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代河北省农村的村落意识
——以“共同体论争”为新视角的观察

2014-12-04 21:37河野正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12期
关键词:华北村落共同体

[日]河野正

(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 东京 1020083)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有关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目前已有不少积累。研究者们倾向于将华北农村描写为一个公寓式的模型,而非巩固的共同体*[日]戒能通孝:《法律社会学の诸问题》, 日本评论社1943年版。,他们认为村民本身没有固定的村落土地意识。这便是过去学者眼中的传统村落社会。也有些研究者反对这种看法,产生了几次论争。但是正反两派的基本理论依据大都是《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等一些先前的调查,对其它种类的史料涉及不多。而且,先前的研究并不一定代表整个华北的情况,而且研究对象也只限于二战之前的传统农村。随着相关史料的日渐丰富,1949年之后的社会变化也不能忽视。

鉴于此,本文针对华北农村的“村落意识”进行两种分析:第一,探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华北农村的村落意识如何;第二,探讨当时的村落意识在1949年以后有何变化。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新史料来重新探寻华北农村的整体面貌。由此,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等1950年代农村改革的社会背景,而且能了解这些改革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一、过去的华北农村形象

(一)国内外有关共同体性质的论争

早在20世纪40年代,日本已经开始关于华北农村社会的论争[注]介绍这次论争的文章比较丰富,本文主要根据[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1942年,平野义太郎发表《会·会首·村长》,对村落的“会”、“会首”进行考察。他把“会”看为“自然发生的生活协同态”,指出中国社会的基础就在于这种同态[注][日]平野义太郎:《会·会首·村长》,载东亚研究所第六调查委员会学术部委员会编:《支那惯行调查汇编》,东亚研究所1942年版,第6-22页。,这是论争的开端。同年,戒能通孝把日本村落与华北村落进行比较,指出华北村落没有固定的村界,无法成立作为固定落户地域团体的村落,没有以固定的村民为中心的团体。戒能还批评平野说,能够称为“生活协同态”的村落,一定是有协同生活人们的集团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发现具有这些性质的集团[注][日]戒能通孝:《支那土地法惯行序说》,东亚研究所1942年版。。此后,平野回应了戒能的批评,他一边承认中国农村与日本农村的区别,一边主张中国村落有以村庙为中心的集中作用,村民规范也以村庙为中心成立,所以村落具有强大的共同体性质[注][日]平野义太郎:《北支村落の基础要素としての宗族及び村庙》,载东亚研究所编:《支那农村惯行调查报告书》第1辑,东亚研究所1943年版,第1-145页。。

上述论争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展开。从根本上说,平野的认识是以主张亚洲的一体性、“大东亚共荣体”的大亚洲主义为根本的。大亚洲主义高举亚洲的家族主义、农本主义,反对欧美的个人主义、自由竞争、利润追求等。这种“亚洲=共同体”之类的等式和概念具有久远的历史意义,源于马克思的“亚洲社会理论”。但该理论并不是马克思通过亲眼观察亚洲的情况而创造出的,而是单纯地为了强调亚洲的“非西欧”性而提出的。明治以后的日本知识分子不加选择地接受了这些理论,“亚洲=共同体”的等式随即在日本流行起来。[注][日]小谷汪之:《マルクスとアジア:アジア的生产样式论争批判》,青木书店1979年版。平野主张建立与欧美不同的亚洲认同感,所以在中国农村也“发现”了像日本般的共同体。戒能主张的共同体概念与平野不同。戒能通过德国村落形成史的研究,想到了村落是近代秩序、近代国家的来源。因此,与平野的“大东亚共荣体”概念不同,戒能从“脱亚主义”出发,把“欧洲、日本”与“亚洲”做了区别,把日本给予了“与亚洲比较远、与欧洲比较近”的评价。因此,戒能在中国农村并没有发现像日本般的共同体。

因为有过上述论争,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铁)调查部在华北村落进行调查的时候,采访人对村落的共同体性质更感兴趣,他们更多地采访了有关共同体性质的问题,包括村界、村里的互助行动、村组织、外村人移民的条件等等[注][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一卷,岩波书店1952年版,第33-56页。。参与这个调查的旗田巍利用调查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终于解决了上述论争[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旗田分析村界、看青之类的互助行动、村公会等之后,与戒能一样,否定了华北村落的共同体性质,指出村落的团体性质实际上十分薄弱。旗田也指出华北村落有不少插花地(飞地),村界也不固定。马若孟[注][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福武直[注][日]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の构造》,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王福明[注]王福明:《乡与村的社会结构》,载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也基本赞同这种观点,原洋之介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否定华北村落的共同体性质[注][日]原洋之介:《村落构造の经济理论:共同行动の经济学的说明の方向について》,《アジア研究》第21卷2号,第46-66页。。杜赞奇指出,20世纪以来,作为合作单位的村落越来越重要了,但是因为社会比较混乱,作为共同体的村落认同感越来越淡化,地域结构也处在很薄弱的状态。[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李怀印也涉及过村落共同体问题,他在介绍冀中南农村的农民社区时,认为这些乡村具有集体合作的传统,且凝聚力较强,其内部也充满紧张和冲突,这种农民社区并不等同于一些日本学者使用的“村社共同体”这一术语[注][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01页。。

总的来说,平野戒能论争之后,不少学者支持戒能、旗田的观点,但是也有一些学者从其它角度提出有关村落共同体的观点。石田浩最初研究台湾农村,之后分析过华北村落的社会经济,提出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注][日]石田浩:《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构造の研究》,晃洋书房1986年版。详细的中文介绍请参考[日]内山雅生:《二十世纪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李恩民、邢丽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内山雅生利用田野调查,重新审视华北村落的互助活动,提到村落具有共同体的性质特征,而且村里的互助行为正是为了维持村落共同体。[注][日]内山雅生:《现代中国农村と「共同体」:转换期中国华北农村における社会构造と农民》,御茶の水书房2003年版。内山还提出“受盘理论”,即村里固有的共同体的性质特征会促进集体化,共同体性质特征就是集体化的接受环境。[注]接受环境用日文的比喻语法表示即是“受盘”。对此,奥村哲[注][日]奥村哲:《民国期中国の农村社会の变容》,《历史学研究》,第779号,第18-24页。、三品英宪[注][日]三品英宪:《近现代华北农村社会史研究についての觉书》,《史潮》新54号,第27-46页;[日]三品英宪:《书评 内山雅生『现代中国农村と「共同体」:转换期中国华北农村における社会构造と农民』》,《历史学研究》第783号,第31-34页。等学者提出批评,后来发展成“内山—奥村、三品论争”。奥村、三品的基本观点是,基于华北农村的共同行为仅仅是私人的,所以不能说村落以共同行为维持共同体。内山则对奥村、三品进行了反批判,指出奥村、三品的批评是理论性的批判而已,不是实证性的批判。

但张思就是给内山实证性批判的人[注]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张思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并进行田野调查,对内山分析的村落互助行动做了分析。内山主张村里的互助行动是在经营规模不同的农户之间、穷人和有钱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互助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在经济状况上存在着差距的农家间进行的贫民救济措施。他认为这种措施具有为了维持共同体而存在的支撑村落成员生活的传统温情主义的机能。通过详细的分析,张思又指出,村里的互助行动并不是在经营规模不同的农户、穷人和有钱人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基本经济情况相同的农户之间进行的合理的、有计划的行为。到目前为止,内山对张思的观点并没有反驳。

由此,关于华北村落的共同体论争仍在继续展开,另外还要考虑华北村落性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李怀印等少数例外,不论赞同还是反对共同体性质的存在,参与这个论争学者大都利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对其它资料涉及十分有限。当然,《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非常丰富,调查方法也很科学,但也有不少限制:一是调查时间有限制;二是调查的地点有限制。所以我们仍然不能说《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代表了华北村落的整体情况。

此外,笔者认为,在研究华北村落问题时,我们还需要考虑村民等在1949年之后的变化,因为在那之后中共对农村的影响非常大。天野元之助在1960年代评价过,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比经济意义更大[注][日]天野元之助:《中国の土地改革》,アジア经济研究所1962年版。;中村治兵卫也早在1950年代就认为,土地改革改变了农村家族的格局[注][日]中村治兵卫:《土地改革における家の问题》,载仓石武四郎编:《变革期中国の研究》,岩波书店1955年版。。既然中共在农村进行的改革即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的影响力那么大,那么村民的意识也一定会有变化。所以本文利用档案等新史料,对华北农村的全貌进行重新探讨,并进一步阐明其与土改、农业集体化等农村改革的关系。

(二)史料情况介绍

本文主要利用两份刊物来展开分析:一是《内部参考》。这是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中共内部报刊,可以让我们了解全国范围的情况;二是《河北日报》,是中共河北省委员会的党报[注]具体的中文介绍请参考[日]河野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河北日报〉与河北农村社会》,《城市史研究》2010年第26辑。。通过这份报纸,除了客观的事实,我们还能看到中共对某些现象的看法。笔者还将利用几本史料集:一是《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这是河北省档案馆编辑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土地改革档案资料的史料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这是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条例》颁布时,为了宣传该条例、解决问题而出版的小册子。此外还有两份采访记录:一个是《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这是抗日战争时期满铁在华北村落进行的调查记录,描写了当时的农村社会;另外一个是《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这是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三谷孝等研究者在满铁调查过的华北农村重新做的调查,最近由魏宏运等翻译成中文,以《二十世纪华北农村调查记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为书名出版了。利用这两次调查,我们可以通过1940年代到1990年代的变化来观察华北农村社会。除了上述出版过的史料,本文还将利用河北省档案馆收藏的档案史料。

二、村落土地与中共

(一)土改时期的村落土地

首先,简单地整理一下华北村落的土地情况。旗田巍介绍过华北村落的土地范围问题,提到华北农村的村落范围和当地看青范围一致。[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王福明沿承旗田的看法,指出华北村落的村界是近代以来为了摊款方便由青圈(看青的范围)形成的。[注]王福明:《乡与村的社会结构》,载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马若孟指出,以此来确定的村界内外也有不少插花地,村界并不太固定。[注][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国民政府也曾尝试过固定村界,但是效果不明显[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这些相关研究大都指出华北村落缺乏明确村界,可是探讨的时期大多限于1945年之前。小林弘二探讨过1949年之后的村界问题。根据小林的研究,中共在内战时期的土改曾试图解决插花地的问题,在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时期也有过同样的尝试,但到了人民公社时期也没有解决这类问题。[注][日]小林弘二:《20世纪の农民革命と共产主义运动:中国における农业集团化の生成と瓦解》,劲草书房1997年版。可以看出,小林对1950年代华北农村的看法与前人一样,认为华北农村没有固定的村界。但是小林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中共的政策方针,没有充分注意到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本文试图从基层社会的视角分析1950年代的村落土地情况。虽然当时用于指导土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页。,即按照属人主义处理土地问题。但本文主要探讨1949年华北新区土改时没有被分配的那些土地[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9页。,所以试图从基层的实际情况考察土地问题。1949年10月10日,华北局发布《关于新区土地改革的决定》,指示包括河北的华北新区进行土地改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河北省新区土地改革内容请参考[日]滨口允子:《建国初期河北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现代史研究室:《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20页。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接受了上述《决定》,并且下达了《关于具体执行华北局〈新区土改决定〉与老区半老区结束土改的指示》,提出“在土改中关系到村与村之间原属地富之土地转移问题者,应由区或县掌握,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富村让穷村的原则处理”[注]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50页。,1950年1月27日的《河北日报》也提到这类土地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这样看来,对这些土地,省级政府没有固定的划分标准,也看不到解决插花地的意图。

那么,土改之后中共对村落土地是怎样的想法呢?土改前,村与村之间有时进行土地买卖,会促进插花地的增加[注][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一卷,岩波书店1952年版,第514页。。以衡水县韩家庄为例,土改之后,当地农民对生产的态度非常消极,土地、牲口的购买也相应减少。村党支部出于对该情况的顾虑,自己率先购买了其他村的土地。村民亲眼看到干部购买土地,相信政府会保护土地私有权,开始放心地生产。[注]《河北日报》,1950年5月29日。由此看来,政府鼓励包括村际的土地购买,这个方针也符合当时省政府的报告精神,第一次河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也对农民在土改时得到的土地进行自由买卖的权利有所保障。[注]《克服困难发展生产加强人民民主专政》,1950年10月31日。这样,省政府对固定村落土地和村界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几个村之间的土地买卖没有被禁止,反而被鼓励。

另一方面,在基层,也有以属地主义积极解决插花地的事例。栾城县寺北柴、顺义县沙井村在进行土改时,把其他村地主在本村里拥有的土地分配给本村的农民,认为“本村土地扩大了”。[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176页、825页(中文版:第1卷,第237-238页;第2卷,第458页)。沙井村用马路划线[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820页(中文版:第2卷,第448页)。,可是过了两年这个村界已经没有用了[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841页(中文版:第2卷,第500页)。。典地也有同样的倾向。在寺北柴村,外村地主王赞周原来有200亩的典地,土改时收回了他的典地,他们认为这就是“土地回老家”[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106页(中文版:第1卷,第137页)。。这样看来,农民虽然没有固定的“村落土地”,但确实有“村落土地”的观念,这个观念对土改也有影响。

此外,我们也想了解上级与村民如何看待村落间的土地侵犯问题。1950年在密云县季庄村,邻村的农民种地,闹出了这样的案件[注]《河北日报》,1950年5月28日。。在北智邱村的农民以自己的土地不够为由,在邻村的土地割了麦[注]《河北日报》,1950年7月19日。。两个村之间为此进行了协商,但解决不了,去区、县打了官司。可是上级没有认真地对待,直到农民给《河北日报》写信,问题才被反映出来。

这些例子表明,村里和上级之间的认识不同。如上所述,对上级来说,村落土地的归属并不是个问题。可是它对基层社会来说,却是个不小的问题。小田则子介绍,在清代的华北村落,两个村之间的农民发生纠纷时,以村团结来应付。[注][日]小田则子:《19世纪の顺天府宝坻县における〈村庄〉と〈村庄〉连合:清代华北における农村组织の一考察》,《爱知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纪要》第107号,第149-181页。1949年之后也继承了这种传统,只要有了村之间的问题,就会以村落团结来应付。这是因为村民们认为每个村民的土地都是村落社会应该保护的财产。这种对于村落的认识与旗田巍提出的村落认识有所不同。在建国初期的河北农村,我们能发现农民之间的“村落土地”意识。但到土改时,正是因为该意识的存在,使得基层独自对插花地进行了调整。

(二)农业集体化时期的村落土地

到了集体化时期,河北省农村还存在不少插花地,省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并未关心这个问题,而县级、村级独自进行了固定村界和土地调整的工作。在寺北柴,初级社时,由县里决定把寺北柴的土地分给周围的少地村[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176页(中文版:第1卷,第238页)。;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沙井村也因为赠予其他村土地而减少了自己村落的土地。除了以这种方式提供土地以外,也有村落之间的土地交换[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579页(中文版:第2卷,第51页)。。由于这些土地调整并不是依据明文规定,大多是基层政府独自进行的,所以在基层社会实际发生过一些问题。[注]《关于合作互助及农业爱国增产竞赛领导的几个问题》,1952年4月4日。

三、看青与村落

(一)看青的经过

华北的村落范围大多相当于村青苗会主持的看青范围[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16页。,如果中共干涉了村落土地或范围问题的话,也自然会干涉到村的看青习惯。本文在这一部分试图重新弄清看青范围和村落范围的关系,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看青的变化情况。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看青的情况。对耕田的农民来说,庄稼小偷是最棘手的问题。所以一般农民看耕地,其方法有几个种类[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77-178页。:一是在村落组织青苗会之类的团体,通过团体选择看青夫来进行看青;二是村民轮流看青;三是不通过任何组织,由农民独自看护耕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时,寺北柴并没有青苗会之类的组织,而是由农民独自看青。他们偶尔与关系好的邻居一起看青,而且并不局限于村内,也会跟外村人一起看青[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410页(中文版:第1卷,第610页)。;沙井村有青苗会进行看青[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75-232页。。沙井村清末之前雇佣无赖汉进行个人性质的看青,有些地少的农民自己看青。因为不是太方便,所以到了民国时期村民们组织青苗会,进行团体性的看青。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看青有什么变化呢?在沙井村,原来的看青夫在1949年之后也从事看青活动[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748页(中文版:第2卷,第343页)。。内山雅生由此提出“民国时期的看青制度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也基本上还有效”[注][日]内山雅生:《现代中国农村と「共同体」:转换期中国华北农村における社会构造と农民》,御茶の水书房2003年版,第100页。。但1950年代的看青不是村落主动进行的,而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指导进行的。例如在沧县,县级召开区县干部会组织看青活动[注]《河北日报》,1950年6月8日。。根据1950年6月9日的《河北日报》,任县、赵县、元氏等县以民兵为中心,组织了群众进行看青。同日的《河北日报》还报道了迁安县以互助组为基础进行了看青。

(二)村落与看青

这里试图探讨看青具体内容的变迁。笔者尝试将原来由团体看青的村落与没有团体看青的村落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沙井村原来有固定的看青范围[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558页(中文版:第2卷,第11页)。。对这个范围之内外村村民的土地,基本上不看守。但是如果在外村范围内有本村人的土地的话,也会互相看青[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596页(中文版:第2卷,第116页)。。这些原来有团体看青的村子有什么样的变化呢?1950年6月8日的《河北日报》报道:“杜林区赵官倪等4村,互相提出外村在本村的麦子,也要认真看守,保证不丢。与建国联县西河头、齐家务等村,都接洽好,订立保证外村离本村近的麦子不被偷的合同。”由此可见,在原来的沧县农村会区别“本村的麦子”和“外村的麦子”。正如旗田介绍,看青范围外的麦子、土地属于外村的麦子、土地。同时,这里报道看好村内的外村麦子是1949年之后形成的新的习惯。沙井村等村以前也跟其他村订立合同,看好村内的外村土地[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77-85页。。根据沧县的例子,对原来没有看好外村庄稼习惯的村落,中共也开始鼓励看好外村庄稼。此外,原来没有团体看青的村子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开始团体看青。包括寺北柴等村落也开始集体的看青[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1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396页、410页(中文版:第1卷,第586页、610页)。,原来没有看青范围的村落也照此划定看青范围,“村落范围”渐渐被固定。

四、村民意识的变迁

(一)村民意识

除了上述村落土地意识以外,本文还试图探讨村民意识。首先整理一下华北村落的村民概念。根据旗田的研究,与土地意识不同,村民意识原来在华北村落普遍存在。[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21页。但是成为村民的条件、意义在各个地方不一样。在有些不严格的村落,外来人来到本村就成为本村人,不需要在村内盖房子或拥有土地。在有些地方,如果本人出去,家人还在本村的话,也还算本村人。在有些条件严格的村落,外来人在村内需要盖房子、拥有土地,才能成为本村人。如果他一直在村内,但是没有具备上述条件,仍然还是外村人。旗田指出,这不仅是土地、房子的问题,还是村费负担的问题[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27-174页。。近代以来村费征收开始发生变化,从原来的以户户征收改为以村落征收[注]刘昶:《华北村庄与国家:1900—1949》,《二十一世纪》第26期。。中共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取消了对个人的田赋,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的界定范围越来越重要了。

在村民条件不严格的村落,不管他的住所在哪里,都由耕作者负担村费;在村民条件严格的村落,所有的村费都由本村人负担。旗田认为,本村人就是“分担苦恼”的存在。本村人有一些村内的义务,其中代表性的义务就是上述的村费负担。当然也有一些权利,像旗田所介绍的,庙会的参加权,土地买卖时的先买权、采土权,公共农具的使用权,选举权之类的权利[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21-126页。。可是,旗田也指出,这些权利实际上非常有限。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当时本村人的义务比权利大[注][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233-248页。。

(二)向外村人进行土地分配的情况

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土地改革当中,外村人的存在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根据湖南省的《新湖南报》,有读者给报社来信问“不是当地人,是否可在该地立户分田?”上级也发现这是个不小的问题,并转载到《内部参考》[注]《内部参考》,1950年11月6日。。《内部参考》是全国性的中共内部杂志,刊载于《内部参考》就意味着,上级将之看作是全国性的问题。《河北日报》也有读者来信问“要不要给外村人分地并发土地证?”。1949年11月6日的《河北日报》答复为:“村政府要给村里的外村人分田,发土地证,还要保证他的土地所有权”。这样,省一级具有了给外村人分田的方针。但是,不管上级有没有固定的方针,基层还是对这个问题很苦恼。1950年6月2日的《河北日报》刊登了县级干部写来的信。信中提到,涉县的一个村落有一位从河南省过来的青年,1950年春天进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已经给他分了6亩土地,但是干部们不太清楚要不要给他发土地证,所以给《河北日报》来信问要不要发证。这显示出对基层的干部来说,要不要给外村人分地是很苦恼的事情。

而且,在农村社会当中,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或普通的财产。1950年7月16日,《河北日报》刊载的一篇短篇小说就告诉我们土地在农村的意义。小说题目叫《土地证上扎下根》,这篇小说的主角是被母亲“带犊”的少年小明。因为他是被“带犊”过来的外村人,所以在村里遭到迫害。在一段时间也逃亡到城市生活。等到中共解放村落时,又回到村子参加土地改革,分到了土地,也有了土地证,他说“我又成了名正言顺的黄家庄的人”。之后他们一家人认真地耕田,他继父经常说“只因来了共产党,咱算在这块地上扎下根啦!”。这样看来,土地是与自己在村里的地位紧密相关的概念。如前所说,有些村落的本村人条件也是与土地有关系的。

那么,基层的干部如何对待土地分配呢?下面举例说明。在静海县冯家村进行土改时,不管本村人还是外村人,村里有户口的人都分到了土地[注][日]三谷孝编:《中国农村变革と家族·村落·国家》第2卷,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540页。。冯家村本来是村民条件比较严格的一个村子[注][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五卷,第654页(中文版:第3卷,第874页)。,但土改时,在村民条件如此严格的村落也确实有给外村人分配土地的例子。也许,与山西的例子一样,在这些村落,外地人积极地参加土地改革,因而也能得到土地。但是,那个例子并不代表全河北的农村。正如下述,其他史料会告诉我们不同的情况。1950年1月4日的《河北日报》报道了元氏县的土地改革情况:“4区殷村有6户应分没分给果实,5区也有同样现象。这些人有的是外来户,在村干部的宗派思想支配下,没分给果实,殷村把已住了两三辈的贫雇农,以没介绍信为理由,不分给土地。”

这样,在迁入时需要介绍信的村落,不管住几辈,还算是外村人,也不分给土地。换言之,当时河北的土地改革政策很受当地村民意识、村民条件的影响。甚至在石家庄,一些有土地、房屋的贫农也被没收土地、房屋。[注]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37页。他们在村里有土地、房屋,所以他们很可能没有受那么严重的歧视、排斥,一直过着说得过去的生活。但是到了土地改革时期,在分配有限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时候,差别变得很明显。换言之,随着中共对基层社会的干涉增加,以及土地改革的推进,本村人的意义也在发生着变化。

(三)农业集体化时期

土地改革之后,中共开始发展农业集体化。因为当时中共采取的是新民主主义路线,不能否定土地的私有制度,所以建国初期的互助合作以互助组为主。互助组是土地不入社、基于私有制度的单纯的劳动互助。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在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座谈会上的报告,互助组是指“三户以上对象固定,在一个季节中进行劳动互助者”[注]《河北省委关于召开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座谈会的报告》,1952年5月27日。。村子里原有的农民自发性互助合作规模一般在二至三户,所以互助组是规模稍高于群众历史习惯的互助形式。集体化程度更高的组织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形式一般大约有几十户参加,而且土地入社,是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村一社或更小规模的社会主义组织。因为这是基于土地公有制度的组织,所以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不能大力推广。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提交了一份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说:“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这个问题如不注意,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互助组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的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会后退。[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与当时中央政府的路线不同,这份报告已经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路线,所以受到刘少奇等干部的批评。刘提到“这种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中共党内有很大一部分同志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刘少奇的看法在当时被认为既反映实际,又符合党的路线。而且刘的看法在马列学院(当时刘当了院长)引起了学生的讨论。山西省委的看法也在《人民日报》等报纸、华北局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被批评。于是,很多领导、媒体也认同了刘的看法。由此可见,1915年中共还没有转入社会主义阶段的意向。

随后,毛泽东突然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看法,不同意刘少奇等人的观点。同时,他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批评了“互助组不能扩大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以及“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互助合作会议后,毛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这样,中共公开表明把互助组扩大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

在河北省,开始实行时集体化的速度并不快,组织率相对较低。按照1915年7月的数据,在河北省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省的30%,山西有55%、平原有40%、察哈尔是33%、绥远是10%。[注]华北局:《华北局关于互助组问题的报告》,载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总的来说,河北省的农业集体化算是进行比较顺利的了。

在当时的史料中,很少发现本村人和外村人之间的对立,更多的是合作社内部经济性对立。比如,1954年10月16日的《河北日报》报道,清苑县建农业社的时候,不让穷人参加,被上级批评了。清苑县李七店全47户建3个农业社的时候,穷而没劳动力的12户不能参加。加上有些社设置不少“入社费”,不能交入社费的农户没法入社。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栾城县寺北柴村给穷困的农民发贷款帮助入社。[注][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一卷,第330页。

在农业集体化时期,村里的对立为什么有上述变化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农业集体化时期,土地基本上是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一旦入社,“土地拥有者=本村人”这一方程式就失去了意义,所以之后对立不再是本村人和外村人之间的对立,而是穷困的农民与相对富裕的农民之间的对立。

上述变化,也要从旗田所说的村费征收范围来考虑。根据1951年10月25日宣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3条,租地的农业税要计算土地所有者和佃农双方的收入,各人要交自己的税[注]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财政部税务局农业税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2-48页。。1950年9月5日宣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要把村落全农户的90%以上作为征收对象[注]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财政部税务局农业税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这样,不管有没有土地财产,在村里生活的人都开始承担纳税的义务。而且,农业税虽然由上级征收,但村行政也有不少关系。与以往相似,在村费征收时,村级同时征收附加税作为村级的费用。《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地方附加税不能超过税本身的20%。看来,农业税的不少部分被用于村中。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农业税跟过去的村费一样,是会影响农民入村条件的。然而,从实际的结果来看,它并没有影响到村民条件、村民意识。因为当时不管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村里的大部分人都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本地人”的等式也失去了意义。之后的高级合作社时期,个人的纳税已经结束,只有集体(社)的纳税了,所以这种村民意识的变化会加倍增强[注]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财政部税务局农业税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5页。。

五、结论

与民国时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河北农村还存在不少插花地。上级政府对插花地的处理很消极,但是村民可以独自处理土地问题。我们能够看到这其中存在一些村落意识。在河北村落,虽然没有固定的村界,可是也存在村落土地的意识。如果有人侵犯村落的土地,会出现以村落为范围的团结行动。

1950年代,在原来没有集体看青的村落也开始集体看青。因此,原来没有看青范围的村落也确定了看青范围,村落土地开始固定。同时,村民意识也开始发生变化。土改时期还存在外人与本村人的区别,通过土改,那种区别反而加强了。这种村民意识偶尔会影响到土改,因此土改不一定会完全按照中共的方针进行。到了集体化时期,“土地拥有者=本村人”这样的等式已经没用了。随着这种变化,一方面,村内的外人和本村人之间的对立渐渐淡化,而另一方面,村与村之间的对立开始尖锐化。到了高级社时期,因为高级社的规模一般是联村社或一乡一社,甚至是联乡社,所以社内村与村之间的对立会更严重。如前所说,内山雅生等学者提出的村落社会和集体化的关系就是“共同体是集体化的接受环境”这样的想法。可是正如本文所述,基层的村落意识并不一定促进集体化,有时反而会阻碍集体化之类的中共政策。

本文主要关注土地改革、合作社时期中共政策与村落社会的关系。当然,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与改革开放时期也有不少变化。当时的村民意识变化是如何?这将是我以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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