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婧,庞丽娟
(1.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北京 100037;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高质量的幼儿教师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幼儿教师培养则是保障并不断提高幼师队伍质量的关键手段和必然途径。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培养的规范体制和专业化的职业理念与标准,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幼师队伍的专业素养,以应对知识经济与新的国际竞争带来的挑战。系统分析我国幼儿教师培养政策的特点与主要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幼师培养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切实保障幼儿教师作为公民其受教育权得到具体落实,且不断提高我国幼儿教师队伍质量,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等法律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1985)、《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1986年)、《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关于进一步办好职业高中幼师专业的意见》(1988)、《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1995年)、《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6年)、《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1995年)、《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2005年)等政策中对幼儿教师培养做出了相应规定,体现出以下特点: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师培养在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都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和说明。如, 《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加明确指出“办好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高水平的教师,对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深远影响”,并进一步强调应该“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师范教育在教育事业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同时,国家还明确提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师资培养质量。”[3]
随着幼儿教师培养政策的不断颁布与完善,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师范院校教育为主体的多元幼儿教师培养体系,幼儿教师主要由幼儿师范学校、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和综合性大学中的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相关学科培养,且幼儿教师教育体系正在走向开放。
首先,现有法律和政策确立了以各级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幼儿教师培养格局,且幼儿师范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发展。《教师法》针对教师受教育权及其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师培养体系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4]。《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基础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文化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主要由各级师范院校培养,其他高等学校参与”,[5]其中基础教育教师亦包括幼儿教师。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更加明确规定:“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6]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幼儿师范院校进行了规定,要求“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2005年,为了保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7]。该通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小学和幼儿园培养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包括制定规划、统筹管理、专项评估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提出要逐步将幼儿园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层次,支持普通本科院校开办学前教育专业,体现了幼儿教师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包括高师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特点。
其次,现有法律和政策体现了幼儿教师培养逐渐由单一的师范院校向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非师范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式幼儿教师教育体系发展。《教师法》从法律高度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8]《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则明确规定“健全和完善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非师范类院校共同参与,培养和培训相沟通的师范教育体系”。[9]《关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支持普通本科院校举办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10]
国际幼儿教师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师资学历层次要求,而这也是我国提高幼儿教师培养的标准和要求,从而提高幼儿教师素质的主要手段。1986年《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由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师)培养小学和幼儿师资”;[11]而《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则明确提出了师范教育要从三级向两级过渡,即由原有的中师、专科和本科构成的三级教师教育体系向专科、本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上升。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12]则要求“要逐步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层次”。可以看出,我国对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要求从中专提高到了大专并朝着本科发展,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幼儿教师培养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培养的层次要求这一特点。
从以上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幼儿教师的培养,并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对幼儿教师培养工作加以规范并提高其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和政策对幼儿教师培养制度的建立和培养机构的举办、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教师培养订定的《教师教育法》,且相关法律对教师培养的规定极为简单,且缺乏对幼儿教师培养的专门性规定。首先,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对教师培养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仅规定“国家要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3]并没有对教师培养的机构、模式、内容、条件保障以及各级政府在教师培养中的职能等进行具体规定。我国教师的专门法《教师法》虽然初步确定了承担教师培养的机构及相关的负责机构,但都只原则性地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培养内容、机构质量及其管理等等,更为重要的是,《教师法》中没有对幼儿教师及其培养进行专门规定,而是将幼儿教师包含在中小学教师中。[14]目前对于幼儿教师培养的完整性规定,则是2005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其对各级政府在幼儿教师培养中的职能、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等进行了一定规定。然而,其中也存在两点主要问题:首先,该《通知》属部门规章,缺乏较强的法律效力,对于规范并保障我国幼儿教师培养工作不具有刚性约束力;其次,该《通知》将幼儿教师培养和小学教师培养放置在一起进行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到幼教事业发展和幼儿教师培养的特殊性,因此不能够很好地保障幼儿教师培养工作。因此,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它们与依法治教、尤其是依照法律来规范幼儿园教师培养的要求相比,无疑还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必须完善有关幼儿教师培养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教师教育法》并修改完善《教师法》,在其中用专门章节或条款对幼儿教师培养进行规定。
培养机构的资质与质量是决定教师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资质认证体系。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教育法》和《教师法》中并未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规定。第二,《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资质,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为:(1)并未将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资质标准和小学教师培养机构标准进行分别规定,未考虑到幼儿教师培养的特殊性;(2)并未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幼儿教师培养机构资质进行分别规定,包括幼儿师范学校、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和综合性大学中的师范学院、教育学院等;(3)部分规定不够具体,规范性、操作性不强,如该《通知》规定培养机构中从事教师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教学的专任教师“数量足够且结构合理”,但并未具体规定教师数量和各类教师所占比例;(4)并未对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认证机构、原则、程序等进行规定。综上,我国现尚未建立完善的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资质标准和认证体系。
国家重视通过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培养质量,如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0年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15]后,又于1985年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16],针对原有《计划》[17]中存在的问题,如学生负担过重,自学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过少等进行改进。后来颁布的《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18],将一些新近、适宜的幼儿教育研究与实践成果引入幼儿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培养质量。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幼儿教师培养的法律和政策中并未就幼儿教师培养质量评估进行相应规定。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教育法》和《教师法》中并未对教师培养,尤其是幼儿教师培养质量标准和评估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中也并未对幼儿教师培养质量标准,评估实施的机构、原则、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仅是原则性地提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专项评估”。致使幼儿教师培养质量评估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从而使幼儿教师的培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幼儿师范学校存在着生源质量差、教育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不甚合理、重学生技能技巧而轻文化知识基础,培养的学生理论层次较浅,对儿童身心发展、幼儿教育原理等了解不深,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幼儿教育提出的高要求的问题;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以理论学习为主,实际研究儿童与教育问题、教育实践应用能力较差,毕业生难以很好适应教育教学实践需求。这都是现有幼儿教师培养的法律和政策缺乏具体对培养质量标准与评估等要求和规定所致。
培养经费是幼儿教师培养机构建设和质量提高、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而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幼儿教师的培养经费缺乏具体的规定,培养经费机制尚未建立。《教师法》仅规定了“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1996年颁布的《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教师培养经费进行了一定规定,首先肯定了“办好师范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财政拨款是师范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且要使师范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保证师范院校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中央财政继续设立师范教育补助专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相应设置师范教育专项基金”,“各地要制定师范教育生均培养基本费用标准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拨款予以保证”。该《通知》对于政府承担教师培养经费的职责、教师培养经费的财政拨款增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积极意义,然而其并未对各级政府在幼儿教师培养中所承担经费的具体数量和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政府责任的不明与混乱,同时也并未考虑到制定针对如农村地区幼儿教师培养的倾斜性培养经费政策。综上,现有政策对于各级政府的幼儿教师培养经费的分担比例与协调机制、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和偏远地区农村)幼儿教师的培养经费问题等都缺乏必要的规范。
为了更好地规范并保障我国幼儿教师培养,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特对我国幼儿教师培养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基础教育的基础”,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已日益为各级政府所关注,幼儿教师培养质量也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已有法规缺乏对幼儿教师培养的专门法律规定,相关政策中关于幼儿教师培养的内容规定也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规政策条款,明确幼儿教师培养政策规定。首先,建议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和《教师教育法》,并通过专门的章节或条款明确规定将幼儿教师培养纳入全国和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的整体规划中,对幼儿教师培养目标、内容、模式、机构等做出专门的规定。第二,建议尽快完善法规和政策关于幼儿教师培养的专门规定,明确幼儿教师培养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幼儿教师培养中应当担负的责任;并将幼儿教师的培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监察和教育督导评价的范围,形成督导制度,以确保幼儿教师培养的公共性,为提高幼儿教师的培养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地方层面也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尽快制定和明确幼儿教师培养政策的详细内容,以推进本地区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如河北省专门制定了《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19];山东省教育厅也制定了《关于规范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对教师培养的领导管理、经费,培养机构的质量标准等都提出了要求。[20]通过政策的制定使幼儿教师培养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培养质量并使其适应现代学前教育改革需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虽然明确了培养在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建立了幼儿教师培养体系,然而已有规定对幼儿教师培养机构责权、层次与质量等缺乏明确而详细的内容,培养机构仍亟待加强建设。因此幼儿教师培养质量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建议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尤其是地方法规政策的制定中,进一步明确对幼儿教师培养机构责权、层次与质量的规定,通过加强培养机构的建设,保障幼儿教师的培养质量。首先,法律法规、政策中要科学界定各种幼儿园教师培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幼儿教师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培养层次与水平。其次,政策规定要重视不断提高培养机构的质量,制定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培养质量的评估标准,建立一套动态、竞争的幼儿教师培养机构资质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国家组织研究制定科学、适宜的幼儿教师培养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制定机构考核和资格再认定制度,对教师培养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的资质和教育过程质量考核认定,动态进出,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教师教育机构证书,并准予进行教师教育活动,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培养机构资格,并不断地动态增加新的优质教师教育机构,从而推动幼儿教师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培养权利。如河北省2005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就规定了培养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另外政策规定要注意引导和加强不同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如辽宁省提出各师范院校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活动,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质量。[21]不同教育机构可以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不断深化教育教学的改革,为我国培养一批批高质量的幼儿教师。如山东淄博市就采取过职业中专与师范大学联合举办对幼儿教师进行提升学历的培养工作。
如今师范院校不再是培养教师的惟一、合法渠道,这是当前国外教师教育改革的趋势。在我国,师范教育结构调整后,大量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进行改制或转型,有的升格为专科或本科院校后,其培养出来的幼师主要为城市幼儿园服务,很少到农村幼儿园工作,这就使农村幼儿园很难补充到新教师。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构建一个质量有保障、覆盖较全面、各层级兼顾的幼儿教师学历培养体系,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以高师本科幼儿师资培养为龙头,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师资培养基地为主体,以中等幼儿师范专业培养点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在偏远农村地区建立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师资培养为龙头,以中等幼儿师范专业培养为主体的学前师资培养体系。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提高幼儿教师培养质量积极做出努力。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做出一些探索,如浙江省从2004年起决定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高职类学前教育专业,采取单招单考的形式招收中职幼教班毕业生,实行“三三分段”专科学历幼儿园教师的培养试点,并提出凡有基础、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省教育厅批准都可以设置学前教育专业,培养高职类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北京市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市幼儿园教师8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目标。
经费保障是保证幼儿教师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并落实幼儿教师培养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因此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幼儿教师培养经费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规划中,明确其对幼儿教师培养工作的经费投入责任及财政分担比例,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逐步加大对幼儿教师培养经费的投入,确保幼儿教师培养的公共性,为提高幼儿教师的培养质量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如山东省200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市、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为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另外政策规定要体现出对农村偏远、贫穷地区的倾斜制度,将农村幼儿教师的培养与补充作为幼儿教师培养的重点,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幼儿教师培养的经费预算,可以采用定向和委托培养等各种方式,培育新生幼教师资力量充实农村偏远、贫穷地区。
应在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改变长期以来幼儿教师培养与培训互不衔接的局面,建构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体系。
首先,政策应引导加大重组幼儿师范教育资源的力度。在省级层面加快高师本科院校与省级教育学院的联合与合并,以实现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一体化。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师范教育的重心逐步后移,职后教育将会承担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教育学院或主要依靠教育学院来进行幼儿职后教育将存在很大困难。应该整合两类教育资源,以实现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有机连接与沟通。在地市级层面统筹利用幼儿师范教育资源,促成幼儿师范学校与教育学院的实质性合并,避免因学校规模过小而造成低效与浪费。
其次,在法规政策具体规定内容里要建构有机配合、层次分明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课程。职前课程要加强基础理论课并设置综合课程,夯实幼儿教师的专业基础;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提升师范生的实践能力。职后课程要体现发展性、上升性和连续性,将重点放到提高幼儿教师教研和教学水平上,旨在更新幼儿教师教育观念与能力。
最后,法规政策中要增加发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一体化的相关内容规定。如通过“教师发展学校”,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了解未来职业、尝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专业意识和能力。同时可以加强高校与幼儿园合作,帮助幼儿教师克服专业发展中孤军奋战的状况,提高其实践智慧。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1995.
[2][5][9]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Z].1996.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Z].1999.
[4][8][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Z].1993.
[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Z].2001.
[7][10][12]国家教育部.关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Z].2005.
[1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Z].1986.
[15][17]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Z].1980.
[16]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Z].1985.
[18]国家教育委员会.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Z].1995.
[19]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 [Z].2005.
[2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Z].2008.
[21]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Z].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