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免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是按月申报增值税,我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9270元,10月9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8240元,10月15日销售货物并具发票6180元,10月31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7210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苏州市同乐贸易有限公司 汪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贵公司的业务时间正好在这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0月8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
10月9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8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0
10月15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0
10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2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10
10月底通过计算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900
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黄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