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和监管

2014-11-20 16:57裴平
唯实 2014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信用监管

裴平

互联网是当代科技进步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它将改变传统的生产制造、商贸流通、公众消费乃至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企业要在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或取得竞争优势,就不能不与互联网对接。插上互联网的翅膀,“猪”都可能飞起来。在我国,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吸人眼球,褒贬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和监管进行思考。

一、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

百度百科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依托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于2003年,其典型代表是银行卡的普遍使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伴随电子商务的崛起,呈现出超常规的增长势头。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截至2012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3亿,网上支付的使用率迅速提升到37.6%。据赛迪顾问数据,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整体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高达104221亿元。

互联网金融正从经营理念、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等方面冲击传统的金融业,如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虚拟化程度日益提高,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即金融活动无处不在(Anywhere)、无时不有(Anytime)和无所不能(Anyhow)。借助互联网平台的线上交易,非现金(Nomoney)、不用支票(Nocheck)和无纸化(Nopaper)的金融新业态也初见端倪。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金融化,还是金融机构互联网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互联网金融更应该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为:

庞大的网络用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手机网民规模达到4.2亿,上网用户中74.5%的人群使用过手机上网业务;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较2011年增长24.8%,其中使用手机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数量是2011年的2.36倍。

海量交易信息与信用数据。由于资本积累不足,资金需求“短、频、急”,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特征,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这些客户的交易记录和买家评价等信息构成重要的信用记录,有利于打造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进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信用评估条件。

强大的网络支付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业务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如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跨境支付等全方位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和财富通等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与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水电费与保险代缴等支付结算服务。

便捷的操作流程。与商业银行复杂的操作流程相比,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操作流程更加便捷。以贷款为例,商业银行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借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价、逐级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多个环节,从借款人提交申请到贷款实际到账的周期较长;而网络借贷的操作流程则大大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产品类型丰富,借款人只需在电脑前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贷款申请,信誉良好的借款者最快当天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互联网金融明显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利于加快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的发展。在2014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表明了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态度,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近十年来,互联网金融以超乎想象的发展速度引起了我国政、产、学、研各界的高度关注,更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轰动效应。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

第三方支付。这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根据人民银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再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且已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体验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点对点信贷,亦称P2P网贷。这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资金的人。P2P网贷还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P2P网贷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透明、公开、直接和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其特点在于:一是直接透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和信用信息,出借人还可以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二是信用甄别。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优先得到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加优惠。三是分散风险。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多个借款人,或向多人提供小额贷款,这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分散风险。四是门槛和成本低。借助互联网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配置的效率,特别是将中高收入群体的闲余资金合理地引向信用良好且需要资金的中低收入群体。

大数据金融。这是指通过集合大量非结构化数据,并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和挖掘,进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例如,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就可以较好地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合理预测客户的支付能力,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此能够有的放矢地提供服务和掌控风险。大数据金融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其效果如何,取决于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目前,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模式,以及以京东和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endprint

大众筹资,亦称众筹。这是指以团购或预购方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众筹是借助互联网传播广泛的优势,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其流程是,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提交众筹平台,经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自己的页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创意及项目,以便筹措资金。由于国家政策对企业股东人数和公开募集资金的限制,国内已有众筹平台的融资渠道还比较狭窄。目前,已经出现“天使汇”、“创投圈”和“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但更多的则是以“点名时间”和“众筹网”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以“淘梦网”和“追梦网”等为代表的人文、影视、音乐和出版等梦想实现平台,以及一些公益性质的小额资金募集平台。

信息化金融机构。这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整个金融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有实力的银行已建立技术先进的金融信息平台,拥有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还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网银”、“电商”和“金融产品超市”等金融服务的新业态。

互联网金融门户。这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是“搜索比价”,即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及其价格展现在平台上,客户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网金融门户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能够较好地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比价和购买服务。因为,互联网金融门户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所以这种模式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较小。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技术问题和监管困难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而且还因其特殊性,会较多地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征信风险。由于起步较迟,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必要的客户信用评价数据库,大数据挖掘的设备与技术也不到位,特别是已有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还存在不少缺陷。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难以对借款个人及机构进行真实、准确、全面和有效的信用评价。一旦征信失败,就会造成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技术性风险。由于技术漏洞、运行不稳定、安全隐患,尤其是病毒攻击和黑客入侵,互联网络平台的技术性风险较大。这样的技术性风险,很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甚至还可能导致系统性瘫痪或系统性风险。

声誉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特性,其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如约兑现,客户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交易信息严重泄露和被恶意利用,网络故障导致网站功能部分或全部瘫痪,以及经营业绩低下等,这些都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声誉扫地,而且声誉风险会在短时间内过度集中和放大,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置于极其困难的境地。

法律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后异军突起、“野蛮生长”,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层出不穷,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从事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与此同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时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又得不到有效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较多的法律风险。

成本—收益风险。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机构金融化,都需要对技术设备、流程改造、产品研发、服务升级、品牌塑造乃至人才队伍建设做较大投入,而在短期内又难以收回投资和实现较大盈利。这样的成本—收益风险,势必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适度监管。基于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要在过去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包容性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成长,符合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要求,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政策导向。出于这样的判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具备足够的包容性,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或封杀。

分类监管。鉴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差异大,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而不是“一刀切”。

联合监管。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实现联合监管,尽可能不留监管的空白或灰色地带。这不仅要实施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联合监管,而且还要实现以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为基础,内部监管与外部职能部门法律行政监管的结合。

综合监管。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与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是多种因素相互融合与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注重综合治理、政策配合、手段互补,并且构建自上而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此外,还要采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监管的动态监管模式,加强全过程监管,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作者系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国际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高 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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