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政策及启示

2014-12-03 15:54庞丽娟孙美红夏
学前教育研究 2014年1期

庞丽娟孙美红夏 靖

(1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2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北京 100048)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多种举措,其中重要表现即以政府为主导强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平。2010年,我国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进一步指出“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这为我国包括学前教育公平在内的整个教育公平的实现指明了方向。在此发展机遇和时代背景下,如何切实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学前教育公平,进而实现教育公平乃至国家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鉴于此,梳理和概括国际社会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主要政策及其经验,对制定完善我国相关政策,保障包括学前教育公平在内的教育公平,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明确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主导地位

学前教育公平的实现不可能仅靠市场或社会,因为市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社会参与则具有自愿性的特征。政府以实现民主与公益为目标,并拥有其他任何组织所不具有的最高不可抗权力,其可能也应当成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主导力量。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纷纷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明确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责任主体。如美国《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2001年)即明确规定政府要“确保所有儿童都拥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公正、平等和重要的机会”。[1]新西兰《早期教育十年战略规划(2002—2010)》(2002年)明确指出“政府旨在为所有的新西兰儿童,不论其条件与环境,均提供享受有质量早期教育的机会”。[2]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墨西哥、印度等欠发达国家也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印度早在1974年《国家儿童政策》中即明确提出“国家的政策目标应该是在所有儿童成长的所有阶段为其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以服务于更大范围的减少不平等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3]墨西哥也在2002年《学前义务教育法》中指出“国家有责任提供教育服务,全体适龄儿童都要接受学前教育”。[4]可见,政府在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中的主导地位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推进公平的优先与重点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新西兰《早期教育十年战略规划(2002—2010)》明确提出“政府应当重点关注早期教育发展水平滞后的地区,尤其是毛利聚居区、社会经济地位及水平较低以及农村地区的早期教育发展”。[5]印度《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2005年)分别都规定“为确保机会均等,国家应向那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如属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以及城市和农村属于经济弱势地区的儿童提供特别的帮助”,[6]并“向所有政策和项目干预中最弱势的、最贫穷的和获得最少服务的儿童提供最大程度的优先”。[7]我国台湾地区《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1998年)也明确规定“政府对处于经济、文化、身心、族群及区域等不利条件之儿童,应优先提供其接受适当教保服务之机会”。[8]可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保障和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进程中,纷纷明确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优先和重点保障农村、山区等处境不利地区及其儿童的学前教育权利。

二、明确将发展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作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着力点

首先,明确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弱势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优先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如农村、山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如澳大利亚在《为早年投资——国家学前教育发展战略》(2009年)中强调要优先确保农村等地区的原住民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9]墨西哥在《普通教育法》(2002年)中明确规定“国家有责任提供教育服务,全体适龄儿童都要接受学前教育、初等和中等教育”,同时将农村等贫困落后地区作为学前教育的重点推进地区。[10]印度则专门针对农村、部落和贫民窟等弱势地区实施“国家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1975年),大力推进农村、部落等经济社会弱势地区、贫困落后地区学前教育的普及。此外,南非、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优先保障发展农村等偏远、贫困弱势地区学前教育的政策规划。

其次,多举措并举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第一,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美国、英国、印度、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国家基本形成了以财政投入为主,且投入总量不断提高的格局。如印度,政府为“国家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在“八五”期间投入了260.128亿卢布,“九五”期间投入增至一倍多,达至570.231亿卢布,“十五”期间更是增至1168.45亿卢布,与“八五”相比总量翻了近5番。[11]马来西亚的“教育占先计划”划拨了3亿2700万马币(约合6亿600万人民币)用于教育部的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扩大项目,着重发展农村地区的早期教育。[12]第二,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普及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农村等弱势地区学前教育普及。世界许多国家实施了由中央政府发起、旨在保障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权利的普及行动计划。[13]例如,古巴政府1992年启动了旨在实现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偏远地区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全覆盖的“教育你的孩子”计划。[14]孟加拉国的“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印度的“国家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等,皆是以各类经济、文化、族群等处境不利地区的儿童及其家庭为主要受益对象,通常集中在农村或乡村等偏远贫困地区。

三、建立以公平为导向、弱势为重点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

教育财政公平是保障教育公平的核心,也是实现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鉴于学前教育公平对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奠基性和持续性作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以公平为导向、弱势为重点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

首先,确立了公平导向的财政投入理念与原则。印度《国家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在预算上要确保优先那些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我国台湾地区《教育基本法》(1999年)规定对偏远及特殊地区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15]美国在《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1990年)中规定“为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保教服务的开展,特别是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1996—2002每个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教服务提供10亿美元的拨款”。[16]确立公平导向的财政投入理念和原则,对保障政府对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职责的落实、促进农村等贫困地区或处境不利地区学前教育的普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明确实行以弱势为重点的财政投入政策。为保障农村等弱势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许多国家设立了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新西兰为例,他们专设了“公平资金资助”和“偏远地区资助”,其中公平资金资助主要是对发展落后地区、偏远地区等处境不利地区和儿童,在资金补贴和免费学前教育等基础上提供额外补助;偏远地区资助则是对地区偏远指数达到1.65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每年不低于20000美元的资助。[17]韩国在《幼儿教育法》(2012年修订)中明确规定“属于《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规定的受保障人和总统令规定的低收入层子女,其学前教育所需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预算范围内负担”。[18]我国台湾地区也特别针对弱势儿童聚集情况,将公共财政优先用于扶助农村山地、离岛以及偏远地区增设公立幼儿园,并对各类弱势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财政资助。为切实保障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学前教育机会与教育质量,许多国家还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与水平。如美国《开端计划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对开端计划的投入必须不低于上一年,且要根据需要持续增加;2007年的修订法案再次强调这一原则,并对2008—2012年度的财政拨款预算做出明确规定:2008年度继续拨款,2009年度财政拨款应为73.5亿美元,2010年度应为79.95亿美元,如有需要2011和2012年度还要持续增加拨款。[19]英国政府的“确保开端计划”也同样,财政预算金额从2001—2002年度的1.8亿英镑逐年增长,至2007—2008年度高达17.6亿英镑,增幅巨大。

四、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促进学前教育公平

为解决经济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的学前教育供给难问题,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将办园体制改革作为重要突破口,确立了以政府举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导的改革路径。

首先,强化政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职责,大力增设公办幼儿园。鉴于农村、山区等贫困、边远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突出,近年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农村、山区大力增设公立幼儿园,保障这些贫困、偏远地区儿童的学前教育机会。如约旦在《走向知识经济的教育改革五年计划(2003—2008年)》中规定,政府每年要在农村等贫困和边远地区新建60所公立幼儿园,优先保障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幼儿就读公立园。[20]韩国为满足农村、山区儿童的教育需求,也一改之前“学前教育属于私人领域事务而非公共责任”的消极态度和政策,在农村和山区积极大力兴办公立园,并在《幼儿教育法实施令》(2012年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以财政支持兴建公立幼儿园。[21]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针对原住民地区、山地离岛等偏远地区学前教育机构匮乏的现状,专门在其《原住民族教育法》(1998年)中规定“原住民族地区应普设公立园,提供原住民幼儿入学机会”;[22]其《教育改革行动方案》(1998年)也明确提出“优先补助山地、离岛及偏远地区增设公立幼儿园”。[23]上述国家和地区正是通过强化并落实政府在农村等贫困、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主导职责,有效扩大了这些地区的学前教育资源。

其次,着力建设公办幼儿教师队伍,保障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大力发展公办园以扩大农村儿童学前教育机会的同时,重视建设教师队伍,以为农村儿童提供具有基本质量的学前教育。第一,注重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公办园教师的资质要求,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公办园教师的队伍素质。以美国为例,“开端计划”中的幼儿教师必须满足专业和学位两方面的要求。近年来,其对教师的学位要求已经由最初的协士学位或儿童早期教育的高级学位提升到儿童早期教育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24]第二,以公共财政保障农村公办园教师的工资与待遇。如美国《开端计划法案》指出,该法授权的联邦财政拨款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增加开端计划中幼儿教师的工资、生活补助与社会保险等。印度自2008年起对“国家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中的教师工资在原来基础上增长500卢布,助手增长250卢布左右,这大大提高了农村等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积极性。我国台湾地区也明确规定要给予在弱势地区工作的公办园教师额外的“地域加给”。农村等贫困边远地区幼儿教师资质的提高和工资待遇的保障,对吸引和稳定贫困偏远地区的教师队伍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当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举办的公办园已经成为普及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中坚力量。正因为政府普设或增设公办园,并注重建设公办教师队伍,许多国家和地区才有可能实现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的目标。

五、以弱势儿童为重点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为了切实保障弱势儿童享有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新西兰、巴西、古巴、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等,近年先后确立并实施了以弱势群体为重点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因贫困而导致的学前教育不公平的现实问题。

首先,各国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明确规定以弱势儿童为优先惠及对象。在制定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时,优先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以弱势儿童为优先免费对象,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障弱势儿童平等学前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政策法规明确了弱势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优先权。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如韩国《幼儿教育法》规定,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应按照总统令所规定的顺序逐渐实施,而受《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保护的幼儿或生活在离岛、边远地区的幼儿,则优先享有一年免费学前教育的权利。[25]我国台湾地区在实施免费学前教育过程中,明确提出农村优先、原住民优先、低收入家庭优先等举措,体现出明显的弱势优先的政策取向。

其次,不断提升并扩展弱势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水平与范围。如美国“开端计划”就不断根据社会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扩展免费学前教育范围,其在实施之初,更多关注3~4岁贫困儿童及其家庭,目前则包括了3岁以下幼儿,一些原本的收费项目也对贫困儿童免费开放。特别是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的资格条件不断降低,将更多幼儿纳入免费学前教育范围。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在2004年(民国93年)刚开始实施免费学前教育时,免费对象主要是“离岛地区三县三乡全体5足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幼儿”,[26]2007年(民国96年)则扩大加入“家户年所得30万元以下或超过30万至60万元以下之满5足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幼儿”,进一步扩大了免费学前教育的受益范围。[27]

六、加强学前教育监管与质量评估,促进质量公平

首先,为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公平,许多国家在相关政策甚至法律中对其做出高位规定。如美国《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年)就明确提出,“要让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28]奥巴马执政后,更将发展高质量学前教育尤其是保障弱势儿童获得高质量学前教育,作为美国学前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印度不仅在《国家儿童政策》中提出“国家要逐步增加相关教育等服务的范围,以使所有儿童均衡成长,能享受到最优的条件”,[29]而且在《国家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提出“普及学前教育使所有儿童获得高质量的教育”。[30]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所在,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质量公平的重视,有助于从根本上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内涵式的发展。

其次,教师与教育机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幼儿获得学前教育的质量,为此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着力加强了对幼儿教师与教育机构的管理。一方面,明确规定并提升幼儿教师资质标准。美国、日本、英国、巴西、印度等均提高了幼儿教师的资质标准。如前所述,美国近年对“开端计划”幼儿教师的学位要求由最初的协士学位或儿童早期教育的高级学位提升到儿童早期教育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巴西在《国家教育计划》中明确要求“教育0~6岁儿童的幼儿教师要有特殊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关于儿童发展的知识、教育的知识以及教学实践的知识”。[31]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基准。日本、巴西、德国等都就机构设置基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日本专门出台了《幼儿园设置基准》,对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园长及教师条件等多个重要方面的最低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2]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幼稚教育法》中明确指出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并进一步通过《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等细化了这四项标准。这些政策规定为全体儿童享有基本质量的学前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巴西等均注重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以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如英国于1992年成立了教育标准局,专门负责监管全国教育管理与质量,同时设立总督学,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督导与评估。2006年,英国颁布《教育与督导法案》和《儿童保育法》,分别对教育标准局和总督学的学前教育督导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发挥督导制度的作用,2009年英国实行新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该指标体系包括了“对0~5岁保教机构的督导评估指标”和“对5~8岁保教机构的督导评估指标”。其中“0~5岁保教机构的督导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机构的质量标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标准、机构整体效能、儿童发展结果的评判标准等四大方面。每个核心指标下设不同维度的二级指标,均通过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来衡量各机构在各个教育指标上的达到程度。[33]这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英国各机构的教育质量,促进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公平。

七、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在政府以促进公平、改善民生作为自身重要责任的时代背景下,学前教育公平因其事关教育起点的公平,受到了我国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努力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争取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已成为我国中央政府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公平很不容乐观,不仅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而且城乡学前教育普及率、质量差距在不断拉大,同时经济贫困、留守及流动等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与质量问题也日益严峻。可以说,学前教育显失公平,已成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而要实现学前教育公平,我国也面临着诸多的艰难与挑战,亟需我们突破旧观念,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束缚,建立新的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国际和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与要求的政策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政策,对我国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平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具有有益的启示。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确立政府主导地位,明确其主要责任内容。我国应通过政策甚至法律形式,对各级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原则做出高位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内容,将其明确化、具体化,以确立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责任主体,促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主导普及学前教育、促进公平的职责。

其次,应坚持政府主导优先普及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确立以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发展落后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等的学前教育普及作为政府主导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着力点,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同时,对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总体目标、区域目标与关键政策,特别是统筹规划、政策法律支持、财政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宏观管理、督导评估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快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

第三,应建立公平导向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建立公平导向的财政投入体制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教育投入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保障最广大儿童的学前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不仅需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更亟需研究确立公平导向的、以弱势为重点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明确规定财政投入优先和重点向中西部农村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倾斜。同时,以专项经费的方式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的投入,确保经费来源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以有力地推动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

第四,应确立以公办园为主优先保障弱势儿童入园。强化政府举办和提供学前教育机构的主导责任,以公办园为主体保障弱势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机会,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证明的推进本国学前教育公平的有效经验。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而且生活环境艰苦、交通地理环境不利,难以依靠百姓自身或社会民间资本解决这些地区贫困儿童的入园问题。因此,要想为广大中西部农村儿童提供基本的、普惠的学前教育,只能依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举办公办园,以公办园为主体发展起农村学前教育事业,优先保障弱势贫困儿童入园。

第五,应建立免费学前教育政策,保障弱势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并优先惠及中西部农村以及城市中的最弱势儿童。同时,要逐步扩展弱势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水平与范围,逐步扩大免费学前教育的受益群体范围与程度。实施免费学前教育所需经费可由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贫困程度、弱势儿童数量及学前教育发展规模与需求等合理分担比例,并应加强对免费学前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免费学前教育是有一定质量保障的教育。

第六,应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问责制度,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监管与质量评估。当前我国在推进学前教育公平进程中,不仅面临着机会公平问题,更面临着如何保障质量公平的严峻挑战。我国非常有必要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监管与质量评估责任,明确将保障并实现学前教育有质量发展和实现质量公平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将之定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应逐步提升对幼儿教师的资质要求,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及其教育质量的督导与评估,以确保全体儿童公平接受有质量的教育,从而实现学前教育质量公平。

参考文献:

[1]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EB/OL].http://www2.ed.gov/policy/elsec/leg/esea02/index.html,2011-12-2.

[2][5][17]郑晶.新西兰早期教育十年战略计划及其启示[J].教育导刊,2009,(1):61-63.

[3][6][29]National Policy for Children 1974[EB/OL].http://www.childlineindia.org.in/CP-CR-Downloads/national_policy_for_children.pdf,2011-12-2.

[4]余强.墨西哥《学前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2010,(11).

[7][30]National Plan of Action 2005[EB/OL].http://www.childlineindia.org.in/CP-CR-Downloads/National%20Plan%20of%20Action.pdf,2011-11-23.

[8]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EB/OL].http://www.ece.moe.edu.tw/document/law971127.pdf,2011-10-1.

[9]Investing in the Early Years—A National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Strategy[EB/OL].http://www.deewr.gov.au/Earlychildhood/Policy_Agenda/Documents/A09-007%20%20ECD%20Factsheet_proof06.pdf,2011-12-2.

[10]Luis Fernando Pérez Hurtado.An overview of Mexico’s system of legal education[J].Mexican Law Review,2009,(2):54-89.

[11]Integrated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s(ICDS)Scheme[EB/OL].http://wcd.nic.in/icds.htm,2011-11-5.

[12]Malaysia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ECCE)programms[EB/OL].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4/001471/147196e.pdf,2011-11-23.

[13]Child Rights in the Five Year Plans[EB/OL].http://www.childlineindia.org.in/Child-Rights-in-the-Five-Year-Plans.htm,2011-12-3.

[14]古巴——教育你的孩子[EB/OL].http://web.preschool.net.cn/portal.php?mod=view&aid=44864,2011-12-3.

[15]教育基本法[EB/OL].http://www.hongxiao.com/dy/Article/musicnatural/xianhangyishu/taiwan/200510/1155.html,2011-11-28.

[16]The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EB/OL].http://www.acf.hhs.gov/programs/occ/ccdf/index.htm,2011-11-8.

[18][25]幼儿教育法[法律第11218号,2012.1.26部分修订][EB/OL].http://www.eoe.or.kr/publish/portal109/tab5125/info93291.htm,2012-7-20.

[19]Head start act[EB/OL].http://eclkc.ohs.acf.hhs.gov/hslc/standards/Head%20Start%20Act.2011-11-3.

[20]杨冬梅,夏靖,张芬.以公立学前教育为主导促进普及和公平——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经验[J].教育发展研究,2010,(24):25-30.

[21]幼儿教育法实施令[总统令第23745号,2012.4.20部分修订][EB/OL].http://www.eoe.or.kr/publish/portal109/tab5125/info93292.htm,2012-7-20.

[22]原住民族教育法[EB/OL].http://3d.nioerar.edu.tw/2d/native/law/law_0101.asp,2011-12-7.

[23]教育改革行动方案[EB/OL].http://www.edu.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383,2011-11-4.

[24][31]沙莉.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的研究:特点、经验及其启示[D].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26]台湾地区教育部.扶持5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R].台国(三)字第0940003231号函,2005.

[27]台湾地区教育部内政部.扶持5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R].台国(三)字第0960131826B号函,台内童字第0960840192号函,2007.

[28]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EB/OL].http://www.napcse.org/specialeducationlaw/goals 2000.pdf,2011-11-18.

[32]庞丽娟.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55-157.

[33]王红蕾,孙美红.中英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比及其启示[J].幼儿教育(教科版),2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