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坤
摘 要: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西方刑罚史上报应论、功能论、折衷论之争从未停息,中国的一元论、多元论及分层次学说亦各抒己见。从经济学的视角再审视刑罚目的,对刑罚目的各学说进行评析,从而为树立更加科学的刑罚目的学说提出自己的思考,使刑罚目的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刑罚目的;博弈;最大化
中圖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91-02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刑罚目的是刑罚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但长期以来,有关刑罚目的的价值取向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为了科学地揭示刑罚的目的,本文拟对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和学说进行经济学辨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见解,以求教刑法学界。
一、刑罚目的经济评析概述
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学称之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最常用的理论是经济人假设理论,博弈论。经济人假设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经济人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它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理性选择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
陈兴良教授把“刑罚目的”一词分为狭、中、广三义。狭义上的刑罚目的指“适用”刑罚的目的。中义上的刑罚目的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上的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及“执行”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和监狱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之,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目的在刑罚史上理论认识是不同的,就是当前统一理论基础刑罚的目的也有不同的表述。
二、刑罚目的的经济评析
(一)西方法学史上刑罚目的论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围绕刑罚目的,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按其中心论点的不同,大体可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1]。
1.刑罚报应刑论经济评析
报应刑论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又称为绝对理论、正义理论。具体地,报应刑论又可细分为同害报应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法律报应论。刑罚目的报应论体现了最基本、最质朴的成本收益经济学理论。犯罪分子获得收益,必须付出犯罪成本,这些成本就是刑罚。
每一种刑罚目的论都是参与者之间的一个均衡,报应刑论刑罚目的的博弈中,参与者为国家、犯罪人、被害人。报应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给犯罪人报应,给受害人补偿,报应论的均衡更多的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均衡,国家效用没有达到最大化。单纯的报应论的刑罚目的对于国家来说是不科学的,刑罚效用没有达到最大化,所以就有了刑罚目的刑论。
2.刑罚目的刑论经济评议
目的刑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根据理论侧重点不同又可以分为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特别预防论认、教育刑论。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任何行为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刑罚目的报应论经过上述分析,刑罚效用并未取得最大化。刑罚目的刑论就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给以受害人补偿时,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使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不敢再实施犯罪,从而达到刑罚效用的最大化。
由于刑罚理论直接决定刑罚的创制和适用,如果在刑罚目的理论的价值取向下,国家一味的追求刑罚的预防或教育功能,犯罪人有可能被国家做为教育其他人的工具,难免会出现不该有的严刑峻法,损害犯罪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同时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收益成本的经济原理。因此,刑罚目的理论也并非最科学的刑罚理论,所以就产生了刑罚目的的折衷论。
3.刑罚目的折衷论经济评析
折衷论就是“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2]刑罚博弈中并非犯罪者和国家,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两两博弈,而是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博弈,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应是三者之间的均衡。
三者之间的均衡的刑罚目的理论并非三者效用同时最大化。对于犯罪者来说,效用最大化是实施犯罪而又没受到惩罚;对于被害人来说,效用最大效用是犯罪人受到同样或者更严厉的惩罚;对国家来说,通过刑罚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其他人也不敢再实施犯罪。但是刑罚不可能同时满足三者的效用最大化,科学的刑罚要考虑三方的效用达到一个均衡。这个均衡就是刑罚目的的折衷论,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
(二)中国刑罚目的的经济评析
在中国刑法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理论研究并不深透,严酷的刑罚仅仅在于惩罚,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当前中国刑罚目的要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刑罚目的层次性学说。
1.刑罚目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
在我国,刑罚目的争论主要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刑罚目的不可能是单一的,除了“预防犯罪”这一公认的目的之外,我们至少还应当加上“公平正义之实现”[3]。屈耀伦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对犯罪分子施以报应,最终来维护和恢复社会关系[4]。
刑罚目的在中国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其实就是刑罚博弈中,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两两之间的博弈和三者之间博弈之争。刑罚目的一元论不论是惩罚犯罪,还是预防犯罪,都是为了某两种之间效用的最大化。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论最大限度的考虑被害人的利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是最大限度的考虑国家司法机关的利益。刑罚目的的二元论则是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博弈所达到的均衡。
2.刑罚目的层次性学说评析
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的目的具有层次性一样,刑罚目的亦具有层次性,刑罚目的应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5]。刑罚目的不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是刑罚目的博弈的不同方的静态博弈。国家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刑罚目的也应该是一个动态博弈。
刑罚目的分层次说,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三种刑罚目的就是动态博弈的结果。刑罚是给以实施犯罪行人的惩罚,是犯罪人获得犯罪收益必须付出的成本,是最直接的目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人的天性,仅把刑罚做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是不够。国家在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时也在考虑,如何才能使刑罚的效用进一步增大。国家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不仅仅可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还可以预防其不再敢实施犯罪,威慑社会上其他潜在的人不敢实施犯罪,这就是犯罪预防的目的论。但是,在预防犯罪刑罚目的支配下,国家难免过于追求刑罚的预防功能,把惩罚犯罪做为工具而损害了犯罪人的利益。为了均衡各方的利益,要把刑罚的目的纳入到刑法中综合考虑,这就是刑罚目的的最后一个层次,保护法益。
3.刑罚目的三义说
刑罚目的三义说,更是追求刑罚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刑罚适用是对犯罪行为给予惩罚的确认,这种确认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安抚。国家对犯罪分子给予何种刑罚不是任意的,是根据犯罪收益的多少给予刑罚,国家设置刑罚本身就具有威慑性。如果达到刑罚效用最大化,仅仅设置和适用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执行才可以。
有的学者把刑罚分别归纳为以下学说:教育改造说、惩罚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罚功能充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从经济学角度将这些不同的学说都是从不同角度在追求刑罚效用的最大化。
三、刑罚目的博弈分析
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不论是西方报应论、功能论、折衷论,还是我国一元论、多元论以及层次说,充分说明刑罚目的是在发展变化的,也是可变的。中西方刑罚目的论发展变化以及理论之争,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追求刑罚效用的最大化。下面我们考虑什么样的刑罚目的论才能是刑罚效用最大化。
(一)刑罚目的博弈的参与者
刑罚目的不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博弈,还有众多的参与者。
国家在刑罚目的博弈中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参与博弈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代表实施。具体包括刑罚制定者、刑罚适用者、刑罚执行者。
犯罪人,即刑罚之对象。
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在刑罚目的的博弈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如果在刑罚目的的博弈中不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利益,刑罚将失去意义。
(二)刑罚目的博弈策略
刑罚目的参与者在刑罚博弈中各自掌握着不同的策略,不同的策略组合刑罚目的效用是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刑罚目的博弈参与各自的策略和效用。
国家博弈策略,具体包括:设置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实施犯罪;使用刑罚使被害人得到安抚;执行刑罚给犯罪人应有的惩罚。
犯罪人博弈策略:一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国家创制刑罚并且公示,犯罪人有两个策略选择,即实施犯罪或者不实施犯罪;二是犯罪行为实施犯罪后仍有两个策略选择,投案自首或者不投案自首。
被害人博弈策略:被害人自己实施报复行为;被害人自己不实施报复行为。
間接参与者:这一部分虽然不是刑罚博弈的直接参与者,但是检验刑罚效用最好的试金石。
(三)刑罚目的效用最大化
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应能使刑罚效用最大化,刑罚效用最大化不是指的刑罚博弈中每一个参与者效用的最大化,是指所有参与者在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前提下每一参与者效用达到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有充分考虑每一个刑罚的参与者的利益的刑罚目录理论,才是科学的刑罚目的论。综合上述分析,刑罚能保护被害人、犯罪人、国家利益才是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也就是说,刑罚目的分层次学说更为科学合理,但是层次顺序保护法益是第一层目的,第二层是惩罚功能,第三层是教育预防功能。
参考文献:
[1] 田宏杰.罚目的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70-79.
[2] 久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M]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57.
[3] 陶阳.论刑罚目的多元与价值多元[J].法学评论,2004,(4):53.
[4] 屈耀伦.预防与报应:刑罚目的的二元构建[J].法学评论,2006,(1):33.
[5] 韩轶.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兼论刑罚的最终目的[J].法商研究,2004,(4):44.
[责任编辑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