(Olympic Committee of France,简称CNOSF)和索契冬奥会组委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申请人要求组委会推迟举行颁奖仪式。仲裁庭主席认为两案具有关联性,故合并审理。
在仲裁听证中,申请人认为:(1)法国队员身着的队服材质坚硬,且裤子上有一道明显折痕,形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ICR第4511.4条之规定;(2)由于赛后申请人需调取监控录像,寻找法国队违反规章的证据,15 min的“抗议时间限制”不合实际,本案应作条文例外处理;(3)FIS的技术监察员在比赛进行中已发现法国队服的异常,但他只是私下里警告法国队教练下不为例,这是FIS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ICR第3050.1条,抗议的提出需要满足2个基本条件:(1)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比赛结束15 min内提出;(2)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简明的抗诉理由和50瑞士法郎。本案中,申请人在比赛结束后6 h才提出抗议申请,且抗议只需要简明的理由,并不需要确凿证据,因此,申请人超过时限的抗议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加之仲裁庭认为,判断规则中“抗诉15 min限制”规则是否合理属于体育组织的内部事项,仲裁庭不予干预。最终,仲裁庭尊重了FIS的主张,裁定驳回仲裁申请[8]。
首先,本案的关键是仲裁庭面对比赛结果争议的审慎态度。由于比赛结果的判断涉及具体竞赛规则的运用,属于赛场裁判的职权范围,仲裁庭不应予以干预,只对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判受贿、武断或偏私等情形进行审理。加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可有限制地受理对比赛结果不满的争议,如本案中提到的对比赛结果不满应在比赛结束后15 min内提出书面申请,这一限制旨在维护比赛结果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申请人未在此时限内提出申诉请求,实际上已放弃了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的实体权利,仲裁庭将无从救济。
其次,本案还涉及仲裁庭对程序瑕疵和实体公正的选择和权衡。古有法彦,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程序正义即为看得见的正义,体育仲裁中亦是如此。违反程序规定的申诉理应被驳回,即便申请人提出了涉及实体问题的确凿证据。如本案中,ICR抗议的时间限制阻止了仲裁庭继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AHD的做法,也许会牺牲个案的公正,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国际体育仲裁中裁决的规范化。
从本届冬奥会案件的裁决结果来看,仲裁庭无一例外予以驳回,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仲裁充分尊重体育组织自治的原则。
(1)从案件性质来看,特别仲裁庭处理的大部分是对体育组织决议不服的上诉类案件。体育组织与运动员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运动员基于合同或参赛报名表受体育组织章程和规则的约束,其中包括服从纪律处罚规则、比赛技术性规范和兴奋剂禁用条例等。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被运动员申诉的体育组织决议主要涉及参赛资格决议、比赛结果决议和兴奋剂处罚决议3类。仲裁庭在处理上述类型的案件中,依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第57条的授权,享有对决议事实和规则的全面审查权,以及对体育组织不恰当决议的撤销权。然后,从AHD做出的裁决结果分析,驳回申请人请求占绝大多数,这一方面取决于特别仲裁庭对待体育组织决议的严谨审慎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对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尊重。
(2)从审理过程来看,特别仲裁庭处理因决议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中,大多需要对体育组织规则进行解释,解释规则是做出恰当裁决的前提。AHD在仲裁实践中,坚持只审查规则的合法性,不审查规则合理性的原则,不过分干预体育组织的规则制定权。如上文2.3案例中,申请人提出FASA所适用的“选拔标准”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只考虑阿根廷滑冰联赛中的名次,不考虑其他国际赛事中的表现。仲裁庭在处理本案时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只对选拔标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是否构成对申请人的“歧视”加以评判。仲裁庭对规则的有限审查也导致了驳回类案件比例高的结果,从根本上体现了特别仲裁庭对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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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改判理由来看,主要存在以下2条: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如过罚相当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保护运动员基本权益原则时,特别仲裁庭可改变该项决议;违反程序正义,体育组织在做出决议时,应保障运动员基本的程序性权益,否则仲裁庭将予以改判。奥运会特别仲裁中,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织的决议,除以上2种理由,不轻易改变体育组织的决议,致使奥运会特别仲裁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仲裁对体育自治的尊重。
(1)审慎对待比赛结果。比赛结果是裁判在比赛现场做出的决议,是裁判权威的集中体现。申请人若不能提供裁判受贿、偏私或比赛结果有违公正等证据,仲裁庭对该类争议裁定“驳回”的可能性较大。如2006年都灵冬奥会,加拿大短道速滑选手认为,保加利亚选手仅左脚穿越终点线不符合FIS规则中“双腿紧贴冰面越过终点线”的要求而提起上诉。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录像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对比赛结果的判断属于赛场裁判和体育组织内部争议解决庭的工作,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AHD审慎对待比赛结果,表现了其不过分干预体育自治的态度,也体现了AHD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职能的清晰划分。
(2)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享有在《奥林匹克宪章》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指引下,制定所在项目章程和规则的权力。AHD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只能依照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已有规则进行裁判,如上文2.2案例中,申请人提出坚持参赛是拼搏、勇敢的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仲裁庭应纳入考虑,给予其参赛资格。仲裁员在裁决书中写道:“申请人提到的体育精神特质我们深表佩服,但是否作为参赛标准考量是FIS职能范围之内的工作,仲裁庭仅依靠FIS现在已有的规则进行裁判。”参赛选拔标准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宪章的框架下创制的,AHD旨在正确适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而不能对规则进行擅自修改,最多只能提出修改的建议。AHD在仲裁实践中坚持的做法,是充分尊重体育组织自治权的体现。
(1)严格遵照文义。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黄金原则[9],在体育仲裁领域亦是如此。仲裁庭只能严格依照规则的字面含义,做出合理的解释。如上文“比赛结果争议”案例中,ICR规则对“抗议”有2个明确的条件,即时间限制和简明理由。申请人明知自己的抗议违反了第一项条件,但仍希望仲裁庭考虑案件的实质正义而放弃程序上的瑕疵,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将本案作为ICR规则的例外处理。然而,仲裁庭严格遵照规则文义认为,抗议超过时限导致申请人败诉,做出了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定。这是仲裁充分尊重体育组织规则的体现。
(2)目的解释考虑制定者意图。目的解释是指,在文义模糊或出现歧义的情形中,仲裁庭通过探寻规则制定者的意图或规则本身的目的来进行解释的原则。在CAS和AHD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面临的大部分是针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的解释争议。仲裁庭在处理这类案件,尤其是对参赛选拔标准进行解释时,应补充适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并将制定者的意图纳入考虑,做出与规则制定者初衷更贴切的裁决,这是尊重体育组织作为规则制定者自治权的体现。
对运动员而言,熟悉国内体育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各项规则,包括《奥林匹克宪章》、《奥运会仲裁规则》、《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显得日趋重要。本届奥运会中,加拿大和斯洛文尼亚运动员错过抗议时限,导致申诉被驳回的案例可谓是一个教训。运动员不熟悉该运动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和程序,将直接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此外,运动员还需结合具体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解决的最优途径。中国运动员尤其应当充分了解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途径,以求在国际性大赛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应当创制清晰明确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尤其是参赛选拔规则、纪律处罚规则和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奥运会AHD仲裁的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的解释,如上文2.2与2.3案例中,申请人均提出了解释国际滑冰联合会参赛选拔标准的请求。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大部分不是由法律界人士起草,或者起草后未通过律师的审核[10],规则本身出现歧义或漏洞较多。这一情形若不能得到改善,一方面将增加仲裁案件的数量,尤其在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另一方面,AHD将通过做出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裁决挑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本身的权威。
(2)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内体育协会应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上文2.3案例中,仲裁庭提到由于COA和FASA内部无受理参赛争议的上诉机制,认可申请人跳过内部救济直接向AHD申诉的行为。类似案例还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瑞典摔跤运动员对比赛结果不满,但当时的摔跤联合会内部并无针对比赛结果不满的上诉机构,导致其在颁奖典礼上演出了摔奖牌的一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机构的缺失,尤其是未设置专门的争议解决庭,一方面将导致运动员投诉无门,损害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将增加提交仲裁的案件数量,若仲裁庭做出支持运动员主张的裁决,将从根本上损害体育组织的权威。
(1)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由于该项工作复杂且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博弈,各国家奥委会与运动员就参赛选拔决议产生的纠纷较多。如上文2.1和2.3,均为运动员诉本国奥委会,要求获得参赛资格的案件。国家奥委会应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章程等体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参赛选拔标准,将运动员选拔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从根本上减少运动员针对本国奥委会选拔结果的争议。
(2)国家奥委会应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即可受理体育仲裁争议,其中包括运动员对国家奥委会确定的参赛名单不满而提起的仲裁。历届奥运会上,CAS的AHD很少处理美国运动员不服国家奥委会或国内体育协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因为此类纠纷通过AAA的仲裁程序在美国国内就已经解决了。中国尚未发生运动员对奥运会参赛选拔决议不满而上诉至AHD的案件,但目前中国缺乏有效的内部体育仲裁机制,运动员对国内体育组织或国家奥委会的决议不满,只能向CAS或者AHD提出上诉,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也无益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因此,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运动员在国内投诉无门的局面,是促进体育事业长足发展的重要途径。
(3)国家奥委会应树立充分保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国家奥委会应坚持维护本国运动员的参赛权利,抵制任何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夕,中国女子举重选手、2011年世界举重锦标赛冠军田源传出“雄性激素过高”,可能无缘伦敦奥运会的消息。中国国家奥委会考虑到提名其参赛可能将面临国际举重联合会或国际奥委会发起的性别检测,对整个中国奥运代表团的形象不利,加之,田源由于伤病等个人原因,最终没有参加伦敦奥运会,给国人心中留下了一些遗憾[11]。然而在此之前,南非运动员塞门亚(Semenya)获得了2009年柏林世界田径锦标赛女子800 m冠军后,其他运动员对她的性别提出了质疑,国际田联随即对塞门亚展开性别检测。检测一直持续到2010年,结果依然悬而未决。在此期间,南非政府将国际田联诉诸联合国,理由是国际田联对其公民实施性别检测的行为涉及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2012年,南非国家奥委会坚持提名塞门亚参加伦敦奥运会,最终,塞门亚获得了奥运会的参赛资格[12]。从以上2个案例中可以得出,国家奥委会对于维护本国运动员的参赛权利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南非奥委会坚持提名塞门亚的做法体现了其兼容并包,保护人权的态度。塞门亚代表南非参赛,不仅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南非的国际形象,这种做法值得中国国家奥委会借鉴。综上所述,国家奥委会应充分重视大型赛事的参赛选拔工作,完善自身机构建设,坚持充分保障运动员参赛权利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1]CAS.Ready for the Sochi Olympic Winter Games[EB/OL].[2014-03-05].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7273/5048/0/CAS20Ad20hoc 20Division20Media20Release20-20General20-20201420_English_.pdf.
[2]本市律师出任2014年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仲裁员[EB/OL].[2014-03-05].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4411/u21ai768532.html.
[3]CAS.arbitration N CAS OG 14/01[EB/OL].[2014-03-05].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7310/5048/0/Award2014-0120(FINAL).pdf.
[4]CAS.arbitration N CAS OG 14/02[EB/OL].[2014-03-05].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7330/5048/0/CAS20Award2014-0220(FINAL)20internet.pdf.
[5]CAS.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2[EB/OL].[2014-03-05].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OG%2008-002.pdf.
[6]The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Greece v.Britain[EB/OL].[2014-03-05].http://www.worldcourts.com/pcij/eng/decisions/1924.08.30_mavrommatis.htm.
[7]CAS.arbitration N CAS OG 14/03[EB/OL].[2014-03-05].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7354/5048/0/DOC.pdf.
[8]CAS.arbitration N CAS OG 14/04-05[EB/OL].[2014-03-05].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7378/5048/0/Award.pdf.
[9]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J].法律科学,2004,(5):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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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女举运动员田源落选之谜曝光,或因她是双性人[EB/OL].[2014-03-05].http://sports.21cn.com/2012/china/weightlifting/2012/07/11/12340396.shtml.
[12]肖永平,乔一涓.从塞门亚事件看体育领域性别法律问题的新发展[J].法学评论,2013,(6):134-140.
Review on the Arbitration Awards in 2014 Sochi Olympic Games
XIONG Yingzi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set up an Ad Hoc Division(AHD)in the Sochi Olympic Games in according with Olympic Charter,whom all disputes in connect with the Olympic Game should be exclusively submitted to.This article adopted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It made the conclusion that AHD respects the sport autonomy in its own arbitration practice,as AHD respects the field of play decisions,unless the decision vio⁃len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sports law or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AHD would not to modify them.AHD makes difference between itself and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t would not to modify the rules of the game,instead of giving some advices.Arbitrators interpret the sport rules by the rigid meaning of the words,and the intent of the rule-makers.In the following practice of arbitration,the athletes should learn more of the process to appeal,in this way to find the best method to solve the disputes;the sport institutions should make a clear regulation and establish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s;th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sports competitions,and adhere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athletes to participate in competitions,and put an end to all on the basis of race,religion,gender discrimination.
Sochi Olympic Games;Ad Hoc Division;qualification;sport autonomy;arbitration
G 80-05
A
1005-0000(2014)02-165-06
2014-03-07;
2014-03-21;录用日期:2014-03-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CFX076)
熊瑛子(1987-),女,湖南湘潭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体育法学。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