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翰芳
摘 要: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引发了各国面临诸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问题,致使知识产权基本司法制度趋同。中国作为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有着特殊背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路径必须在结合本国背景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关键词:全球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中国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经济区域化、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了知识产权司法的相互交流,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推动因素既包括国外影响,也有本国经济法制化的现实需求。因此,只有全面审视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基本趋势和现状,才能对司法改革理念有准确定位。长久以来,不少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应当移植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以期快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在这种背景下应当选择何种路径,值得认真探讨。
一、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全球化趋势
(一)知识产权基本司法制度趋同化
为了改善知识产权诉讼迟延和成本高昂的问题,各国都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一个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机构专门化为不同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例如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突破了司法体系划分,可以统一管辖涉及智慧财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创了台湾司法改革的先例。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要求,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推动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例如美国的法官技术顾问制度,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技术顾问出庭作证支持自己的观点。日本的专门委员制度,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听取专家对技术问题的说明解释;日本还有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调查官辅助法官进行必要的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二)域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国务院在2008年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第45条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第46条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中,提出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
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第79条就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助手,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助于查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
为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相对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特殊背景
(一)知识产权司法资源较为匮乏
相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资源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司法人员、专门审判组织和经验积累都不充足。
截至2011年底,中国近300个中级法院中,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只有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3000余个基层法院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层法院只有119个,只有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这些数据都说明了现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2年1月到9月一审案件合計收案6408399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65105件,大约占所有收案案件的1%左右。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合计收案7596116件,其中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合计收案68022件,大约占所有收案案件的0.9%。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稀少,就导致了法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案例来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路径依赖。
法治国家建设促使司法权的地位不断提升,完善的司法程序也增强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形成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偏好。造成知识产权仲裁缺位主要是因为民众对知识产权仲裁认识不够,意愿不强。权利人通常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表达自己强烈的态度,而不希望通过仲裁这种略显示弱的手段。而且倘若利用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因仲裁程序一次终结,当事人就失去了类似上诉的补救机会。同时,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体系未建立,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强,同样也缺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尽管知识产权案件在整个司法案件中的比例不高,但案件增长速度却非常快。司法路径依赖加重了法院负担,相对脆弱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难以应对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
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
(一)完善“可接近”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虽然借鉴了很多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经验,但这并不能说明应该将中外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一性作为目标追求。应将程序效能作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基本评价标准,这里所指的程序效能是指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并保证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诉讼专门化固然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公正性,但同时也可能产生程序过于精细化的问题,应在关照专门诉讼的同时适当简化程序,避免当事人在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
为了更便于民众利用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建议设置诉讼辅导制度。要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负有程序辅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明的方式,随时解答有关程序规定的法律意义。未履行程序辅导义务的,可以构成案件再审的理由。
(二)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渐进式构建
中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了西方知识产权发展上百年的路,这种发展速度必定使改革中的问题集中爆发,需要经过长期的、大范围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需要分地区、分类型的进行试验,然后选择经实践证明的成功模式加以推广。
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实践中,可以先针对专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不断充实诉讼的程序问题,也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经验的传播;在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专门的程序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与此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逐步增加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的支撑体系。
(三)推行知识产权ADR机制
各国、各地区都在寻求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其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例如台湾地区《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就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争议调解范围及调解机关、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内容。中国大陆应该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行政调解、专业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选择权。
专业调解是指发挥知识产权相关团体、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有关团体和行业协会的成员往往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活动领域,调解者和当事人都熟悉所在领域的活动规则,可以更好的进行交流,有益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不仅如此,作为特有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国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应该共同协调运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本身就熟悉相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也可以理解该行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
总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不能脱离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要采用“跟进式”和“渐进式”的策略,在社会转型大潮的推动下实施改革措施。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需要。只要将民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任何有益的改革经验和司法传统都值得借鉴,不存在无法突破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