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吉林省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 李静
随着“阳光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但随着信息公开制度实行的不断深入,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其中最严重的一点便是与档案管理制度的矛盾。这一矛盾已严重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继续推行,妨碍了政府工作。为缓解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对档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以寻找有力措施优化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理由和采用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有利于促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同时,也加强了对行政权利的监督,能有效防治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鉴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政府于2007年经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对其基本原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程序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开,确保人民知情权,使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民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能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政府公信力,建设和谐社会。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管理制度就一直在进行改革,但是长期以来的制度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就能得到完全改善,所以我国的档案管理制度因受传统影响,至今仍保留一些不适应当今时代发展的弊端,特别是与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产生了极深的矛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信息的公开性,任何合法公民都有权利查阅涉及公共利益的档案信息。但是,由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对公众查阅档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这条规定的实行意味着即使是对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我们也要三十年之后才能查阅。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也对公众利用档案资料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这一规定下,人民要想摘抄或利用档案必须事先提交申请,经重重审核获批后,方可利用档案中的资料。且不说从提交申请到审批要经过多长时间,单说其审批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若人民着急使用资料,不知这漫长的审批过程还有没有值得公众等待的价值。
在对档案进行归档时要根据档案密级对档案进行归档管理。《保密法》是划定档案密级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对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不能公开。但是,《保密法》对国家机密的范围和等级的规定宽泛而笼统,不能严格确定档案密级。这就对档案管理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题,他们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时因不能确定档案是否达到了公开标准,而难以决定其公开与否。档案密级界限的模糊也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优化档案管理制度的首要工作便是充分保障人民对档案的使用权。在不违反档案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放宽对档案开放范围的限制、缩短档案公开的开放年限,对已到解密期限的档案及时解密,并通知公众,以保障公众可以及早行使对档案的使用权。
明晰档案设密的范围、密级划分的标准等,确立新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保密原则,尽可能使社会公众能充分利用他们正当所需的档案文件,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使用权。同时,保障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开放档案信息,以满足公众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民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是符合世界发展要求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措施能顺利推行。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制度的优化,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能同步发展,推进我国民主建设进程,保障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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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楠楠.档案法》第二轮修改原则探讨[J].中国档案,2009(08).
[3]龙晓琴.论档案服务工作的要求与方式[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