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跃林,李 卫
(济南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全纳教育理念下我国普通学校特殊群体体育教育保障措施研究
潘跃林,李 卫
(济南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开展全纳教育理念下普通学校特殊群体体育教育权益保障措施的研究,对于积极倡导教育公平,建设和谐教育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文献资料调研、比较研究、调查、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特殊群体的体育教育政策、课程、师资、支持服务等方面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我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政策要有时代性、权威性与具体性;体育教育教学要有传承性与发展性;体育教育人文环境要有支持性与志愿性,以此形成较完善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特殊群体体育教育保障体系,把维护特殊群体体育教育的权益落到实处。
全纳教育;特殊群体;体育教育;保障措施
全纳教育源于人们对教育民主化的不懈追求,它直接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民权运动。1994在年西班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了首次“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会议发表了著名的《萨拉曼卡宣言》。其主要观点有:所有的儿童都有学习和成功的能力,学校应为他们的成功提供足够的条件,将特殊儿童抽出教育、对他们使用标签的做法是低效率的、不公平的[1]。全纳教育已经超越某一教育范畴和个别国家与地区,成为全球大教育观中的一种重要思潮。我国“随班就读”教育形式属国际全纳教育的范畴,但是在经济不太发达的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背后并没有什么哲学理念和深层次的儿童权利的考虑,因此,只能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全纳教育,也是无奈的选择[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问题得到党和政府高度关注,这对于我们积极倡导教育公平,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特殊群体的体育教育体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都将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国外发展状况 全纳教育理念日益被世界各国所理解与接受,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纷纷落实到行动,进入了实验研究阶段。在美国、加拿大,教育观念非常明确:即有残疾的人, 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一样可以服务社会,应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其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特殊体育教育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有特殊需要学生的教育一样要注意挖掘和发现,并对这些孩子的潜能加以培养。著名特殊教育专家克罗蒂・雪瑞尔指出:体育应普遍顾及法令规定的特殊教育对象,及任何一位在追求成就目标与自我实现过程中心理动作有问题的人,在范围上要涵盖个人整个生命历程[3]。在韩国、日本, 对特殊群体体育课堂设计与项目设计非常人性化, 且有较完整的援助体系。日本筑波大学为身心障碍学生开设了针对性强并有可供选择的各类体育项目,采用人性化的体育教学模式。韩国大丘大学成立“障碍支援中心”。从中不难看出,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特殊体育教育具备非常重视人权且有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育教育从学龄前就开始有系统教育规划和较为先进的课程体系,形成本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的一体化;重视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及社会的支持等特点。
1.2 国内发展状况 我国全纳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教育部门根据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律和我国实际提出:应持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进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新格局。我国教育界称之为“随班就读”。在随后的1994年和1996年公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 《残疾人保障法》为这样的教育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虽然国家为保证教育的公正与公平,颁布相应法律法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最突出的是现行特殊教育法规,一般仅限于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针对普通学校特殊群体学生教育法规的条款既有限又明显滞后于教育实践,总体上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够,再加之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使中、小学特殊体育教育多处于游离于学校场域的状态,随班就读只限于其它理论课程。有学者对我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福建省各地、市374所普通中学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中学已经可以接受身体练习障碍学生就读,但只有8.8%的学校表示有集中起来单独开设体育课[4]。作为一门课程,一种教育只限大学,造成了我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体系的断裂,同时教育的不连续性也使得高校特殊体育教育因没有一个基础而总在低水平、低起点上徘徊且人文环境也不利于特殊群体学生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由此可见,我国特殊群体学生的体育教育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根本保障;在教学上各阶段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在融入社会的人文环境上缺乏有力支持。因此,加强我国普通学校特殊群体体育教教育研究既必要又迫切。
2.1 政策与法规保障措施
2.1.1 政策与法规的权威性 法治社会下法律本身的权威与稳定性使其成为教育公平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人人生而平等”是美国宪法遵循的原则,也是美国人心中坚持的信念[5]。在美国,残障者教育首先体现在立法层次高。如《残障者教育法案》就属于联邦立法。其次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被认为是政府治理的最权威手段,民众内心对法律有着非常强烈的敬畏感,在个体或团体利益遭受教育不公平时,往往诉诸法院,期望得到公正处理。我国至今残障者教育法源较为单一,而唯一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国务院在1994年出台对残障者教育进行规定的的教育行政法规,但该条例立法层次太低、针对性不强且用词上也较空泛。从纵向体系来看,目前我国急需出台的是特殊群体教育的专门性法律,如《特殊教育法》,以提高其效力并以此为中心,地方相应出台《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规,形成残障者教育法律体系。
2.1.2 政策与法规的时代性 政策需要连续更需要发展。美国、英国等国家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领域的政策时,首当其冲的便是数目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关于教育公平领域,美国从1954-1978年间制定相关法律就有15次,其中以“康复法”、“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为代表。1979-2001年间制定相关法律达17次,其中以“残障法”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6]等极具代表性。然而,我国从1988年提出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后来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距今也已20多年,虽然有些进步与发展,但在教育理念、目的、背景与国际社会的全纳教育回归主流有明显的不同与差距。“身残即废”的文化观念充斥我国国民内心,人权意识的薄弱、法律条令的不健全,使得我国随班就读仍属于低质量的初级阶段的全纳教育。以体育教育教学来看,有学者在对我国某一省中学进行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中学已经可以接受身心有残疾的学生就读,但对这部分学生的体育课安置方式,34.8%的中学选择了随班上体育课,41.4%的中学选择了免修[4]。因此要完善我们的特殊群体教育法律法规,使我们运用全纳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别国的经验来指导我国随班就读实践。否则,1个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过时的法规,反而是该事物发展的最大障碍。
2.1.3 政策与法规的具体性 美国立法极其注重技术。以《残障者教育法案》为例,条文中不仅对各主体行为进行权利和义务规定,而且对其责任进行了具体分解。如在个别化教育方面,确定哪几方为主体,学校与家长取得联系应用何种方式以及家长救济的方式等。在加拿大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1979年,该省的学校法案中,要求每1个学区必须“为该学区达到人学年龄的所有儿童提供适合的学校教育环境,学费全免”。我国普通学校特殊群体教育发展缓慢、问题较多,这与政策法规不健全,操作性不强有直接关系。我国在教育相关立法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即是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7]。在制定或修订残障者教育法律中,法律条文应尽量具体化。避免像1994年颁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那样使用含糊性的语句和模糊性规定。尽管区域发展不平衡,实际条件不一样,但应有一个最低要求或标准。因此要求法律实施的细则的出台,并具体化,可操作化。避免有关法律只有“号召”之嫌,无“强制”之意的现象。
2.2 教育保障措施
2.2.1 教育公平的发展性 目前经济较发达国家不仅仅是强调和追求教育公平问题,而是如何达到公平和没有得到公平如何补偿的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没有遭受歧视,其就会获得相应机会,取得某种成就。哈佛大学的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关于公平的著名的3条原则[8],其中第3条是:如起始状况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他同时指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补偿。这就意味着身体有残疾的人与健康人即使接受同样的教育本身就不公平,就如同给所有学生同等质量的教育并非意味着给所有学生同样的教育,正相反,给所有学生同样的教育会导致不平等,政府、社会应给与这些人一定的补偿。而我国在特殊教育特别是体育教育,在认识理念上还停留在能与健全人一样开设体育课就是照顾,甚至免修体育课就是照顾等,根本谈不上课程的项目设计与课堂设计,更谈不上从人文理念上去关怀他们。单从这些就知道我们与西方国家在特殊群体教育公平理念上的差距。
2.2.2 课程建设的理论性 特殊群体体育教学的对象是特殊群体,因此应以学生不同需要并结合其身心特点实施教育,以尊重学生的兴趣选择和个体差异为切入点实施体育教育,内容要适应特殊群体。目前发达国家特殊群体体育教育课程以生命关怀下的调适性体育课程进行构建。主要思想是:以适应和发展特殊需要学生个体水平的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和积极的运动体验, 达到主动调节生理、心理、社会三维的健康和谐状态为目标。特别强调的是通过调适性课程建设来提高身体练习障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的意义。而目前我国特殊群体体育作为一门课程也仅限于大学并且也没有课程理论基础,在内容上也只是选择了柔和缓慢的太极拳、太极剑等。而在教学目标制定上,偏重某项运动技能的 “掌握” 与“完成”,在教育目标实现上,侧重“保健”与“康复”等。
2.2.3 教育过程的传承性 在欧洲及日本、韩国,特殊群体从学龄前就开始有系统教育规划和较为先进的课程体系,形成本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的一体化。而我国中、小学阶段的特殊群体体育教育基本上处于涣散状态,教育与教学的不连续性不仅使高校体育教育与教学课程没有基础而显得无所适从,从而使特殊群体体育教学总在低水平、低起点上徘徊。普通学校特殊群体体育教学的传承性,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按照生命成长的历程、心理发展的自然规律、尊重生命的阶段性特点并秉承知识与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最终为生命的意义和教育的终极目标进行体育教育。具体就是如何从生命历程角度加强小学、中学、大学在教学目标、内容、模式、管理以及评价等方面的内在联系与有机地衔接。例如,在教学目标的确立上应如何从阶段性向终结性彰显;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如何从娱乐性向针对性转化;在教学组织形式上应注重个体式向合作式过渡;在教学效果的评价上应如何从目的观向生命观改变等。
2.2.4 教育师资的紧迫性 大家知道,教育的质量高低关键在教师,让我们感叹的是,美国有1支强大且质量高的特殊群体教师队伍,他们采取的是证书制度,1个承担特殊群体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双重任职资格。只有通过双重任职资格考试方可担任特殊群体教学任务。在我国,特教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还不是很认可,加上我国特殊体育教育起步较晚,造成了目前在教师的数量、结构均难以适应特殊体育教育发展的需求,最严峻的问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师资严重匮乏,严重的影响体育教育教学质量。笔者认为,可采取短期培训、专业培养、自主学习等形式,鼓励与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重点大学的特殊教育本科专业,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师资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特殊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生源保障。
2.3 教育支持保障措施
2.3.1 人文环境的支持性 体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1978年召开的第20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的国际宪章》明确规定“从事体育锻炼与运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指出“国家机构在体育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然而只有权利没有保障,没有实现权力的支持与服务,这样的权利也只是一句空话[9]。因此,从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以及每个人都要有关怀、支持特殊群体,形成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愿意与之合作的风气。真正从观念上实现从“他们”到“我们”的思想转变。要营造出1个适合于特殊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并有活动的场所,使他们敢于也愿意出来参加体育活动,让特殊群体学生在享有同样的体育权的同时,拥有高品质的体育活动,能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
2.3.2 服务行动的志愿性 体育志愿者服务是特殊体育教育援助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特殊群体顺利进行体育活动的重要方面。然而志愿者是指在自愿的、不计报酬的情况下,参加帮助他人的、奉献社会的公益活动。支援具有无偿性、社会性、公益性3大特征[10]。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时期,人的思想、价值、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搞好志愿者服务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道德呼唤与重建以及广泛调动社会参与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00年曾下达过《关于志愿者助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但宣传落实并不好,据调查有相当学校的学生并不知道有此《意见》。因此,学校要建设好“服务志愿者”活动,实现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化,并保障志愿者的持续化。针对当前学生以我为中心的状况,可开展“人人为我从我为人人开始”活动;对于学生自私、冷漠等现象,开展“办实事、解忧愁、献爱心”活动。
解决好特殊群体教育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的体现,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特殊体育教育却依然发展缓慢问题已成为影响与限制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时代要求我们在积极倡导教育的公平和一切为了每1名学生的生存与发展,在“健康、平等和融合”的全球价值观念[12]基础上,加强我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研究,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使我国特殊群体体育教育实现质的飞跃,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中国”、“美丽中国”的要求。
[1] 邓猛,潘剑芳.关于全纳教育思想的几点理论的回顾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3,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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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Physical Education Safeguards for Special Groups in Domestic Ordinary School under Inclusive Education Philosophy
PAN Yue-lin, LI W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Jinan, Jinan 250022, Shandong China)
Under inclusive education philosophy, research on physical education safeguards for special groups in ordinary school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actively promote education equity, establish harmonious education safeguards and build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Adopt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consultation, comparative study, investigation survey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thesis researches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course, teacher and supporting service for special groups. They study shows domestic special group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should advance with the times, be authoritative and specific. Physical education instruction should be continuity and expansibility. Cultural environ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ould be supportive and humanistic. On this account, comprehensive safeguards mechan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protect physical education rights of special groups.
inclusive education; special groups; physical education; safeguards
G807
A
1004-7662(2014 )03-0040-04
2014-02-27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普通学校特殊群体体育教育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3GZ007)。
潘跃林,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体育教育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