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权蝴蝶谱系研究

2014-11-20 02:53冯发金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谱系人权体育运动

冯发金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体育系,贵州 都匀 558000)

有学者认为,体育权是一项国际性人权[1]。也有学者认为,体育权是体育法的核心和宗旨[2-3]。然而,学术界对体育权的多年探索,在诸多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4]。因此,本文在剖析体育权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构建了体育权蝴蝶谱系,希望能打通各家之间的隔膜,消除之间的分歧,形成较为系统的体育权谱系理论,为完善体育法和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参考。

1 体育权学说的梳理与分析

1.1 体育权的定义

有学者提出公民体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宪法权利[5],有学者提出体育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6],也有学者提出体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7],体育权利诠释着尊严的民权含义[8]。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体育权是生来就有的,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9],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0],也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总体归属社会文化权利[11],还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是生命健康权的下位概念[12]等等。

1.2 体育权的分类

公民体育权包括运动权利,又包括有与运动相关的权利[13];一些学者将体育权利划分为普通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劳动者的体育权利[14];一些学者依据主体的社会属性,将体育权利分为公性质体育权利和私性质的体育权利[15][16];也有一些学者从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将其划分为权利、义务、职权,并指出职权是一种权利[17];还有一些学者依据体育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明示的体育权利和推定的体育权利[18]等等。由体育权定义和分类可知,当前对体育权的称谓比较多,研究内容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拓展[19],概念外延界定失控[20],各种学说自成一家。笔者认为,从体育、经济、文化、法理等任何一个视角给体育权下定义和分类都不为过。然而,对任何一项权利的分析不能仅仅满足于概念法学的自足性逻辑论证,应该从体育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视角进行考证,这样才能对其有更全面、更准确的界定[21]。同时,笔者还认为,体育权是一个体系概念,“体育权”包括“体育”和“权”两个关键词,体育权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体育,核心是权利。因此,要对体育权进行深入地解读,还得从“人”“体育”“权利”三个维度展开研究,并进一步构建其谱系。

2 体育权蝴蝶谱系的构建

谱系就是依据一定的理论逻辑,将零散的、无规律的个体加以整合与分类。是纵向掌握历史知识和推演新知识的重要方法,也是横向梳理各元素之间内部关系的重要手段,更是法律体系不可少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谱系侧重于对图景的解释和对新的可能性的探索[22]。因此,体育权也非常有必要从“人”“体育”、“权利”三个维度构建其谱系。

2.1 体育权蝴蝶谱系构建的三维度

2.1.1 人的维度

体育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属于人的,是人权的应有之义,没有人的存在就不存在所谓的体育权。人的存在和发展,在法学的意义上,是权利的存在和发展。由于人的身份不同,由此就引出了体育权的不同学说。

2.1.1.1 从自然人的角度看

从自然人的角度最主要是天赋人权说,这种学说源于康德“人是目的”的启发[23],把体育权作为人与生俱来的原始权利,即作为人权的基本权利。《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运动和体育训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这是最早明确体育权是人的权利的法规。之后,有学者更进一步论证了体育权是人的原始权利,是一项人权,从而获得了人权的理论说明[24]。尽管人权的形态演变由“自然权”发展到“社会权”,再到“发展权”,但体育权可能是惟一的一种同时归属三代人权的权利。正如体育运动一直把追求健康、和平、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和宗旨,并宣称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奥林匹克宪章》规定: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25]。因此,体育权是所有的人都拥有的,普遍的、平等的人权,这些权利是不能剥夺的[26]。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权也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1.1.2 从社会人的角度看

主要有公民权说,也称为政治性权利说。什么是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可见,公民是国家产生以后赋予人的身份概念。公民基本权利语义上的体育权形成于1941年“南泥湾”的革命体育。当时,共产党人提出,国民体质状况恶化主要的原因在于工农大众丧失了体育权,并进一步指责,当时的社会没有给普通大众赋予体育的权利[27]。体育权与近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息息相关,是人类历史进步的结果。体育权的公民权学说盛行于18-19世纪,1948年12月10号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之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并分享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利益。如果将体育从文化的视角定义,或许这就是体育文化权利的最初法律渊源。

2.1.1.3 从体育人的角度看

通过对CNKI中661篇体育权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发现从体育人的角度,一些学者提出弱势群体体育权[28],一些学者提出公民体育权[29],也有学者提出运动员权利[30],还有学者提出农民工体育权利[31],更有学者提出妇女体育权利[32],另外,有的学者还提出学生体育权[33],还有的提出残疾人体育权[34]等等。由此可以推定,从体育人角度提出的体育权主要是依据人的身份而划分,因而体育权具有多样性和阶层性。然而,从运动竞赛理论上讲,体育权强调了体育运动者在运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上,体育权强调了体育运动主体在享受体育权时的主动性和自由性。

2.1.2 体育的维度

2.1.2.1 从体育目的看

众所周知,从事体育运动有三个目的,一是生存,二是促进身心健康,三是发展体育运动。由此推演出生存权说、健康权说、发展权说。生存权说是指人类为了生存和延续,学会了走、跑、跳、投、攀爬等技能和生产劳动知识,并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代代相传,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形成了今天如此灿烂夺目的体育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这些规定更进一步催生出第二和第三种体育权利学说,即健康权说和发展权说。

2.1.2.2 从体育运动过程看

体育运动的过程是精神成长和体验文化生活的过程。于是,体育运动过程作为一种个体的精神活动过程,是一种精神生活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心智得以成长,理性得以发展,文化得以内化,灵魂得到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权就是一种文化生活权、精神生长权。《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就是通过体育活动,把世界上不同国度、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凝聚在一起,使大家相互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进而达到世界的团结、和平、进步的目的。因此,从体育运动过程看,体育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交往权、教育权、文化生活权、精神生长权。

2.1.2.3 从体育条件看

197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明确了“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应保证机会平等,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人权”。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有依据个人需要进行体育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第一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进而,有学者根据以上条文推定出体育参与权、体育安全权、体育人身权、体育资源利用权等权利[35]。

2.1.2.4 从体育法篇章、体育法性质和体育形态看

按照《体育法》的篇章结构,将体育分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三类,由此有学者将体育权划分成竞技体育权利、学校体育权利、社会体育权利[36]。同时,也有学者从体育法的性质视角,按照是否可以获得直接司法救济分为可诉的体育权和不可诉的体育权[37]。还有学者从按照体育权利客体的形态将其分为物质性的体育权利和非物质定的体育权利[38],更有学者提出体育无形资产权、体育知识产权、体育无形财产权[39]等等。

2.1.3 权利的维度

2.1.3.1 从权利来源看

习俗、道德、法律是权利来源的三大途径。据此,体育权从权利的来源上讲,可以划分为习俗上的体育权、道德上的体育权和法律上的体育权。

2.1.3.2 从权利要素看

威斯利·霍菲尔德认为权利包括要求、特权、权力以及豁免等四种情形,由此将权利分为要求权、自由权、权力权和豁免权。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要包含五个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40]。权利所包含的要素具体到体育权利领域,就形成了体育自由权、要求权、福利权。

2.1.3.3 从权利价值看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41]。体育权的主体是人,其价值毫无疑问具有属人性。进而,有学者认为,公正是体育权的核心价值,人的全面发展是体育权的终极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和谐是体育权的其他价值。由此引出体育公正、平等、秩序、全面发展等权利。

2.1.3.4 从权利性质看

权利有多层次、多维度的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权利的不同性质。体育权同样如此。有学者认为:体育权是宪法权利,优先于其他的一般权利;既是绝对权利,也是相对权利;是专属权,是不可转移权;是行动权,也是接受权;是权利,也是义务,即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

2.1.3.5 从权利层次看

依据我国《立法》的规定,法律层次可分为: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此,笔者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认为体育权存在多个层次的含义,包括宪法层次的体育权,行政法层次的体育权,刑法层次的体育权和民法层次的体育权,不同层次体育权被侵害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形式。

2.1.3.6 从权利能力看

从权利能力看,体育权在宪法关系当中体现为自由权能,在行政法关系中体现为请求权能,在体育法中体现为防御权能。按照其权能的主要特征,可以作如下分类表述:第一,宪法范畴,体现体育自由权能的子权利,包括体育锻炼自由权、体育选择权;第二,行政法范畴,体现体育权请求权能的子权利,包括体育条件请求权、提请行政保护权;第三,体育法范畴,体现体育权与体育管理权(规制权)相对应的防御权能的子权利,包括体育运动者的身份权、体育参与权、体育收益权、体育救济权等。

2.1.3.7 从权利监控看

由联合国前特别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首次提出,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通过的“权利的4A框架”,试图建立起权利监控指标体系。这“4A框架”包括四项指标: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准入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以及可适应性(Adaptability),也就说根据权利的4A框架,只要是权利,它就具有以上四种权利的性质,那么,体育权也就同样如此。从以上分析可见:体育权是一种多维度、多层面、多类型、多变化的体系权利,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体,与之相关联的要素至少包括主张、利益、资格、自由、职能、权力、权利、义务、责任和体育等。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有关学者给体育权概念下定义的范式上,我们把体育权定义为:体育权是人们在从事体育运动或与体育运动相关的活动中,所享受的,符合习俗、道德规范、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正当的权力和权益。

2.2 体育权蝴蝶谱系的构建及剖析

2.2.1 体育权蝴蝶谱系构建

根据体育权的概念可以知道,单从体育或者权利角度来认识都不可避免带有片面性,都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唯有从人、体育、权利三个视角建立起体育权的权利谱系,才能整体把握其实质。因此,笔者在对“人”“体育”“权利”三个维度较深入地剖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前人的研究理论,构建出如下体育权的权利谱系图(见图1)。这个形似蝴蝶结构的图简称“蝴蝶谱系”,其蕴藏着体育权的诸多奥秘,纵向是蝴蝶的身子,横向是蝴蝶的两翼。身子展示了体育权的主体逻辑,左翼展示了体育权的特性逻辑,右翼展示了体育权的归属逻辑。具体讲,蝴蝶谱系包含着体育权的特性、历史脉络、纵横关系。

图1 体育权蝴蝶谱系

2.2.2 体育权蝴蝶谱系剖析

2.2.2.1 蝴蝶身子

蝴蝶身子是从人的维度来分析体育权的权利谱系。体育的存在是以人为前提和基础,体现出体育权的历史发展脉络,首先有“人权”,其次有公民权,最后是体育权。即人权-公民权-体育权。换一句话说,体育权是公民权、人权的一部分,与他们构成种属关系。由此我们明白了体育权在人的权利谱系中的位置,为体育立法提供参考。

2.2.2.2 蝴蝶左翼

“蝴蝶左翼”是从“体育”特有的角度来分析体育权的权利谱系,由体育权的目的、过程、条件、立法、形态、领域等细分出来的若干体育权,都是体育权的“分支”,是体育领域独有的权利,它们与体育权形成一种分属关系。由此我们明白了体育权在“体育家族”中的具体方位。

2.2.2.3 蝴蝶右翼

蝴蝶右翼是从“权利”维度来分析体育权的权利谱系,从权利的来源、要素、层次、性质、价值、能力和监控指标等多个视角明确了体育权的权利归属,体育权与这些权利之间形成一种隶属关系。由此让我们明白了体育权“居住的家”。这里通过权利主体、特性和归宿三个维度定位体育权,使其方位被准确的确定,其权利谱系也清晰可辨。

2.2.3 体育权蝴蝶谱系的意义

蝴蝶谱系暗示体育权是一个包孕丰富的“多棱镜”概念,对其进行谱系研究不仅有立论的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的意义。

2.2.3.1 学理意义

仔细分析学术界关于体育权的各种学说,不难发现,由于立论基础、角度视野、论证方法等的多元化,造成了对体育权认识的千差万别,站在每一个学说的立场上看,似乎都能自圆其说,导致缺乏总揽性和系统性。对体育权作谱系分析与构建,将有利于在学理上整体把握它的精神实质,判断相关学说的合理性及其相互关系,减少“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象,由此夯实体育法学的概念基石。

2.2.3.2 法制意义

目前,在有体育权的法律和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归根结底都源于对体育权把握的偏差、片面和不一致上。基于这种认识来考察体育权的具体内容,我们会发现,体育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尽管在改革开放以来有所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存在的问题日益增多。如青少年学生的体质指标20年来持续下降,超肥胖学生的比例迅速增加等[42]。针对此问题有关人士担忧地表示,青少年的体育权再得不到很好地保障,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从校门走出来的将是一群手捧高学历的身体废人[43],中国人或将再次沦为“东亚病夫”。体育权是一个具有体系意义的概念,理清了它的权利谱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使体育立法、执法、守法这三驾马车在有效的、正确的法制轨道上“行驶”。

2.2.3.3 保障意义

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在世界各国已形成共识。《世界人权宣言》《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欧洲大众体育宪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宪法》《儿童公约》等众多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宪法、法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为什么要保障体育权,要保障什么样的体育权,保障到什么程度,如何保障,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却有不同的说法和做法,其侧重点、处理方式甚至大相径庭。2014年1月6日、7日、8日,《人民日报》连续三天刊文直指“体育改革”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公民的体育权问题,因此,弄清楚体育权的权利谱系,将有助于我们与时俱进,找到各自的差距,基于现实条件,尽力做到“应保尽保”。

2.2.3.4 为分析体育权的历史提供了框架

用这个“体育权利蝴蝶谱系”可以进行三个维度的历史分析。一是分析体育权理论发展的历史,以及不同历史时期体育权理论关注的重点,还可以反映当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可以反映出人们对体育权的定义、本质、内容及相互关系等问题的认识水平。比如,从体育权生存说到健康说,再到经济、文化说,展现社会进步和体育自身发展的精髓。二是分析体育权历史演进的过程,看看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现实中享受了什么样的体育权,哪些没有享受到,哪些在层级上发生了变化,其中发展的脉络是什么,勾勒出体育权的历史路线图,探知体育、权利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三是分析体育权的国别、区域、人群等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在比较中了解不同国别、区域、人群等体育权利保障情况,寻找和借鉴其中经验,为体育立法、执法、守法提供借鉴,推动体育的法治化进程。

2.2.3.5 为体育权的发展提供导航

在现实中,体育权的状况如何,朝哪个方向发展,按照怎样的路径来推进等等,都可以借助这个“蝴蝶谱系图”。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44]。我们可以根据体育权的完整谱系,先标出某个地区或者人群已经实现了的权利,再划定权利发展的“最近区”,然后根据体育权发展的内在规律,勾勒出体育权发展的路径图。另外,在体育立法、执法、守法中,借助蝴蝶谱系来分析,有助于全面和专业地了解体育权,开阔保障、救济等思路,防止挂一漏万,或不得要领,甚至自说自话,被细枝末节所纠缠。

3 结语

笔者从“人、体育、权利”三个维度给体育权下了定义,即体育权是人们在从事体育运动或与体育运动相关的活动中,所享受的,符合习俗、道德规范、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正当的权力和权益。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体育权蝴蝶谱系,据此可知,体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习俗、道德和法律的结合体,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从而夯实了体育权的概念基石,理清了各种关系,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和体育立法、执法、守法提供较为完整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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