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探析

2014-11-28 00:31吴潇玮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0期
关键词:保障经济法

吴潇玮

内容摘要: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内,经济法目前是一部旨在正确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也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本位法和基础性法律,它是以社会的整体效益作为制定法律的主要依据和立法宗旨的。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不同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一种新型的利益,是社会进步以及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经济法的机制调节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环境,符合各个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 保障

随着经济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有关社会整体利益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加,在经济的法学界也逐渐形成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共识。经济法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基本范畴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对于社会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如果从其他的角度或是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社会的整体效益的价值体现还表现在它对于经济法的立法方向以及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社会整体利益概述

(一)社会整体利益

普遍意义上的“利益”有三种,分别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将人类社会利益作为研究主体的一种利益(覃甫政,2012)。并且,如果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研究,就要明白社会整体利益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利益关系,因此为了研究社会整体利益,就要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分别研究。“社会”是由现实中生存发展的人们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整体”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和“部分”相对的,“整体”和“部分”都是属于哲学的研究范畴的,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也在于“整体”这两个字。相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好处,它是客观存在的,而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在法律上都是受到保护的,一些利益群体是法律所拒绝承认和认可的。综上可以发现,社会整体利益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的地位已经有了很高的提升,法学界中社会整体利益的研究主要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中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它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着很大的关联系,对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和了解能够使我们更加明确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

在所有的利益关系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高的利益,它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产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较大差异性的。尽管二者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相似性,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整体”,“整体”限制了利益的主体,同时社会效益也具有较大的长期实践性。由此可以发现,相比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的范围、影响以及稳定程度都比较高。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相比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也更弱一点,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将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看的更紧密,甚至认为两者为同一种利益。但是国家利益是一种政治学概念,它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应用范畴和研究的领域是具有较大差异性的,但是二者又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比如为了国家利益,不断扩张范围,那么社会整体利益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是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差别的,甚至在特定的使用环境中,二者是可以相互交换使用。

(二)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法论的整个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并且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覃甫政,2012)。这是目前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真实反映,并将作为今后两者关系发展的方向。但是,对于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研究必须弄清两个问题,一即是否只有经济法才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二即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是否是经济法建立的主要目的。这是在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时必须进行深刻研究论证的问题(李长健等,2010)。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经济法的建立不单单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一部法律的目的也即一部法律的本位,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建设及法律发展历程,任何法律的本位都是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经济法作为我国详细研究颁布的法律,其法律本位也不例外,社会整体利益只是其本位的表现之一,但并不是其本位的全部表现。其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多方综合作用和维护的结果,仅靠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不可能的。社会整体利益涉及范围相当广泛,除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研究之外,其他很多社会学科、自然学科对社会整体利益也有相关研究,因此,并不是只靠经济法可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还要靠其他很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经济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维护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是无可置疑的。

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之维

(一)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的独特性

1.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的看法在法学界是很少有持反对意见的。在经济法进行调整的时候,既使用到了公法调整手段,又使用了私法调整手段,它既没有公法调整手段那样更强调权利的制衡,也没有私法调整手段那样强调权利的激励和保护,它是介于二者中间一种特殊的调整手段。经济法本身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导致经济法应用于社会正义利益的实现便表现为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2. 经济法整合功能独特性。在上文辨析社会整体利益时,提到了哲学领域中的“整体”和“部分”,而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固有的整合功能。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作为社会基础的人的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整体利益所包含的内容和作用远远超过所有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整体利益形成和经济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法通过不断的整合形成了社会整体利益,并且在这样的过程中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和实现。经济法的整合产生社会整体利益,之后又要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整合,这个过程中需要对经济法的各项利益进行正确的认识,如果对于各项利益都认识不清楚,那么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社会整体利益整合效果。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在经济法的整合过程中产生是因为经济法调整功能具有独特性,它能够在对社会中存在的各项利益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进行融合,维护和保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并且通过这种独特的调整功能能够产生某种群体或者组织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于产生的群体或组织,通过国家管理或其自治来保障更多公民的利益,从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endprint

3.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路径具有独特性。经济法能够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它不是唯一能够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方法,但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发现,经济法在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上也具有自身独特性,其最佳目标是既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可以对个人利益进行有效保障,保证实现个人利益(马丽平,2001)。因此,可以发现,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方式是先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路径和方式具有明显区别,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当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途径问题,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但在某些地方还是应该向公法以及私法的利益保护方式进行借鉴和完善。

(二)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所体现的核心价值

一般来讲社会整体利益是不存在特殊性的,但是通过上述研究发现,从法律角度来看社会整体利益,它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具有多种调节手段,特殊的整合功能以及独特的保护路径等(卢代富,2013)。即使这样,也要牢牢把握实质公平这个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保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核心价值。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这一核心价值的话,一切的特性也将失去价值,因此经济法在追求实质公平这一核心价值的过程中对社会整体利益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在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有效保护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个人利益的实现,不能只顾社会整体利益而不顾个人利益,甚至还要损坏个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不是实质公平的体现。如果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要对于个人利益受损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精神上的救助,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在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研究中,必须同时重视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这两个公平的关系关系到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效果问题。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是总体公平的两种体现,两者互相作用的结果才是总体公平,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不能保证总体公平。

最后,权利和权利的制衡问题是通过经济法维护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问题。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控制两者结合产物的经济法,既能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力度,也能对市场环境下存在的微观环境进行全面调节。因此,在经济法运用过程中,既要激励某些权利也要限制某些权利,使各种关系和权利之间制衡,防止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经济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策略

(一)经济法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

为了能够使经济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商议确定的过程中,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终极目标,贯彻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与经济和法制相关的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工作也在进行不断的深化和落实,这对规范现有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经济法通过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在产生与制定的过程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基本宗旨和终极目标,所以它的任何工作都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基础,在实际中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控制两种手段实现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法本身就是受到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控制两只手的作用产生的,所以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必然对两方面都产生影响,不管是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还是微观控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经济法都能够通过它们,通过社会整体的调节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保护。

(三)经济法通过对社会个体协调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如上所述,经济法在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过程中要注意实质公平,不能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而不顾个人利益,或甚至损害个人利益,这不是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基础上,保证社会中每个个体利益的有效保障。经济法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调节,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同时借助微观控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市场大环境的个人利益进行有效调整,解决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反过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通过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与其他的法律相比,经济法更加关注社会,关注经济发展实况,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体现在经济法的产生、制定以及执法、司法的各个过程,并且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并重。经济法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比较紧密,两者都需要借助对方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经济法的落实创造了社会整体利益,整体利益的实现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覃甫政.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12

2.李长健,韦冬兰,朱闵.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3.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13(4)

4.马丽平.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整体利益[J].财经政法资讯,2001(6)

5.武芳.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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