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惠
从公民意识角度思考国民的反日游行
王佳惠
反日游行彰显了中国人的爱国热情,然而其中发生的非理性行为显示出中国人的公民意识仍然很薄弱。鉴于公民意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和加强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该通过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公民意识教育等途径最大程度地提高民众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 制度建设 法制建设 公民教育
2012年中日双方关系因钓鱼岛问题陷入低谷,日本实行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不仅遭到中国政府的严正指责和抗议,更是引起中国公民的强烈抗议,随后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发生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国人齐心协力地反对日本政府的“侵略”行径,保卫国家领土,显示出了国民的爱国心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然而在游行示威中,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公民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也间接地反应出在意识层面,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急需完善。
爱国心和民族主义的两面性。国民强烈反对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这彰显了中国人的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这种情怀对于巩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受侵略和压迫的历史,同时也是爱国人士唤醒民众、寻求独立富强道路的历史。在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的驱使下,洋务派学习西方器物,试图以强大的军事力量武装自己,免受西方的侵略;维新派学习西方的宪政,以先进的制度带动国家的进步;革命派通过暴力的方式革掉了软弱的清王朝的命,建立起共和国;共产党联合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抵抗日本的侵略,最终获得了胜利。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使中国从屈辱的历史中走出来,如今的反日游行也正是民众内心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的迸发,它凝聚成强大的力量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向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民族主义具有两面性,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得到理性的表达,它会成为积极的力量,促进国家的进步,反之,如果民族主义通过激进和非理性的方式释放出来,那么它会成为扰乱社会、摧毁国家的邪恶力量。在这次反日游行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人已经把民族主义激进化和扭曲化,他们把打砸日系车、破坏日资商场当做爱国的表现,并引以为豪。更甚之,一些激进分子打出极端的标语,鼓吹要发动战争。这种激进的民族主义使国人的形象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受到损失,遭到国内外媒体的批评。激进化的民族主义是极其危险的,一旦它成为一种潮流,占有话语霸权,它会挑战政府的权威,鼓吹战争,引导民众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庆幸的是,在这次反日游行中,激进的民族主义并未占有话语优势,大部分民众对民族主义有着理性的认识。当一些人做出极端行为时,许多学者、媒体和民众指责他们,更有一些人以实际行动来反对这些极端行为。
在中国综合国力处于上升时期,国民的自信心极容易膨胀;再者,从民族心理角度来说,中国近代的历史使国人心中形成了“受害人心理”。膨胀的自信心和“受害人心理”融合在一起,一旦受到外界的刺激就会爆发,容易演变为激进的民族主义。因此,我们应该警惕国民的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演变为激进的民族主义,使这种情感得到理性表达。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薄弱。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意志的程序化和制度化表达,然而一些民众在此次游行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在游行示威中,一些人“趁火打劫”、破坏商店、打伤车主,披着爱国主义的外衣进行着暴力犯罪行为。这些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国人的感情,败坏社会风气,更触犯了法律,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反日游行中的种种非理性行为,反映出一些公民权利、义务、秩序、法律等观念的冷漠,而这些观念正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涵。
反思国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①。国民的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是中国人的公民意识中突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怀得不到理性的表达,它们也会成为公民意识的绊脚石,阻碍公民意识的发展。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是中国人公民意识中所欠缺的。
从反日游行中,可以看出国民当前的公民意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一些公民不知道“群”和“己”的权限;第二,社会责任感不足,秩序观念薄弱;第三,有着强烈的爱国心和民族感;第四,爱国心和民族感有演变为激进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危险。
从总体来看,中国的公民意识还很薄弱。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共领域逐渐扩大,这就需要公民学会如何在公共领域里生活,具备公民意识,建设高度自觉与自主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有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更需要支撑公民社会运行的公民意识。作为价值层面的元素,公民意识更能体现一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权利意识是公民对其自身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认知和理解,它包含着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两者是相互的,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实际上也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反日游行中,一些公民正是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才会做出伤害他人、破坏他人财产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与权利意识相统一的是责任意识,公民行使一定的权利必定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应具备社会责任感。一些公民在游行中的暴乱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
农业文明培育出来的内向性格。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的古国,农业文明贯穿于历史长河之中,造就了繁荣、辉煌的历史与文化,也深深地培育了中国人的性格。由于对土地的依赖,中华文明自古就有封闭性和内向性。这种内向性使中国人不善交往,不爱过公共生活,家族成为主要生活单位。在家族里,有着严格的伦理秩序,晚辈要尊重和服从长辈。这与公共生活中所需要的平等、纪律、责任、理性等观念相悖。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观念缺乏,才塑造了中国人不善于过公共生活的性格。这种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公共领域里不注重公共秩序。
制度困境—公民意志表达的非常态化。公民意志的表达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一种行为,也是进行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由于中国公民自身参与意识的不足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匮乏、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公民意志的表达并没有实现常态化,加上缺乏必要的引导,以致公民采取非法的、暴力的手段来宣泄情绪、表达意志。公民通过经常性的实践来获得政治参与的知识远比其他任何一种方式要有效。
公民教育存在的不足。公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公民的素质和人格,使公民善于过公共生活,能够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要实现这种目标需要培养一种公民人格,这种人格应包括主体性精神、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德心等。
家庭和学校是公民教育最初的场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深深地影响着公民的性格、价值观和世界观,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有功利化的趋向,而忽略了公民意识的教育。家长教育孩子好好读书,考上好大学,给家庭争光,只注重孩子的成绩,而不注重对孩子性格和人格的培养。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家长对孩子更加宠爱,使孩子丧失了独立生活、集体生活的能力,其结果便是孩子们不知道如何处理好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家长的功利化教育和对子女的溺爱使孩子从小就拥有“利己”的意识,而缺乏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在学校,公民教育被应试教育抹杀掉,老师们在教学任务和升学率的压力下,教条化地向学生传授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的生活能力、交往能力、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学校的公共生活也应是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渠道,然而,中小学校的公共生活并不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的公共实践活动并不多,学生活动的主要形式依然是主题班会,这些活动大多说教色彩严重,过于形式化,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大学的公共活动较多,主要形式是大学生社团活动和学生会,然而,这些公共活动对公民教育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学生会本应是学生进行集体行动的组织,其功能是有组织地表达学生的意志,维护学生的权利和开展学生兴趣活动等。但是,许多大学的学生会隶属于团委,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学生活动的开展并不是来自学生的需求,而是上级的命令,严重脱离了学生。学生会干部也并非由学生选举,大多由团委任命。在这种环境下,校内的公共生活并没有营造一种活跃、开放、透明、民主的氛围,也没有起到公民教育的作用。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忽略,使公民缺乏对主体性、权利、义务认识和感受,对公民的性格和行为有着消极的影响。
完善和健全制度,促使公民意志表达常态化。民情不能被创造,它是历史、文化、宗教、地理环境等方面共同影响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影响民情。目前,中国一些制度尚不完善,这些制度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公民意识的成长。因此,制度建设对于培育公民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最根本和重要的渠道。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如人民选举代表时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公民意志的表达。因此,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代表的行为,使代表定期向选民汇报工作情况,密切联系群众。
其次,要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使城乡公民能够真正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对于关系切身利益的事务,公民要有发言权。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公民直接管理和监督社区中的事务,有利于公民在实践中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知识,更能使公民感受到主体性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再次,给予民间组织更多的制度空间。政治团体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工具;政治团体是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一个新的有效媒介;政治团体与政治统治、政治管理、政治稳定密切相关。而我国现存的制度环境制约着政治团体的发展,俞可平认为,中国公民社会最主要的问题和困境来自于制度环境,中国民间组织的制度空间要远远小于实际空间。政府应该改革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减少控制和干预,给予民间组织更多的制度空间,使民间组织真正地成为向政府输入民意和普及政府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工具。
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都是政府听取民意和公民表达意志的制度,对于政府来说,听证制度、信访制度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对于公民来说,这些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利,从而增加对国家的认同和对权利义务的认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和非制度化的民间组织都是公民表达意志的形式和渠道,这些制度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基本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完善和健全这些制度,使公民意志的表达常态化,让政治参与融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民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培育公民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公民意识的发展至关重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法制建设,除了要制定法律和法规外,最重要的是要使法律法规内化为公民的意识,影响公民的行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到“号召全体人民去制定法律,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并不总是可行的;但也不能否认,当这种情况可行时,法律就将拥有巨大的权威”。让人民感受到自己是制定法律的主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其对法律的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人民选举代表行使立法权,因此,密切代表和人民之间的联系,是保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关键,也是让人民感受到自己是法律制定主体的重要因素,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育有着积极的作用。
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可以使公民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公民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也可以获取法律知识,从而有助于公民养成法制观念。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育公共人格。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涵。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离不开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与理解,公民只有享有权利、尊重他人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树立起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相反,公民的违法行为和无秩序行为会导致社会混乱,进而影响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因此,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公民教育的首要内容。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媒介,应该向公民传授权利和义务的知识。三者要相辅相成,家长要以身作则,改变传统的家长式作风,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行为;学校应转变教学理念,要把培育学生的人格和能力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从课程设置、校园活动、校务透明、校园民主等方面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爱国、诚信、友善等观念,创造有利于培育公民意识的社会大氛围,从而影响民情。
同时,在公民教育中,要去除革命式的极“左”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要适当,否则会适得其反。小学和中学教育要注重对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而不能教条化地传授知识,更不能将教育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化的教育不仅会限制公民的思维能力,还可能会培养出激进的性格。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责编 /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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