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而我是具体负责人。一年前,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则由各业主依据各自的居住面积,按2元/㎡缴纳。由于一些业主没有按期交付,物业公司在催收未果后,遂以业主委员会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要求业主委员会一次性付清所有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承担迟纳金。而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并无此义务。双方为此一直僵持不下。请问:物业公司究竟能否要求业主委员会担责?
读者:毕晓虹
毕晓虹读者:
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迟纳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均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只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虽然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签订者,但其业主之间仅属代理关系,业主委员会只不过是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只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业主才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包括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内的责任。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只是“督促”,并没有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案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清偿责任之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即使其固执己见提起诉讼,法院也将裁定不予受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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