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琳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变得愈发复杂。舞弊与欺诈手段推陈出新、层出不穷,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务会计的出现无异于雪中送炭,解决了燃眉之急。然而,中国法务会计在发展之中由于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制度性问题,也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发展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31-02
一、中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由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舞弊行为也相应增多,并且手段越来越高明,所占法律案件的比例也达到惊人的数量。人民法院在受理经济诉讼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财务会计报告与信息等作为证据而需求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法务会计因此顺其自然开始悄然兴起并发展,国家有关司法机构开始着手设立法务会计从业岗位并由此而鼓励并引导,同时一些大型并且有较高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也不约而同地逐步开展初具规模的法务会计业务,高校也以就业为导向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以用来满足广大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中国法务会计发展中的问题
1.理论体系比较滞后。目前,中国法务会计研究尚处于初始期,可供人参考的理论几乎没有,并且涉足于此新兴领域的专家学者人数稀少,虽然不少人提出相关理论但仍然很难达成共识,主要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论述,内容苍白无力,不能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切实联系中国的实际状况。理论的滞后也限制法务会计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加之社会对此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不足,对中国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运行有效性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应当着力巩固并进一步提升法务会计框架与理论体系的完整,汲取国外先进经验最大限度的构建富有鲜明中国特色模式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与框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理论的合理合规的指导,实践的道路必然是崎岖的,甚至是偏离轨道的,产生极其不可磨灭的可怕后果。所以说,重视并认真对待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也是以法制社会作为保障的,无论什么完善的系统或制度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准则,才能实现真正的价值,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也不例外。如果没有法务会计相匹配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不仅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导向,甚至可能走弯路而适得其反。也就是说,一个制度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对相关事物产生应有的强制约束,达到预期效果。
(1)法务会计准则没有建立。从本质上讲,法务会计的行事准则指的是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需要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与实际工作情况来进行指定,促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素质,客观上维持法务会计的正常运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一套公认的法务会计从业准则,也没有鉴定与认证制度,这使得从业人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为经济诉讼案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往往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更多的纠纷。没有统一明确的准则,使行业从业人员缺乏有效指导,在实践工作中甚至出现各执一词、责任模糊、标准化不一致,不仅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麻烦,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也产生了阻碍。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从业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确。准则的目的在于有效指导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以确保法务会计的实际价值与作用应有体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业人员往往由于利益驱使或失误的原因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这时也就牵扯到责任的追查问题,相应承担法律后果。司法鉴定制度与专家认证制度的建立对经济案件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帮助,因此,法务会计也应当借鉴这项制度以弥补其鉴定制度的空白。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法务会计准则的完善性,同时也达到了从业人员的责任划分的明确性,客观上预防了从业人员犯罪可能性发生。当责任的归属可以十分明确地划分之后,责任实际落实也就更加一目了然。(3)高素质从业人员缺乏。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空前提升,经济事件与企业之间的密切接触也愈发增多,经济案件复杂性与专业性的加深更加急切地需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加入。然而,法务会计本身作为新兴交叉性边缘学科,无论是对专业技能还是对从业经历的要求都是很高的,虽然许多法律从业人员拥有极好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操守,但不具备相关经济与财务知识,从而也就不具备识别舞弊的能力。因此,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相对缺乏,这也是由于中国教育模式单一性所引起的,说白了就是律师不具备会计技能,会计也不具备律师技能。但法务会计实际工作则需要同时兼备两种技能的人,既能识别舞弊,又会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培养此类人才十分必要。(4)认知度低。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有一个认证过程,一开始所了解的普遍性一般都很低,虽然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性很强,但由于其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有很强的专业性,人们往往很难真正地去认识它。因为这种成本太高,同时由于其理论的发展所产生的局限性、高等教育普及的狭隘性,也都实际影响了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传播及普及。有相关调查显示,即使是会计或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数对法务会计这个词的陌生度很高,更不用说其他领域的相关人士,公众对法务会计的普遍认知与了解程度的过程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有发展,影响其应有价值的体现与应用。因此,关于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提高,这一点不容忽视,因为这在更高意义上关系着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问题的对策
1.加强并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建设
首先,应当建立法务会计公共性权威的交流平台,这主要目的在于为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各抒己见、共同探讨的平台。在这个交流平台上优秀的专家学者,通过不断的交流辩论提出问题与主张,并进行深入的认识与完善。通过这种百家争鸣的探讨方式,可以使共同讨论的标准达成一致,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应当大量引进并学习国外法务会计优秀案例与成功经验。国外的经济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有一定的通性,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可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少走弯路。endprint
2.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本身作为服务行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企业及个人利益负责。因此,对法务会计的运行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同时,理论建设与法律法规的设计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例以及我国已有的包括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在内的规章制度。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可以对已有的财务与法律方面的制度加以运用和加以改善及延伸,以便形成新的法务会计框架。同时,在这些个规章制度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弹性问题,也就是适度的灵活性,因为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往往也离不开专业性的法务人员的个人判断。具备切实可行的实务操作性对法务会计工作做出关键指导有很大帮助,不仅可以提高法务会计的工作效率,提高法务会计行业的业务品质,对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有着极大的贡献。
3.建立行业组织机构资格认证制度
法务会计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独立设置,另一种是注协下属机构来设置。之前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专业人士曾提出了为便于管理以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宏观性的特征而将其设置为注协的直属机构。这种设置方式固然没错,不过笔者认为最好还是将其单独设置。其组织管理规模可以借鉴我国中注协的办法。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考虑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本质上说,注册会计师的存在目的在于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监管与保障,而法务会计则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其纪检监督与保障之后的对经济纠纷过程的一种补充职能,职能性更为充实且实用性更强,其专业性亦更广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务会计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未来的一个进化与扩充的导向。面对未来的经济格局可以说是更加实用也可以说是一种扬弃的表现,其经济价值不可小视。因此,在目前没有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管理机制有必要将其一开始就直接独立,这也是客观地展示其未来一种优越性,同时这也并不影响法务会计中注协律师协会的相互沟通相互学习。
4.加强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
作为一门冉冉升起的新学科,法务会计在我国成长的时间并没有太久,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未来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逐步增长。因此,加强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务会计这一门学科,由于其本身在财会与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因此决定了其学科的交叉性及综合性。对专业人员的个人能力要求也比较高,一个优秀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精通财会、审计、税务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必须了解法律体系的理论知识。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工作在不久的将来,会遍及经济发展的各个角度,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前,我国虽然已开始了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方案,但由于经验及客观因素限制,取得的成效仍旧不是很理想。所以说,有必要对我国目前法务人才培养机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应当从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全面推行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这两个方面同步入手,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迟旭升,刘彬.法务会计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5).
[2] 姜永德.法务会计:在中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8,(16).
[责任编辑 仲 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