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粤语处置句的“原型”

2014-11-18 20:07李小轩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原型

【摘 要】把字句又可称为处置句,有典型的把字句和非典型把字句的两种说法。将字句是粤语的处置句,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表处置义的SVO句式。过去对这两种处置句式的研究都集中在的描写语法结构和探讨语义特征上,以认知的视角来分析这两种句式的比较少。文章以认知语言学中的原型理论为基础,从句法、语义、认知、语用多角度分析将字句和表处置义的SVO句式,探讨粤语处置句的原型。

【关键词】将字句;SVO句式;原型理论;原型

把字句是汉语的一个特殊且常用的句式,它或者是表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或者是出于某种原因,使把的宾语、全句主语或整个事件获得某种结果,或使动作达到某种状态。“把”字是把字句的处置标记。过去普遍认为把字句的基本规则与“语义角色”有关:其主语必须是“施事”,“把”字后面的名词词组必须是受到“施事”所作所为直接影响的“受事”,且动词后面必须跟有补语。但实际上,现代汉语中有很多类似“我把壁炉生了火”,“那场戏把我看得云里雾里的”等等这样一些违背把字句基本规则的句子。前贤认为遵守基本规则的把字句是“典型”的处置句,否则是“非典型”的处置句。

处置句在不同方言里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表现,违背处置句基本规则的现象也存在。在粤方言中除了有处置句“将字句”,还有更为常用的同样表示处置的SVO句式(下文简称为SVO句)。前贤对这两种句式的探讨结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句法层面对将字句进行描写,普遍认为将字句在句法结构上与普通话把字句基本相同;另一类是在与普通话把字句进行对比的视角下,从语义层面进行探讨,总结出将字句的主语必须是自主的施事,若出现非施事的主语——即违背处置句基本规则的现象,只能用SVO句式表达。纵观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将字句在句法和语义方面具有与“典型”把字句相似的特点,但不具备“典型”把字句特点的SVO句式却十分常用。过去学者们没有对这一现象做出解释。鉴于此,本文选取了周星驰《喜剧之王》的剧本,考查该作品中出现的将字句和表处置的SVO句式,以认知语言学的原型理论为基础,从句法、语义、认知、语用多角度分析将字句和SVO句式,探讨粤语处置句的原型。

一、两种句式的句法特点和语义特征

(一)句法特点

从句法结构来看,将字句和SVO句式有明显的区别:将字句的结构与把字句的结构类似,“将”字是处置标记;SVO句式的结构与一般的主谓宾句结构相似,没有任何处置标记。以普通话一个常见的表示典型处置义的句子“把门关上”为例,粤语可以这样表达:

(1)将道门闩好。

(2)闩好道门。

以句子成分分析法对从3个文本中收集到的46条SVO句式和19条将字句做进一步的分析,并把两种句式高度形式化,得到的结果如下:

I. S+将+O+V+C

II.S+V+O+C

可见,将字句的句法结构与普通话把字句的句法结构非常相似,与SVO句式在句法结构上的差别不仅仅在于有无处置标记。两种句式的句法成分还表现出了各自的特点。粤语表处置义的SVO句式如果用普通话来表达就必须使用把字句。

(二)语义特征

对1.1中出现的例子做简单的语义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句中的主语都是施事的人,句中的宾语都是受事的人或者物,这两点都是将字句和SVO句式在语义方面的共性。

若以普通话一个非典型把字句“这本书把我看晕了”为例,粤语只能这样表达:

(3)呢本书睇到我头都晕晒。

这个句子无法用将字句来表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是跟主语宾语表达的施受语义有关。从句法成分的语义特征上看,主语不是施事者;宾语“我”是因为看了这本书而感到头晕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事。李炜(1993)曾细致地比较了普通话的把字句和粤语的将字句,指出广州话中只有在实施者主动地、有意识地、有目的地对某个特定的人或物以某种动作行为方式进行处理或施加影响,使之产生某种结果、发生某种变化的情况下才使用将字句。从收集到的语料来看,将字句都可以变换成SVO句式,而SVO句式由于其自身的语义特点而不能都变换成将字句。这些都进一步印证了李炜的观点。

我们再来看两种句式表达的整体语义特征,分析如下:

(4)天仇将D钱摆系飘飘件衫上便。(《喜剧之王》)

意为:天仇把钱摆在飘飘的衣服上面。

方位补语“系飘飘件衫上便”的结构为“系+处所”,相当于普通话的“在+处所”,表示的是宾语因动词谓语而到达某个处所,为因果关系;或者是动词谓语致使宾语发生位移,而到达某个处所。这句话的整体语义是天仇摆钱,钱(因此而)系飘飘件衫上便;或者是天仇摆钱,(致使)钱(发生位移到了)飘飘件衫上便。

(5)天仇上前用力踩他只脚,踩到只鞋扁晒。(《喜剧之王》)

意为:天仇上前用力踩他的脚,把他的鞋踩扁了。

这句话的整体语义是天仇用力踩他的脚,他的鞋子(因此而)扁了;或者是天仇用力踩他的脚,(致使)他的鞋子扁了。

两种句式都表达了动词谓语和宾语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致使关系。

二、两种句式的认知和语用分析

传统语法把普通话中的非典型把字句看作是把字句基本规则的例外,那么我们是否也能把SVO句式中的那一部分类似非典型把字句的“非典型”情况看作是例外呢?普通话只有一种处置句——把字句,但是粤语可以表处置的句式却有两种,哪种才是“最典型最好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认知的角度来解答。

认知语言学认为,人们是以原型为中心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每一种类别都有典型成员,也有较为非典型成员或边缘成员。典型成员具有该类别所有的属性或特征,而非典型成员则只具有部分属性,各成员之间通过家族相似性成为一个连续体。例如,麻雀,燕子都是鸟类的典型成员,它们具有鸟类所有的属性,而鸡、企鹅、鸵鸟则是鸟类的边缘成员,因为它们只具有鸟类的某些特征。把“原型”这个概念运用到语言范畴中,可知语言范畴也是以原型为组织结构的。一个语法范畴同样可以有典型成员,也可以有非典型成员。这些非典型成员之间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与典型成员则或多或少有些相似的属性。语法原型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在不同的语言中与一定的形态句法特征相联系的一定的语法标记、句式或事件类型。endprint

将字句和部分SVO句式的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从语义上看是符合典型处置句特点的,但是这两种句式的形态句法特征完全不同,给确定语法原型提出的了新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得走“曲线救国”的路子,先利用语用学的知识初步解决这个难题。李炜(1993)在比较普通话把字句和粤语将字句时,还指出把字句在普通话里是常用句式,将字句在广州话里则是“极不常用的”。广州话里几乎没有只能用将字句而不能用SVO句式的情况,在可供选择的若干句式中,正常情况下,将字句“很少被选择”。李炜还调查了不同文化层次的广州人使用将字句或用SVO句式来表示处置义的情况。他发现,大多数的广州人认为使用将字句总给人以“文气”或“书面味”的感觉;“将”字句常用度的高低可能与言者的文化层次有正比关系。由此他推断,广州话“将”字句常用度的提高是受到普通话影响的结果,以后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普及、提高,“将”字句的范围可能会扩大,常用度也会不断提高。

我们暂且不论李炜的推断是否正确,但根据原型理论,原型是物体范畴中最好、最典型的成员,将字句作为一种“极不常用”和“很少被选择”的句式,即便是在句法结构和语义特征上带有强烈的典型的处置句的特点,也不应被视为粤语中的处置句的典型,而是属于边缘成员,其主语必须带有自主性和施事性这一属性与典型成员的属性相似。

区分了将字句和SVO句式后,我们来看SVO句式存在既有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又有非施事主语和非受事宾语的情况,这种情况依旧可以利用认知语言学来分析。一个语法范畴有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各成员之间通过家族相似性成为一个连续体。典型成员有一定的特征,非典型成员多少具有典型成员的这一些特征。本文根据粤语处置句自身的特点,参考了普通话典型处置句的基本规则,给粤语处置句的语法原型的形态句法特征制定基本规则:

S(施事)+V+O(受事)+C

从句法上看,一个粤语处置句的语法原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作为宾语的名词必须是定指或特指,粤语一般通过“量+名”组合来表示。2、动词必须是行动动词。3、宾语后必须有一个用来表示受事所受影响的补语。从语义上看,典型处置句中的施事是有意或无意执行一项行动的个体,而受事是该行动影响的人或物。也就是说,SVO句式所表达的就是施事执行了某个行动,受事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了这个行动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由补语来表达。

可是为什么会出现本不是施事而置于施事的位置,本不是受事而置于受事的位置这样的“非典型”处置句呢?它们与典型处置句又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还是可以从认知的角度来解答。

根据上文分析,处置句,不论是典型的还是非典型的,其整体所表达的语义范畴始终是一个明确的因果关系或致使关系的意义范畴,当人们强调这种因果或致使关系时,便使用表处置的SVO句式。换言之,人们使用SVO句式意在强调S是事件的起因或致使者,O是结果或被致使者这种关系。在典型处置句中,这种关系得到了很明显的体现。如果说话者把本不是受事的名词提升到受事的位置,将之作为受事看待,其目的是要强调这个非受事名词,强调动作的执行对非受事名词的影响。同样如果本不是施事的名词被提升到施事的位置,视为施事,这表明说话者是要强调这个非施事名词是造成整个事件的原因,或是表明它是整个事件的致使者。如“呢本书睇到我头都晕晒”,在这个句子中,非施事名词“呢本书”占据了施事的位置,强调了使我头晕的原因是这本书,“呢本书”是致使者,而“我”是被致使者,是受到这本书影响的对象。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将字句和表处置义的SVO句式的句法结构分别为I.S+将+O+V+C,II.S+V+O+C。语义特征上两种句式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将字句的主语必须是自主性很强的施事,SVO句式有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也有非施事主语和非受事宾语,这使得将字句都能变换成SVO句式,而SVO句式不一定都能变换成将字句。此外,根据原型理论以及两种句式在语用上的差异,本文把粤语处置句原型的基本规则定为S(施事)+V+O(受事)+C,把SVO句式中能够表示明显处置义的句子看作是典型,把SVO句式中主语为非施事主语,宾语为非受事宾语的句子看作是非典型成员。而将字句因其在粤方言区的人民中“极不常用”和“很少被选择”也被视为非典型成员。

参考文献

[1] 李炜.“将”字句与“把”字句[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

[2] 詹伯慧.广东粤方言概要[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2.

[3] 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李小轩(1988- ),女,广东湛江人,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历,研究方向:语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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