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研究

2014-11-18 08:22刘国娜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说理

【摘 要】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是指法官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和说明,以表明结论是合法的、正当的一种程序设计。众所周知,一份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情绪,树立司法的权威。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格式化倾向严重,说理不充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文章通过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特点的阐释,指出中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以求对中国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改革。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自由裁量

很多来自审判一线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一方面意识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深知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着诸多不足,而法治的进步又迫切地需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裁判文书的灵魂又在于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无论是在法学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几乎看不到对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研究的足迹。鉴于裁判文书说理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所以,笔者将裁判文书说理选定为研究课题。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

对作出裁判结论的理由要加以说明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法官态意,避免司法擅断;(2)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司法公正;(3)树立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4)利于定纷止争,节约诉讼资源;(5)提高职业素养,造就精英法官。

二、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内涵

裁判文书的说理机制,是指裁判文书的制作系统中,为促使裁判文书制作主体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保证说理的质量,所建立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外部保障制度和约束方式。它是多种制度的整合系统,该系统内各组成要素相互间协调、统一,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确保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此,建立说理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法官裁判说理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全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

三、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特点

(一)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而构建的法律机制。

(二)裁判文书的说理机制,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以审判机关各项制度保障为主导,以保障裁判文书的说理为基本内容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三)裁判文书的说理机制是一种长效机制。制度改革与审判方式的改进以及裁判文书的写作制度的内容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合理、规范、有效的运作系统,从制度上激发法官进行裁判说理的动力,

四、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不同。世界上最典型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很多,首先是诉讼模式的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其次,两大法系对于法官是否有解释法律甚至造法的权力存在不同理解。大陆法系一般认为,现行的法典己经非常地完备,法官只需要正确引用法律就足以解决出现的纠纷,不需要太多的解释和造法活动,因而他们的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部分大多十分的简洁和凝练。

(二)两大法系背景下法官的角色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写裁判文书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个案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处理,还要权衡个案产生的规则对以后类似案件可能产生的规范作用。而大陆法系的法官的任务主要就是按照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仅仅对个案负责,而没有创设规则的责任和权力,因而他们只需要严格、认真地对现行法进行解释和适用。

(三)我国法律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态度。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面对两种甚至两种以上可能并且合法的裁判方案中,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独立地进行选择其认为最合理的方案的权力;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时,法官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妥善处理案件的权力。和法律解释在中国的命运一样,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也是没有得到承认,但法官在司法中又事实上行使的这样一种权力。

(四)自由裁量权的不被承认对于裁判说理的影响。中国虽然没有公开承认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中国的法官在司法中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不承认对裁判文书说理产生的影响是明显的:当法官为了正义的实现而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时,他迫于中国没有承认自由裁量权的考虑,不能够在文书中详细说明自己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往往隐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文书中就表现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说理不充分。

五、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建议

(一)理念的支撑—对人的尊严的尊重。(1)尊重人的尊严的理念对于司法的影响;(2)充分说理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二)体制的建立—判例制度的建立。(1)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当前我国对判例的态度;(2)判例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三)制度的保障—法官独立。(1)目前我国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对法官独立的制约;(2)法官独立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上述对策,只是围绕目前司法体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的分析,应当说,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因素还有很多,需要通盘考虑,一并解决。

六、结语

现代社会的文明代替了原始社会的野蛮,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人们的交往中处处需要说理。在司法领域,说理更是以其毋庸置疑的特性而为人们所注意。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份结构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是裁判效力的最终来源,也是司法公正的物质载体。判决的说理制度能够揭开判决神秘的面纱,使得裁判理由变得透明化,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的内心感受,有利于人们对裁判的接受。

参考文献

[1] 宋冰主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刘国娜(1990.05- ),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非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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