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版权保护分析

2014-11-26 17:07天津科技大学孙霞
办公室业务 2014年5期

文/天津科技大学 孙霞

图书馆收藏着大量的记载了人类物质和精神文化的书籍,是社会与历史的精神财富的载体,起着传承人类的精神财富,为人们的文化学习提供条件。图书成果是经过创作者艰苦的思想劳作才得来的,因此另一方面图书馆也承担着保护图书著作的作者的版权的责任。随着信息化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图书馆对图书收藏整理的方式也发生了变革,从传统的书本收藏到向数据网络收藏转变。由于网络信息的获取的速度快、数据获取方式多样快捷的特点,网络图书数据的作者的版权很容易被侵犯,因而在数字化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对如何充分保护作者版权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速度发展快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人类社会步入了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化时代,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衡量其现代化程度,而信息化建设也成了各个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斥巨资加大数字化化图书馆建设,以此来推进本国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建成可促进该国有效信息交换成本的降低,对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贡献不可限量,因此全球各地出现了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热潮。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版权侵犯问题

然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虽然克服了时空的限制,极大方便了人们对有效信息、知识和数据的查询、获取和编辑,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正所谓事物的作用是一分为二的,网络信息分享也引发了很多社会新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著作版权保护问题。由于网络技术的保护只能是相对的和暂时性的,因此网络图书盗版和山寨、复制抄袭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与图书馆承担的规范文献共享,保护文献作者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数字图书馆见资源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面对知识版权的保护问题。

(三)各国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的保护的重视

主要表现在针对保护数字化信息的立法性工作的完善。在国家上,数字化信息的版权问题纠纷异常繁杂,斗争也十分激烈,涉及的利益范围包括国家、法律人士、图书商家、科学家和教育家等。为了进一步保护和规范数字化信息,美国和欧盟合作实施了数字图书馆国际行动计划,旨在对双方的图书资源进行信息化建设并共享。欧盟则出台了《知识产权指令》,对部分数据进行特别保护。而国际立法上,1996年超过100个国家签署了《WIPO版权条约》,达成了保护数字化图书版权和规范分享数字化图书信息的共识。

(四)传统版权问题在争议中面临新的变革

数字化图书馆也就意味着图书信息终将被数据化、网络化和共享化的结果。这种网络化和共享化的信息趋势最终冲击了传统的版权理念,部分学者也开始试图探索新的版权理念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数据共享,并积极推动版权理念和制度的改革。有学者认为,如果版权理论和制度本身不去革新不合理元素,创造人在版权制度下得不到应有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情况下,是没有动力去创造更优质的作品的。但是也有学者提出版权法只要根据网络需要,灵活地调整自己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版权。注明经济思想家约翰巴洛认为所有传统的著作版权的理念、知识和制度规范都应该进行一场彻底的革新。在信息化时代,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著作版权保护制度已经起了消极作用。关于著作版权的讨论仍然存在于学术界,而版权的被侵犯与保护也在激烈地进行着交锋。

二、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关于保护版权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图书信息化和网络数据共享的关系

关于图书信息数字化版权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传统图书著作在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位。传统图书信息被数字化的过程中会被他人进行加工并上传到网络进行共享,基本属于原著作的复制性行为。不应把数字化过程纳入侵犯版权范围。而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把图书加载到特定服务器,其目的并不用于商业目的来传播,因此也不能被认作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而数字化图书馆应该将数字化的信息和数据作为满足公众利益,仅限于特定网络特定人群阅读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原著版权。

(二)正确处理好信息资源建设环节的版权保护问题

信息资源建设环节涉及的版权保护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和交换、进口、管理等关键环节。当图书信息被数字化为数据进行采集和交换时,分享和利用所采集的数据的用户端则会面临侵犯版权的相关法律的风险。对于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可以借鉴集体合作管理的形式管理著作版权。而数字化图书馆对于没有公开出版或者未经授权的出版物进行数据化采集时不能私自上传到网上进行数据共享。而在信息进口方面,对于从国外进口的专著版权也应该进行合法保护,被引进国内的著作也具有独有的著作销售权,因此应杜绝版权著作平行进口。而对于在管理数字化后的图书信息所建立的图书数据库来说,其信息的共享必须规范,在保护原作者的版权基础上进行有偿开发图书数据库,信息的引用和开发都应在保护原著的版权基础上展开。

(三)采用正确的图书网站信息共享方式

由于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著作权法并不完善,因此图书信息的网络共享中也经常遇到版权争议。例如图书信息的网页也会遇到被山寨抄袭的情况,但是图书馆的网页创作也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因为网页创造也具有智慧创新、而且具有可传播和复制性,同样应受到著作权发的保护。图书网站建设也应该遵守著作权法,依靠自己的创作,合理借鉴别人的作品成果。在网页链接必须遵守版权保护原则,链接需要注意链接必须来源官方,尊重原创。

(四)合理运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网络搜索服务

现在人们一般查询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搜索引擎实现的,因而保护版权问题也必须合理利用网络搜索引擎。人们通过网络搜索引擎主要通过超链接、后台获取、网页快照等方式查询和获取信息,传统的搜索引擎提供网页链接并不构成侵犯著作版权行为。但是搜索引擎不得进一步提供可导致侵权发生的链接。数字化图书馆数据的利用应在一定的允许范围和空间内进行,例如提供科研人员的数据检索和引用,教学需要用到的数据检索等情况。

(五)文献传递环节对著作版权的保护

在数字图书馆之间、学位论文传递等涉及到文献传递环节要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在文献传递过程中一般原著作内容会被进行数据复制或者加工,很容易涉及侵犯著作出租权,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在对数据化的图书信息发生的文献传递控制到合理空间范围。对原著作进行加工或者复制传递都应该尊重创造人的版权,必须经过原著作人的授权才能用于商业性或者公益性的使用。一般授权都发生在数字图书馆和诸如教育部和学校单位等集体单位之间。

(六)运用授权、有偿机制和侵权责任的追究

如何在数字图书进行有效的授权管理是进行版权保护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一般来说数字图书馆通过有关的著作税金管理、著作权处理中心和通过数据管理信息进行著作权授权方式和行使范围的管理,实现原著创作者与著作权管理机构的契约式授权合作,将个人的授权社会化可有助于著作资源的高效利用,也有利于维护原著个人的版权。而对于契约化的社会版权收到侵犯,则可以依据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已发追究相关的民事责任并获得赔偿。使版权的保护法律化、秩序化和社会化。

三、结语

数字图书馆建设在信息化时代是大势所趋,其带来的信息数据共享的便利性极大地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然而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会面临涉及创作者的版权容易被侵犯问题,版权侵犯对创作本身会形成抑制效应因此必须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根据网络化信息时代,完善数字图书信息的版权保护理念和制度,正确处理图书信息化和网络数据共享的关系,重视信息资源建设环节、文献传递环节的版权保护、采用正确的图书网站信息共享方式、合理运用信息资源的网络搜索服务,依据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完善授权管理,完善数字图书资源建设过程中版权保护的机制,最终促进数字化图书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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