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益维护价值理念

2014-11-10 20:41雒彬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6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

雒彬

摘 要:法律价值规定了法律去向何处的问题,对法律制度构建有着方向性的指导意义。经济法从其产生背景、制度体系以及实现机制上均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是其应有的主导价值理念。探究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有利于其价值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价值;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87-0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它能满足人们或社会一定的需求。法律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立法活动是在一定的法律价值的指引下进行的,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和选择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成为“良法”、法律应有的价值能否实现,乃至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各类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如“效率与公平”、“整体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等。在各种价值理念中,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内容体系还是经济法救济程序上考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是经济法价值理念之内核,正是由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存在才使得处于权利救济真空地带的社会公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一、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人类社会利益斗争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自古便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古代社会,集權政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宗法家庭造成了公民身份关系的依附性,整个社会以“义务本位”为取向,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压制个人权利的实现。中世纪以后,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个人意识的觉醒,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商事法律迅猛发展起来。到了19世纪末,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方式的统领下,引发了极端个人主义和私力膨胀,并在社会经济上形成了集中和垄断,两极分化严重,市场失灵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社会对国家介入经济领域的呼声日益高涨,凯恩斯主义盛行起来,国家从“守夜人”的身份中蜕变出来,成为了“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各领域进行全面控制。但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失控的公权力逐步形成了侵略性对私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肆意侵犯,成为了腐败和社会不公之源。而传统部门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或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固有理念和相对封闭性已无法对强大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这决定了社会公共权利只能在传统部门法之外寻求自己的栖息地。

20世纪前,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的学说,法律调整出现了真空地带,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侵害。直到法社会学家庞德提出了利益分类学说,将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区分开来,社会公共利益才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自此,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法域——社会法最终形成。

经济法就是在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经济法视野中,个体利益之和不等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经济法主体并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人,他还是依附于社会整体大环境的社会人,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有时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而不择手段地牺牲资源、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增长并不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这是传统私法所无法调整的瓶颈。而经济法则将其目标定位在了维护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上,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是专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在经济法调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时,它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良性发展。如同木桶的盛水量是由其中的短板所决定的那样,只有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得到普遍改善,才能实现社会利益整体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理论界一般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分别从微观与宏观两方面反映和实现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益。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保护和促进竞争结构利益关系正常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有些直接将公益维护作为宗旨写入法条,如《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有些虽未在法条中明文体现,但却通过法律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实效予以展现。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该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益维护价值理念。

首先,从该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而每个人都是一名潜在的消费者,作为最广大的社会群体,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其所代表的社会公益范畴之广,所体现的社会公益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代表了最广泛的权益,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法益,体现了对社会公益的救济。

其次,从其约束对象来看。该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调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国家与消费者,国家与经营者,其他社会组织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该法的约束对象包括了个人、社会组织,甚至于国家行政机构。宽泛的约束对象涵盖了所有具有优势地位的个体。这就方便了对这些对象行为的规制,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践踏社会公益,实现对弱势群体个体的保护,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良性发展。对强势个体的约束力,正是对社会公益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

最后,从调整的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以增加消费者的权利,增强其与经营者的力量对比,通过利益结构的平衡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加重经营者的义务,约束其行为,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目的,以此来保护公益。

(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在宏观调控法体系中,公益维护也被明文规定进部分法律条文中,如《政府采购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此外,无论是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还是区域经济协调法等都在法条中鲜明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它们以财政、货币、产业调控方式等手段,引导资源在各区域和产业间合理流动,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國民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追求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健康稳定发展,彰显了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

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为例,统筹区域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现在化建设的全局,也关系到社会公益的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带来了综合国力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导致了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地域性的差距。如东中西部经济差异扩大,一、二、三线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等。欠发达地区的群体无论是在人均收入上,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资源的享有上都与发达地区有着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都呈现出对处于经济发展弱势地区群体权益保护的缺失。在经济不断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由于差距的拉大,受到更多的侵害。经济法作为协调经济结构利益之法,不仅着眼于微观市场的利益失衡问题,更注重于宏观的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协调发展问题。它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优惠性税收等倾斜性政策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鼓励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在区域间合理转移,实现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均衡区域间发展差距,保障国家整体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同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共同富裕,形成全面团结的新型区域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三、 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的实现机制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经济法以公共利益作为其重点保护之法益,其内容只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公益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如果经济法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保障,那么经济法便成为了一纸空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因此,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便表现出强烈的公益色彩,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巨大经济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伴随着社会问题增多,环境污染公害、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食品安全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缺乏与经济法相适应的救济程序影响了经济法法律效力的发挥,而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相契合,它的出现为解决这一困境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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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婉玲.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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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光超,等.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中国政府能力建设[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09,(3).

[责任编辑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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