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陈晨
摘 要: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运营模式转型,本文从“营改增”对电信企业财务税收和市场运营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和改革展望。
关键词:营改增;转型;财务核算
一、营改增历程及实施情况
商品服务化的发展趋势,商品和服务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从国际惯例来说,对商品和服务都征收增值税更为合适,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营改增历程。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标志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拉开序幕,后试点范围扩大到9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同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04月25日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草稿将于年内完成。[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二)实施情况。在上海进行试点时,据统计有89%的企业税负得到下降,体现了国家政策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初衷。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底,约有270万户企业实现税制转换,其中一般纳税人50万户,占比18.5%;小规模纳税人220万户,占比81.5%;从行业看,交通运输业近55万户,占20%,现代服务业超过215万户,占80%,全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随着今年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纳入试点范围,改革的红利和政策导向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
二、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
(一)财务影响。(1)财务核算模式变更。“营改增”之前,企业财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其会计处理一般是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综合确认营业税金,营业税金的金额等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改征增值税之后,因为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取得收入时就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金,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收入额乘以增值税税率。(2)收入和利润下降。电信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税额包含在营业额中,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能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增值税的税率高,一部分营业额转化为企业的销项税额,其收入因为价税分离就会降低,企业前期取得的资产、电费、材料和人工成本如果取得进项税额过低,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减少就会造成企业利润的下降;再者企业“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具有所得税前的递减作用,改征增值税之后就不存在了,最终利润也会降低。(3)发票开具规则变更。“营改增”前,客户缴纳预存款、购买充值卡,出具营业税发票,客户实际消费后,出具月发票,存在出具两次发票的现象。“营改增”后对于预收性质的款项未消费之前只提供不具有报销性质的凭证,不开具发票,消费之后根据客户的性质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特殊情况下重要个人客户需要报销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后不再提供。
(二)税收影响。(1)差别税率和计税依据。电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使用的税率有6%、11%和17%,其中增值电信服务,如短信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适用税率为6%;而基础电信服务,如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装移机人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物理形态的有形动产租赁、设备修理修配更换、动力燃料、出售商品税率17%,。营业税通常以收入为计税依据,改为增值税之后,以增值税下确认的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价外税原则,对增值部分纳税,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内部专业化管理。(2)发票开具和征收管理。电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需要区分发票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不存在税额抵扣的问题,改征增值税之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在规定时间内认证的才可以抵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采用属地管理,征收办法简单易行,改征增值税之后由国税局管理,增值税计征方式复杂,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更大。
(三)运营影响。(1)采购方面。中国电信于2005年开始推行集中采购模式,建立了“集团、省、地市三级”采购管理体系,集团、省两级集中采购模式。2008年,按通信设备集采目录核算,中国电信集中采购率达到92%,在采购成本下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专业化水平,但也存在采购周期长、时效性差、难以应付临时紧急采购的问题。“营改增”后企业集中采购的话,不存在足够使用的销项税额;电信企业前期采购不存在抵扣税金的问题,现时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就很重要;电信企业中大型工程项目很多,因为区域和进度不同,因为采购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均匀,可能会造成企业现金流提前流出。(2)营销策略方面。电信企业计征营业税时,所有营销策略适用的税率是3%,且销售终端赠送商品和服务,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营改增”之后这类行为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应按17%的税率确认增值税,若继续采用前述营销策略的话企业税负会增大。(3)管理成本方面。增值税抵扣强调的是以票扣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审核是非常严格的,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也是非常复杂的,营改增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设置专人完成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和管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三、对策分析
(一)财务对策。(1)夯实收入基础、优化收入结构。“营改增”之后存在一定规模的无效收入,增加了计税基数,高税率的业务比重越高,收入的降幅越大这些问题,收入的刚性下降必须夯实收入基础、优化收入结构。应重新梳理调整营销模式,避免虚增收入多缴税款、蚕食利润,如2G批卡业务、集客公客市场中应净额计收但采用“全额计收入+佣金”方式等业务,严格逾期欠费业务出账计收规则,降低无效收入,规避缴纳“冤枉税”;合理运用增值业务低税率政策,持续优化收入结构,持续提升非话业务比重;明确差异化税率下的计税收入分摊规则,收入分摊做到客观、公允、透明。(2)加强进项税额抵扣控制。“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越充分,成本下降的就越多。应强化供应商资质管理,优先与一般纳税人合作;采购实施净价管理;结合现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合理细分、组合和转化业务模式,将更多支出纳入抵扣范围。endprint
(二)税收对策。(1)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一般较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电信企业部分国际业务如国际互联网漫游IP Roaming业务和与关联公司结算收入等属于免税项目,应在统一业务收入目录中增加“免征增值税”项目,做好收入分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方式的选择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支出。(2)取得合法票据减轻企业税负。上一部分提到的差额计税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公益性机构开具的有效凭证,“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途径,因此必须尽可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信企业中有线传输线路、无线传输辅助设备采购金额在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大,应作为动产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三)运营对策。(1)采购层面。电信集团公司为节约采购成本,在主要资产购置上采取统谈统签统付的方式,这种集中采购方式在“营改增”之前优势比较明显,现时企业需要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来减少税收负担,继续采用这种模式会造成总公司可抵扣税额过多,分子公司抵扣税额较少,从而增加了集团内分子公司的税收负担。“营改增”后可以将采购模式变更为集中采购统谈分签分付,或者如果仍采用以前模式应由集团总部再开具专用发票,将票据开给各个需要采购的分子公司,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于零星采购可以采用定点采购集中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供应商和代理商选择。“营改增”后需要减轻税负,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电信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代理商时应该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电信企业日常运营费用中,主要有水电费、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如果供应商或代理企业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或者尚未进入“营改增”的范畴,应将材料水电和服务费用分开核算,材料水电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凭证。(3)营销层面。鉴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多数营销行为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优化营销模式,规避无偿赠送概念,如业务发展同时附带赠送一般不视同销售,像发展宽带赠送机顶盒;增加赠送电信服务及第三方非增值税劳务比例。另外根据全集团整体税负最优的原则,对于资产跨省调拨,建议调出省向调入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的设备,应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用于抵扣等。(4)管理层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更加严格,法律责任也更大,应选聘和指定专用发票打印员,实行统一名单制和系统化管理,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系统管控规程;只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规范开票项目和金额,禁止营业手工开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外接口部门和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传递,及时认证和报账,实现抵扣;建立与非增值税纳税人合作审批流程,建立监测、考评机制。
结语: 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电信企业应该全面核算自身税负变化,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模式来合理降低税负水平;积极严格的审查供应商和代理商的一般纳税人资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减轻税收负担;优化自身的采购流程、管理模式和信息支撑系统,加强对“营改增”新政策的研读和把握,及时借鉴同行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把握“营改增”扩围衍生的发展机遇,寻求适合电信企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办法和战略。
参考文献:
[1] 施炳斌.吴宛婷.姚于钦. 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
响[J]. 东方教育,2014.4:292-292
[2] 王静. 试论“营改增”对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影响[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169-170
[3] 葛长根. “营改增”企业可利用“低纳高抵”减轻税负——兼谈“营改增”企业的“高纳低抵”问题 [J].财会学习,2013.8:46-4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