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亏损弥补年限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于2008年开始筹建旅游开发项目,筹建当年发生开办费400余万元,本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计入了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由于筹建期比较长,由此形成账面累计亏损1400余万元。公司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营,2014年才开始盈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问,对筹建当年即2008年截至2014年已超过了5年,对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2014年度弥补?
紫薇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朱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如此规定,遵循了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由于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造企业,其建设期很长,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从建设就开始计算亏损年度,当企业完工后,其中的第一年或第二年亏损就超过了5年亏损弥补期限,这样就没有享受到税法的抵免亏损政策,对企业这种长期投资是不利的,同时也是不公平的,而这种长期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大、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较多。所以,对你公司筹建期间的亏损弥补年度应当从你公司正式生产经营即2013年起算。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对你公司2008年的亏损仍然是可以在2014年度进行弥补。
另外,你公司累计发生的开办费1400余万元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就意味着2012年除当年形成的亏损外,还应当包括筹建期间的亏损1400余万元,准予在5年内弥补;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也就意味着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3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税前扣除,对各年度形成的亏损按顺序递延到以后5年内弥补。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筹建期间的亏损弥补并非是按照公司账面实际的亏损进行弥补,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仍然须遵循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