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廉政文化建设十分重要,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国外廉政文化建设的成功实践与有益经验为探求适合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廉政文化;社会背景;启示意义
一、国外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
(一)构建完善廉洁文化的制度规范。纵观腐败程度低的国家,恩威并施的制度设计日趋完善,一方面推崇高薪养廉制度,政府机构精简,公务员数量相对较少,素质较高的公务员普遍实行高工资,并给予退休生活保障金、医疗福利及各种津贴和福利待遇,其收入水平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防止腐败的法制体系完善、系统、严密,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如美国早在1921年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1925年通过了《贪污对策联邦法》,1978年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用来规范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韩国在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于当年正式投入运行。
(二)营造廉洁文化的社会氛围。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一个突出特点,即是嫉恶如仇,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社会公敌。新加坡把公务员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放在第一位,其次才强调外在的法纪约束功能。新加坡全社会构筑了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除了在全社会普遍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外,新加坡政府还注意对公民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进行廉政意识的教育,绝大部分的中学都开设了廉政与反贪污课程。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从开始任职,就要求他们写出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人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
(三)畅通廉洁建设的监督途径。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为了与腐败作斗争,许多国家都相应成立了廉政监督机构,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督网络,其主要类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监督类型。
二、我国廉政文化建设不足之处
(一)高薪养廉的捉襟见肘。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实行高薪养廉,公务员的报酬须高于中等收入阶层,即使我国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较大幅度精简,薪酬开支依旧庞大,况且薪水待遇需要充足的财力资源做支撑,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大幅度提高各级公务员工资的财力,对于发展不均衡的各地财政实在勉为其难。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高薪与廉政的关系,表明高薪养廉并不是万能的,高薪并不能防止大贪。原因很简单,高工资虽然提高了公务员放弃其工作的机会成本,但是高工资却未必能消除某些官员的贪婪。我国部分地方虽然试行了高薪养廉,但效果并不理想。如果不顾实际,一味推行高薪养廉,不仅会影响到今后的经济建设工作,而且还有可能诱发新的、群体性的腐败现象。
(二)廉政监督机构的先天不足。与国外廉政监督机构比较,我国的监督机构看似完备,却存在职能重复、缺乏独立性、权威性的弱点,主要表现在:其一,缺少一个统一、独立、权威性的专门廉政监督机构,从而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其二,监督机构在人事安排、职务提升、经费保障等受制于政府机关,“自家孩子都是好的”思想容易导致监督机构权力无形的削弱,使得监督和检查的上下关系难以理顺,人为的压力和阻力增多。此外,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得不到外部力量的有效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因缺乏明确、具体、有力的保障而常常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所以,它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十分有限。许多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现象就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群众却无法加以有效地监督。
(三)伦理立法的严重缺失。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重法轻德,不理解不重视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现象。受古代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官员行为的规范主要依靠伦理,“五伦五常四维八德”构成中华传统文化的纲领,君臣有义、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好理论、好方法和好经验。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偏重于道德教化,常常以抽象的人性或天意来加以说明,没能对它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科学的解释,行政伦理法规体系很不健全。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影响深远,许多公职人员思想上缺乏对德与法界限的正确认识,没能全面正确地解决德与法的关系问题。从这一层次看,加快廉政立法进程,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需要行政伦理法的支持,公务员伦理法制化成为当务之急。
三、国外廉政文化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作法和经验,我们只有不断健全制度,加快廉政立法的进程,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机制,建立起完备的预防腐败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一)积极创造实施条件,推进高薪养廉制度。实现以薪养廉,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其次要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政府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在提高工资的同时还应精简政府部门的人员;再次要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关注弱势群体。通过高薪的适时推进,在“人性恶”的理论方面,满足公务员自身追求物质利益上的需要,内部调控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降低贪污腐败的可能性。
(二)强化依法监督力度,加快以法治廉进程。法治政府的核心就在于政府受法律的制约和监控。我们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国家机关公务道德法、领导干部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的法律法规、新闻法及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法、行政程序法等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养成以序整廉规范。法制化国家的精髓就在于行政活动都在既定的行政程序之下进行。在管理、执行和决策上,我国的行政机构不仅要有可遵循的简明的标准和规范,还要在管理、执行、决策后设立鉴定程序和应急措施,以降低错误造成的危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行政行为上能程序化,那么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每一步骤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使行政过程具有可预见性。
(四)加强廉政伦理道德建构,构建以德育廉氛围。现代社会惩治腐败同样要用法和德的手段。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和关键。大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肃清行政管理队伍中的剥削阶级意识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逐步改变政府部门存在的处事中庸、专制主义、反对竞争、人情行政等现象,提高自身机体的抗腐蚀能力,加强公职人员道德自律,形成对于腐败的内部约束。
作者简介:曹春蕾,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