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工商大学 马博渊 蔡良婷
就推优入党制度的新探讨
文/北京工商大学 马博渊 蔡良婷
“推优入党”是高校团组织的重要工作,笔者认为,目前这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党章》要求的基础之上,对高校团组织目前"推优入党"的制度展开了一些思考,并对该制度的改进提出一些新的思路,以期得到讨论。通过合理的票数比重分配最大程度上保证团推优中党支部的权利,不仅仅团员拥有投票权利,党支部老师、班主任、本团支部党校联络人、辅导员均有不同比例的投票权,并且团员若在竞赛、学生工作上优秀,附带附加投票权。全方面考察团员的综合素质,以此作为推优标准。
共青团;发展党员;高校;大学生;投票;推优入党
1.加强和改进高校中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校园氛围的迫切需要。
高校要完成好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必须把在思想上引导、培养和教育青年学生放在首位。同时,加强和改进高校中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有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高校学生成长成才。
2.加强和改进高校中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是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生思想进步和不断成长的重要保证。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做好高校中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使学生们真正从思想上入党,对于保持高校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推动高校党建工作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部分高校团组织并未严格实行团推优制度
党课结业后,一个团支部一般有10个人成为积极分子,最终要从中选出2-3个人成为推优入党的人选,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实行团推优制度。
在发展党员的工作中省去了团推优制度,转变为以下流程:首先由高年级已经发展的党员或本团支部先入党的预备党员,作为各个团支部的联络人去考察各个团支部的10个积极分子,其次再由党支部少数党员与预备党员讨论选定2-3人作为发展对象,然后再针对这2-3人进行群调,结合群调的反馈,最终确定入党人选。
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流程存在如下的问题:
1.通过少数的联络员去考察积极分子容易造成考察的不全面。因为联络人对各团支部内的积极分子表现较为熟悉,所以联络人的意见会对是否发展此人为预备党员有很大影响,尽管联络人尽最大的努力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做到公平公正,但还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向每一个同学了解情况,这样极有可能造成考察的不全面。
2.群调本身存在局限性:(1)限制了群众选择的自由。群调是在党支部已经选好发展对象以后,再让群众对发展对象进行评价,并未给群众选择的权利,极有可能疏忽掉群众真正选择的人选。而且,部分群众因此对群调不重视,普遍认为:不论怎样评价发展对象,发展对象也一定会入党。(2)在群调过程中,存在这种现象:同学们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大,不会填写也不愿填写发展对象的缺点。因此部分同学通常只写一些诸如“马虎”、“不细心”之类的词语。这样的群调并无太大的考察价值,造成了考察不全面。(3)扩大了个别极端因素的影响。倘若有人因为私仇与发展对象意见不和,会在群调表中贬低发展对象,一旦有这种现象,虽然只是少数,但是党支部会重视起来,认真考虑发展对象的资格。党支部极有可能因为局部的私人意见而忽视了整体的群众的意见,从而取消发展对象的发展资格。
(二)部分高校,虽已严格实行团推优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容易造成考察的单一性
1.部分高校“推优”工作程序不规范、“优”的标准较为笼统。由于“优”的标准没有细致的规定,只是按照《党章》中对党员标准为“推优”依据,这样操作往往把“推优”等同于某种“选优”,成绩好、人缘好或者老好人容被推出来,使得部分团员认为“推优”就是“选优干”、“评三好”,有的认为是走形式,对考察对象缺乏客观真实的评价标准。
2.传统教育理念对素质评价标准上的单一性,使发展学生党员的标准上缺乏灵活性。一些党建工作者认为只有学习最好的学生才能入党,而那些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并不是最优秀但在学生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或学生干部加入党组织却很难。
本文提出在团组织推优入党的环节上改进原本制度,增加一项新的考虑:合理投票比重分配的推优制度,从制度上更加公平地推选优秀的团员供党支部考察。
(一)对于合理的投票比重分配的详细规定
对推优制度有以下几点特殊的说明:(所有票数比重可讨论更改)
1.每个团支部的选举由本团支部党校联络员负责监督执行,每个团支部的任何一名学生都拥有对发展对象的一票选举权。
2.因为第一批发展的预备党员需要与老师协调工作,同时老师拥有多年丰富的经验,对发展对象的选择拥有更敏锐的目光,党支部老师拥有自己认定的下一届党支部书记有且仅有两票选举权(老师的选择相对于普通的学生有更强的效力,但同时受到限制)老师仅对有第一批发展对象中一个人的两票投票权,以及对特殊发展对象的投票权以外,不具有其他权利。(各个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调节)。
3.每个团支部的班主任对发展对象有一票的选举权。
4.每个团支部的联络员与党校辅导员各有一票的选举权。
5.为了保证本年级第一批发展对象专心于党支部工作,本年级第一批发展对象不接受任何已在团学青任职的部长以上职务者或有意愿在团学青任职部长以上的学生,(各个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调节)若是本年级第二批发展对象,倘若拥有学生职务,则按以下处理:
(1)在院团学青担任部长职务或副主席者,在选举中拥有附加一票的选举份额。
(2)在院团学青担任学生会主席,青志协会长,团委书记者在选举中拥有附加两票的选举份额。
(3)在校团学青担任部长职务或副主席者,在选举中拥有附加两票的选举份额。
(4)在校团学青担任学生会主席,青志协会长,团委书记者在选举中拥有附加三票的选举份额。
(5)担任学校甲级社团社长职务者,拥有附加两票的选举份额。
(6)担任学校乙级社团社长职务者,拥有附加一票的选举份额。
6.各个高校对竞赛的审核标准不同,在这里不详细阐述。
7.选出得票数最多的积极分子成为党支部考察的发展对象。
8.所有选举流程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投票比重分配仅在团支部推优入党中添加相应环节,将推优的人选报给党支部考察,其他诸如群调、函调、政审的考核标准不受到影响。能够保证发展党员工作有效正常的进行。
(二)对于并未严格实行团推优制度的高校,此项制度有利于更加深入的考察
1.推优工作是从整个团支部中进行推优,最大范围内征询了群众意见。比起党支部联络员跟团支部里每个同学了解情况、征询意见,这样的推优制度简化了工作流程,避免了任人唯亲的现象,而且更加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
2.在选举之时,让团支部的同学选出自己推荐的合格人选,没有必要去说别人的缺点,避免了群调造成的不足。并且减少了个别极端情况造成的影响。
3.加强团员的主人翁意识。团员更乐于参与,每个团员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促使更多的团员参与政治生活,行驶自己的政治权利。
4.加强预备党员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此项制度中,预备党员来自于团组织推优,只有热衷于为团组织奉献的人才会被真正选出来,加强了预备党员为人民服务的主人翁意识。
5.真正做到一切以群众为中心,充分尊重群众的需求。
相较于联络人的考察,这种投票方法充分尊重群众的需求。我党的纲领中也明确指出,党的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处处代表其根本利益,因而,在实际党建工作中,依靠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尊重每一位群众的需求,进行合理集中、汇报,使党的每一项政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坚决杜绝一言堂的情况的出现。
(三)对于已经实施团推优制度的高校,此项制度可以加强考察的全面性
1.为“推优”中的“优”划定了合理的标准,各个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改,保证了考察的全面。
2.增强发展学生党员的标准上的灵活性,个别学生也许学习成绩不理想,但是在学生工作、竞赛有其他特长,也可以依据投票被选为发展对象,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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