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这是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新部署。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当前,对农村金融的研究很多,但研究建国初期农村金融工作的较少,该文对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西康省分行的农村金融工作做了初步研究,希望对当前的农村金融工作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西康省分行建立概况
西康省幅员广阔,少数民族众多,资源丰富、地貌复杂。总的来说,康定多畜牧药材、雅安产茶,宁属则农产丰饶。西康省原始森林密布,仅以雅安所属天、芦、宝三县林区为例,该林区木材约有2000余万木尺,宁属安顺附近洪壩林区木材约有1500万木尺,甘孜理化等地所产羊毛年约5万担,康宁两属所产皮革年约1300万担,宁区所产铁矿,在建国初已探知储量约3000万吨,雅区的天全黄铁矿储量达300万吨。 但由于交通方面的原因,当时的川康公路虽成,然而通车仅止于雅安,加之气候、地理的原因,西康省的经济发展在建国初期较为落后。
建国初期,西康省共有48个县,分为雅安、康定、西昌等县。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西康已设有一批金融机构,曾建有十六个行处,因此,1950年时,西康各地的金融机构已初具雏形。
1950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进驻雅安,西康省宣告解放。中国人民银行西康省分行成立于1950年2月5日。由于当时西康省分为康、宁、雅三大区域,而中心在雅安,因此人民银行西康分行就设在雅安。
西康省分行成立后,首先建立完善了内部机构。至1950年7月,西康省人民银行先后建立了12家分行和办事处:在雅安有雅安分行及天全、荥经、汉源、芦山等四家支行;在西昌区建立了西昌办事处、会理、白盐井、德昌、冕宁、越隽等五家支行;康定区建立了办事处,所辖行、处工作干部共有170人。 西康省分行机构设置大致如下:设行长一人,主持工作,副行长1-2人,协助行长执行任务。下设秘书科、人事科、计划科、检查科、业务科、会计科、出纳科、营业部。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了统一的金融体系;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集中大额资金,发展信贷业务;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深入企业机构、农村,逐步开展全面的银行业务。
当时的农村金融工作包括存款、贷款、储蓄、保险、信用合作以及提供农村收购资金。
二、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西康省分行农村金融工作的主要经验
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建国初期,我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业生产占国民经济的90%。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当时的农村金融工作,不论对银行来说,还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刚刚由战争环境进入和平建设环境,首先要恢复与发展的主要是农业,因为只有农业恢复和发展起来,才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和粮食,才能为工业品提供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所以当时的农村金融工作的任务就是为农民办实事,以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受到各级政府和银行的高度重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的金融工作方针是“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可见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视程度。
处理开展业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银行是一个企业部门,农村行处不能为了开展业务而不进行经济核算,也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不开展业务。当时的做法是把开展业务和经济核算结合起来,在开展业务中追求经济效益。
通过信用合作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信用合作组织是群众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提倡私人借贷自由,利息几方协商。其作用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间生产上或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国家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国家银行的机构仅设到区一级,不可能挨门逐户联系群众。健全的信用合作组织,如信用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里的信用部,是国家银行联系群众的桥梁。
农村支行存款不上缴。刚建国时,银行有存款上缴任务。为了便于农村支行的资金周转和运用,加强县支行的经济核算,从1951年开始,80%的农村支行免除存款上缴任务,以自己吸收的各种存款解决资金周转,大大促进了农村金融工作的开展。
对农民逾期还贷实行优惠政策。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认为农业贷款与城市工商业贷款,在利润及资金周转上有所不同。农业贷款的对象多为个体农民,距离银行驻地较远,交通不便。农贷多通过区村政权或合作社催收,较为费时费事。农业贷款不能按时收回经常发生。但考虑到农民是遵守信用的,只要贷款用于生产,催收工作能布置及时,除非遇到了灾荒和意外事故,到期还款是不成问题的,如不能按期交回,又不能办理转期手续的原因,多发生在银行方面,因此规定“凡农业放款直接贷给农民或通过合作社、农民组织转贷者,其过期利息仍照原订利率计算不另加收。”
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了农业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规定:“各种农业放款计息,满月者按月计算,其不满月之天数,采取“三天计算单位”,计算办法即:以三天作为一个计算单位,按整月求得之月息,除以十即得(三天)息,农民还款过期二天不计利息,过期3天即按一个单位计算,过期4、5天亦按一个单位计算,过期6天以两个单位计算,过期7、8天仍按两个单位计算,过期9天以三个单位计算,余以此类推。”“农民借到款后,如因实物购买不到或用途不合而退还银行时,在一定时间内(一般的以十天或十五天为宜)可不计息。” 可见,贷款政策对农民非常优惠。
成立专门银行负责农村金融工作。1955年,国家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一个直辖行,专门负责农村金融工作。其任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广泛动员农村余资并合理运用国家农贷,以扶助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工作是:“1.吸收农村居民、生产互助合作组织、集体农庄和国营农业、水利企业机关的储蓄及存款;2.指导和扶助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3.办理农村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及个体生产者的长期、短期贷款工作;4.办理对国营农业、牧业、水利企业的长期和短期贷款工作;5.办理国家预算对农业、林业、水利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监督。”
简化农民贷款手续。1953年,西康省分行简化了贷款手续。取消了行政担保和转账的方式,大都携带现金下乡,协同村干部就地审查发放,克服了过去自报公议,开会审查之烦。贷后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提高了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进了农业贷款的发放。
综上所述,建国初期,我国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成立专门银行负责农村金融工作,强化银行的支农功能。银行妥善处理开展业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行农村支行存款不上缴政策,并通过信用合作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银行对农民逾期还贷实行优惠政策,简化农民贷款手续。这些政策措施促进了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实现了金融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为我国建国初期的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中国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
作者简介:马德超(1976-),男,河北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研究生在读。